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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 20 年却始终拿不到房产证,买家一气之下将卖家告上法庭!要求过户还索赔 10 万元,卖家反手反诉索要 7 万元补偿款。这场长达 20 年的房屋过户纠纷,究竟谁能胜诉?法院的判决结果,揭开了背后的法律真相。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 / 反诉被告:林昊(买家)
被告 / 反诉原告:陈明(卖家)
第三人:甲公司(房屋开发商)
关键关系:2003 年,林昊从陈明处购买房屋,支付全部房款并入住,但因房屋未完成初始登记导致无法过户。2022 年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仍未解决问题,林昊起诉要求过户并索赔,陈明反诉索要补偿款。
(二)案件背景
2000 年 7 月,陈明与甲公司签订合同,以按揭方式购得一号房屋(位于大兴区泰中花园梅花 1 号楼 1 单元 301 号) 。2003 年 3 月,陈明与林昊签订《协议书》,约定将该房屋转卖给林昊,林昊支付 9 万元首付款,并承担剩余 191,828 元按揭贷款 。协议签订后,林昊支付全部款项,陈明交付房屋,林昊居住至今。
然而,因甲公司未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导致房屋无法过户至陈明名下,更无法过户给林昊。2022 年 11 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陈明通过仲裁、执行方式取得房屋产权后再过户给林昊,林昊需支付 7 万元补偿款 。但后续因协商未果,林昊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协助将房屋过户至陈明名下,再由陈明过户给自己,并索赔 10 万元;陈明则反诉要求林昊支付 7 万元补偿款。
二、争议焦点
房屋过户能否实现:甲公司是否应协助办理过户?陈明是否有义务配合林昊完成二次过户?
补偿款与索赔之争:林昊是否应支付陈明 7 万元补偿款?陈明是否应赔偿林昊 10 万元损失?
协议效力认定:2003 年《协议书》与 2022 年《补充协议》是否有效?后者是否已被撤销?
三、案件分析
(一)协议效力:两份协议均合法有效,撤销主张不成立
林昊与陈明签订的《协议书》《补充协议》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 。林昊主张陈明通过回收协议原件等行为撤销了《补充协议》,但根据法律规定,未达成新协议且无法定撤销情形,回收原件不产生撤销效力,法院不予采纳。
(二)房屋过户:多方配合下过户诉求获支持
依据法律规定,房屋多次转手未登记时,终局买受人有权要求依次办理过户 。林昊已支付全部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 20 年,甲公司作为初始登记义务人,应协助将房屋过户至陈明名下;陈明作为中间环节卖方,也有义务在取得产权后过户给林昊。
(三)补偿款与索赔:证据不足致索赔被驳回,补偿款获支持
陈明提交的借条及《补充协议》可证明双方对 7 万元补偿款达成合意,林昊应按约支付 。而林昊索赔 10 万元损失,因起诉距补充协议签订仅 30 多天,且未提供损失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四、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甲公司在判决生效 10 日内,协助将一号房屋过户至陈明名下;
陈明在完成第一步过户后 7 日内,协助林昊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林昊在完成第一步过户后 3 日内向陈明支付 7 万元补偿款;
驳回林昊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一)购房前查清产权,避免 “无头案”
购买二手房时,务必核查房屋是否完成初始登记、有无抵押查封等情况。若遇到开发商原因导致无法过户,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督促其履行义务。
(二)协议条款需细化,履行责任要明确
签订买卖协议时,应明确过户时间、费用承担、违约责任等细节。如本案中,补充协议虽约定过户流程,但未明确时间节点,导致纠纷产生。
(三)维权需留证据,损失赔偿讲依据
主张赔偿损失时,需提供如房价波动证明、实际支出票据等证据。否则,即便对方存在违约,也可能因证据不足无法获赔。
本案通过法院的公正裁决,不仅厘清了多方权责,更给房产交易市场敲响警钟。在高房价时代,类似因产权不清、协议漏洞引发的纠纷并不鲜见,每个购房者都应将本案的经验教训转化为自我保护的利器,让房产交易真正回归公平与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