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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老房,竟引来女婿和村委会 “抢”?老人去世后,房屋继承权发生争议,一边是尽孝的女婿,一边是出钱赡养的村委会。这场特殊的遗产纠纷,法院最终会如何定夺?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明(女婿)
被告 1:刘阳(陈明继子)
被告 2:刘芳(陈明继女)
第三人:向阳村村委会
关键关系:陈明是被继承人刘国强的女婿,刘阳、刘芳是陈明与刘国强女儿刘雪(已去世)的子女。刘国强去世后,陈明起诉要求继承其名下六间正房,刘阳、刘芳放弃继承,向阳村村委会主张因赡养刘国强之子,应获得房屋份额。
(二)案件背景
刘国强与妻子李娟育有一女刘雪、两子刘勇(1991 年去世)、刘刚(2016 年去世) ,李娟 1979 年离世后,刘国强未再婚。2009 年刘国强去世,留下位于向阳村的六间正房 。刘勇、刘刚未婚无子女,刘刚患有智力残疾,2009 年向阳村村委会与其签订《五保户供养协议》,承担其生活、医疗等费用,并约定其财产归村委会所有 。
房屋最初由刘刚居住,他去世后由村委会占有。陈明认为自己有权继承,遂起诉至法院;村委会则以供养协议为由,要求分得房屋份额。
二、争议焦点
房屋继承权归属:陈明主张自己作为女婿及子女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应独自继承房屋;村委会认为依据供养协议,有权获得刘刚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供养协议效力:陈明对协议中 “财产归村委会” 的条款存疑;村委会强调协议合法有效,应按约定执行。
房屋如何分割:若双方均有继承权,六间房屋具体如何分配才能兼顾公平与实际使用需求。
三、案件分析
(一)房产性质与初始继承:刘国强遗产,子女均有继承权
六间正房属于刘国强个人遗产,其子女刘雪、刘勇、刘刚均享有法定继承权 。因刘雪先于刘国强去世,其继承权由子女刘阳、刘芳代位继承;刘勇、刘刚去世后,他们应继承的份额,需根据具体情况分配。
(二)供养协议效力:合法有效,约束遗产分配
向阳村村委会与刘刚签订的《五保户供养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协议明确约定刘刚自有财产归村委会所有,这其中包括他从父亲刘国强处继承遗产的权利 。因此,村委会有权获得刘刚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三)最终继承份额计算:女婿与村委会各占一半
刘阳、刘芳当庭放弃继承,并同意将份额给陈明,加上陈明妻子刘雪原本的继承份额,陈明可获得一半继承权;刘勇、刘刚应继承的份额,依据供养协议归村委会所有 。综合考虑,法院认定陈明与村委会各拥有房屋 50% 的权益。
四、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位于向阳村的六间房屋中,西数第一间、第二间、第三间由陈明继承所有;西数第四间、第五间、第六间归向阳村村委会所有 。这一判决既尊重了供养协议的法律效力,也兼顾了继承人的权益。
五、案件启示
(一)特殊协议要重视,白纸黑字有约束力
五保户供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等特殊约定,一旦签订且合法有效,将直接影响遗产分配 。无论是村委会等供养方,还是继承人,都应提前明确协议条款,避免事后纠纷。
(二)代位继承与放弃继承,细节决定权益归属
本案中,子女代位继承和放弃继承的选择,改变了遗产分配格局。继承人需清楚自身权利,谨慎行使选择权,必要时通过书面声明等方式固定证据。
(三)集体赡养有代价,遗产分配讲公平
村委会等集体组织承担赡养义务,有权依据协议获得相应财产权益 。但在分配时,法院也会综合考虑各方贡献,确保结果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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