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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意金打水漂,哪些证据能帮你成功退款?北京房产律师揭秘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5-22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在房地产交易领域,因诚意金引发的合同纠纷屡见不鲜。本案中,购房者为认购房屋支付 20 万元诚意金,却遭遇交易停滞与退款无门的困境。面对多方责任主体的相互推诿,司法裁判如何厘清法律关系、界定责任归属?本案的审理过程与裁判结果,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购房者)

被告 1:甲置业公司(房屋开发主体)

被告 2:乙商业公司(诚意金收款方之一)

被告 3:丙装饰公司(诚意金收款方之一)

被告 4:丁管理公司(丙装饰公司唯一法人股东,与其他被告存在关联关系)

(二)案件背景

2021 年 6 月,王某基于甲置业公司开发的一号房屋项目,签署《佑安凯旋项目认筹登记表》,约定认购丰台区特定地块房屋,并于当日向丙装饰公司转账支付 10 万元诚意金。2022 年 3 月,王某再次依销售人员指示,向乙商业公司转账支付 10 万元。

此后,王某始终未收到选房通知,甲置业公司拒绝与其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乙商业公司与丙装饰公司亦拒绝退还已收取的 20 万元款项。经调查,王某发现丁管理公司作为丙装饰公司的唯一法人股东,与其他被告存在关联,遂将四家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返还 20 万元诚意金、赔偿利息损失,并要求丁管理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诉讼过程中,各被告抗辩理由如下:

甲置业公司:未实际收取款项,与收款方无代理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乙、丙公司:仅同意返还各自实际收取的 10 万元,以 “无息退款” 条款为由拒绝支付利息;

丁管理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与其他被告无债务牵连,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争议焦点

甲置业公司是否应就诚意金返还承担责任,即其与乙、丙公司是否存在代理关系或其他法律关联?

乙、丙公司主张的 “无息退款” 条款是否有效,王某能否主张利息损失赔偿?

丁管理公司作为丙装饰公司的唯一法人股东,是否需对丙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案件分析

(一)合同责任主体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责任的承担以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王某提交的转账记录、收据等证据,足以证明其与乙商业公司、丙装饰公司之间存在诚意金收付的事实,但无法证明甲置业公司与该交易存在直接关联。

因缺乏书面授权文件、业务往来凭证等关键证据,无法认定乙、丙公司系甲置业公司代理人。故法院认定,乙、丙公司作为实际收款方,应就其收取的 10 万元款项分别承担返还责任,甲置业公司无需担责。

(二)利息损失赔偿的法律依据

乙、丙公司援引的《认筹登记表》中 “无息退款” 条款,因未经王某签字确认,未形成双方合意,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该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

鉴于乙、丙公司长期占用资金且无正当理由拒不返还,已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王某主张赔偿利息损失具有法律依据。法院以 2023 年 11 月 2 日(诉状送达之日)为起算点,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确定利息计算标准。

(三)股东连带责任的司法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丁管理公司作为丙装饰公司的唯一法人股东,未能提交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证据证明二者财产相互独立,故法院判定其应对丙装饰公司的 10 万元退款及利息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乙商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王某 10 万元,并以该款项为基数,自 2023 年 11 月 2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丙装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王某 10 万元,并以该款项为基数,自 2023 年 11 月 2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丁管理公司对丙装饰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一)规范交易流程,明确主体责任

购房者在房地产交易中,应严格审查收款主体与开发主体的法律关系,优先选择将款项支付至开发商监管账户,并要求出具加盖公章的正规收据,避免向无关联第三方付款。

(二)重视合同条款,确保意思自治

对于交易文件中的权利义务条款,需逐字核对并签字确认,对不合理的免责条款应及时提出异议。任何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条款,均不产生法律效力。

(三)强化证据意识,留存交易凭证

完整的证据链是维权的核心。交易过程中的转账记录、合同文本、沟通记录等资料需妥善保存,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充分举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厘清公司财产,防范股东风险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分离,避免因财产混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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