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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律师:宅基地使用权人去世后拆迁利益如何延续?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5-18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阳

被告:赵刚、赵婷

关键关系:赵阳与赵刚系兄弟,赵婷为赵刚之女。各方因一号院(位于北京市通州区 X 号)搬迁补偿款分配产生纠纷。

(二)案件背景

生效判决确认赵阳继承享有一号院前排正房五间中西数第一、二间房屋的七分之一产权份额。2023 年,一号院因道路工程建设项目被纳入搬迁范围,赵刚作为宅基地实际使用人,与台湖镇政府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约定各项补偿、补助、奖励共计 2356950 元,并选定三套安置房,扣除购房款后,实际领取补偿款 1286850 元(其中 60 万元支付至赵刚账户,686850 元支付至赵婷账户)。赵阳认为自己应分得部分补偿款,与赵刚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

(三)诉讼过程

赵阳起诉要求赵刚、赵婷共同给付搬迁补偿款 150948.01 元,并承担诉讼及保全费用。赵刚、赵婷辩称部分补偿款不属于遗产,与赵阳无关,且对补偿款计算方式提出异议。法院经审理,组织双方举证质证,结合搬迁补偿方案及相关证据作出判决。

二、争议焦点

补偿款性质认定: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未达宅基地控制标准补助费等补偿项目,是否属于遗产范围,赵阳作为房屋产权继承人能否主张分配?

补偿款计算标准:装修及附属物补偿、宅基地相关补偿等项目,应如何确定赵阳应得份额?

责任承担主体:赵刚、赵婷分别领取的补偿款中,是否包含赵阳应继承部分?二人是否应共同承担返还责任?

三、案件分析

(一)补偿款性质与继承权利

生效判决已确认一号院部分房屋为被继承人遗产,赵阳享有七分之一产权份额。房屋因搬迁转化为补偿款,赵阳作为继承人有权主张相应份额。虽宅基地使用权由家庭农业户口成员共同享有,但基于房地一体原则,被继承人因宅基地获得的拆迁利益不因其去世而灭失,赵刚等人主张仅其四人享有宅基地相关补偿,缺乏法律依据。

(二)补偿款计算依据

无争议项目:房屋重置成新价、搬迁补助费,双方对计算方式无异议,按约定核算。

争议项目:

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赵刚主张按房屋总面积比例计算更合理,法院予以采纳,确定金额为 6264.2 元。

宅基地相关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未达宅基地控制标准补助费等,法院根据搬迁补偿方案核算,赵阳主张金额低于核算值,以其主张为准。

提前搬家奖励费:被继承人搬迁前已去世,该奖励与继承人无关,赵阳无权主张。

(三)责任承担认定

赵刚、赵婷未能证明二人对遗产部分补偿款领取有明确约定,且内部约定不能对抗赵阳的合法权益,故二人应共同返还赵阳应得补偿款,后续可依据内部约定另行结算。

四、裁判结果

被告赵刚、第三人赵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共同给付原告赵阳补偿款 70938.96 元;

驳回原告赵阳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遗产范围界定:拆迁补偿款中,房屋产权对应的补偿属于遗产,宅基地相关补偿需结合使用权归属及房地一体原则综合判定,避免简单割裂房产与土地权益。

补偿计算规则:涉及拆迁补偿款分配时,应严格依据补偿方案及约定计算,对争议项目需明确合理计算标准,必要时由法院裁判确定。

共同责任承担:多人领取补偿款且无法明确分割时,可能需共同承担返还责任,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合法权益,建议提前签订分款协议明确权责。

证据留存意识:主张权利方需留存产权证明、补偿协议、款项支付凭证等证据;款项领取方应保留分款约定,避免因举证不足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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