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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不足视为赠与:最高院民一庭明确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性质认定规则​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5-10

在婚姻家庭纠纷中,父母为子女购置不动产的出资性质认定常成为争议焦点。特别是在子女离婚时,父母以借贷为由主张返还出资款,而子女配偶一方否认借贷关系的情形日益增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倾向及地方司法实践,现就该类纠纷的法律适用及实务处理要点分析如下:

一、司法裁判的核心规则:举证责任分配与意思自治优先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对于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需遵循以下原则:

意思自治优先原则父母出资时若明确表示赠与或与子女达成赠与合意,应认定为赠与关系。该真实意思表示通常应形成于出资当时或出资后合理期限内,事后(如子女婚姻关系恶化时)主张借贷关系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这一规则旨在维护家庭伦理及诚实信用原则,防止父母随意反悔出资性质,损害子女配偶方合法权益。

举证责任倒置:主张借贷者承担举证责任父母事后以借贷为由要求返还出资的,需承担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若父母无法提供借条、还款协议等充分证据证明借贷合意,法院将认定出资为赠与。此处举证责任分配基于以下实务考量:

证据与保管义务:借贷关系通常需书面凭证(如借条),出借人(父母)作为主张权利方,理应对借贷合意负举证责任;而赠与关系中,赠与人无保留证据的合理必要性。

经验法则与社会常理:从中国家庭伦理及生活实践看,父母为子女购房多基于亲情资助,旨在改善子女生活条件,赠与的可能性远高于借贷。要求父母证明低概率的借贷关系,符合一般社会认知。

二、实务裁判中的关键考量因素

出资行为的背景与目的法院会结合子女经济状况、购房时间与婚姻状态、出资数额与当地房价水平等因素综合判断。例如,子女婚后父母出资且未明确约定还款的,通常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婚前出资则可能认定为对己方子女的个人赠与。

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当出资性质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法院将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由主张借贷的父母承担不利后果。例如,仅提供转账记录但无借贷合意证据的,法院一般不支持借贷关系成立。

三、律师实务建议

事前明确法律关系

若父母出资时希望保留对资金的控制权,应在出资同时签署书面协议,明确 “借款” 性质及还款条件,避免事后举证不能的风险。

若为赠与,可通过书面赠与合同或声明明确赠与对象(如仅赠与己方子女),减少离婚时的财产争议。

诉讼中的举证策略

主张借贷的父母需重点提供:借条、微信 / 短信记录、录音等直接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若出资时未明确,可补充提供事后与子女的沟通记录,但需注意证明力可能受限。

子女配偶方需抗辩时,可援引当地司法实践中 “赠与推定” 规则,要求对方承担严格举证责任。

四、结语

司法实践对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本质上是在维护家庭伦理与保护财产权益之间寻求平衡。在缺乏明确约定时,法院倾向于推定赠与,符合中国家庭传统及社会公平原则。律师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重点审查出资时间、形式证据及当事人关系,结合举证责任规则制定诉讼策略,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不利后果。

总之,事前明确权利义务、留存书面凭证,是避免此类纠纷最有效的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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