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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管着存款说 “花完了”?北京律师:调银行流水,让他拿出花钱证据!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4-19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关系

原告:

周敏,被继承人王建军之妻(再婚配偶,无子女)。

被告:

王浩,王建军与前妻陈兰之长子;

王芳,王建军与前妻陈兰之次女。

被继承人:

王建军(2022 年去世),初婚配偶陈兰(1994 年去世,育有王浩、王芳),再婚配偶周敏(1995 年结婚,无子女);

王建军父母早逝,无其他继承人。

二、案涉财产相关事实

争议房屋:

一号院(大兴区甲街 5 号),宅基地使用证登记户主为王建军,建筑面积 170㎡(北房二层 6 间、中间一排 6 间、南边一排 6 间)。双方认可房屋分三次建造:2006 年建南边一排,2010 年建中间一排,2012 年建北侧二层,被告主张建房时王浩参与出资及共同生活。

二号院(大兴区乙路 26 号),宅基地使用证登记户主为王建军之母李淑兰(2009 年去世),原告主张系夫妻共同翻建,被告主张系李淑兰遗产,涉及其他继承人。

争议存款:

王建军名下银行账户及微信零钱通显示,去世时遗留存款及微信余额合计 792202.08 元(含微信零钱通 1239.60 元),被告王浩管理账户并主张部分用于丧葬、房屋维护等支出。

争议焦点(原被告诉求提炼)

原告主张:

一号院、二号院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

王建军名下存款 792202.08 元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析产再由原告与被告平均继承。

被告抗辩:

一号院为家庭共有财产,王浩成年后参与建房,应享有份额;

二号院属祖母李淑兰遗产,涉及其他继承人,不应作为王建军遗产处理;

存款已扣除丧葬、房屋维护等合理支出,剩余部分同意法定继承。

核心争议:

一号院、二号院的产权性质(夫妻共有 vs 家庭共有 vs 遗产);

存款是否存在及合理支出的认定;

再婚家庭中遗产范围的界定。

裁判结果

一号院分割:

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王建军、周敏、王浩共同建造),王建军份额由周敏、王浩、王芳法定继承。

具体分配:

北侧一层房屋及二层使用权归周敏;

中间一排及南边 3 间归王浩;

南边 2 间归王芳;

门道由王浩、王芳共同使用。

存款处理:

确认夫妻共同财产 792202.08 元,周敏先析产 50%(396101.04 元),剩余 396101.04 元由三人平分(各 132033.81 元)。

扣除被告主张的合理支出后,王浩继承存款并向周敏支付 453575.79 元,向王芳支付 57474.75 元。

二号院:因涉及李淑兰其他继承人,本案不予处理。

案件分析(详细解析)

一、房屋产权的认定与分割

一号院:家庭共有财产

关键证据:被告提交 2012 年建房单据、王浩社保证明,证明其成年后参与建房并共同生活;原告未能提供独立出资证据,仅认可分三次建房。

法律逻辑:根据《民法典》第 308 条,共同建造且未明确份额的房屋推定为家庭共有。王浩作为成年子女参与建房,虽未举证具体出资,但长期共同生活可认定为贡献,故一号院由王建军、周敏、王浩共有(各 1/3)。

继承分配:王建军的 1/3 份额由三人法定继承(周敏、王浩、王芳各 1/9),结合居住现状(周敏住北侧,王浩住中间及南边),法院按实际使用情况分配,兼顾公平与居住需求。

二号院:暂不处理

产权争议:宅基地登记在李淑兰名下,翻建时间(2000 年)在其生前,原告主张夫妻翻建但无证据,被告提交邻居证言证明李淑兰出资。

程序考量:李淑兰去世后,其遗产涉及王建军及其他子女,本案仅处理王建军遗产,故二号院需另案解决继承或析产纠纷。

二、存款的析产与继承

夫妻共同财产认定:

王建军名下存款及微信余额均为婚姻存续期间积累,无证据证明属个人财产,故认定为夫妻共有(各 50%)。

合理支出扣除:

被告主张扣除丧葬费用、房屋维护费等,提交票据证明支出真实性,法院结合生活常理酌情支持,剩余遗产按法定继承分配。

执行便利性:

因存款由于被告王浩管理,法院判决其继承全部存款并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减少财产转移风险。

胜诉办案心得(原告代理视角)

房屋共有性质的突破:

针对被告主张的 “家庭共有”,强调王浩成年后未与原告共同生活,建房单据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应优先推定为夫妻共有。虽法院最终认定家庭共有,但通过质证削弱被告 “全额出资” 的主张,为原告争取到北侧房屋控制权。

存款证据的精细化举证:

申请法院调取全部银行流水及微信交易记录,锁定去世时账户余额,反驳被告 “存款已耗尽” 的抗辩。结合《民法典》第 1163 条,要求被告对 “合理支出” 承担举证责任,压缩其抗辩空间。

再婚家庭权益的平衡策略:

庭审中突出原告与被继承人婚姻存续 27 年的事实,引用《民法典》第 1062 条强调夫妻共同财产保护,同时认可被告作为子女的继承权,避免激化矛盾,促成法院采纳 “按份分配 + 居住优先” 的方案。

二号院的程序规避:

明知二号院涉及案外人权益,主动放弃在本案中处理,避免诉讼拖延,转而建议原告另案主张,确保核心诉求(一号院及存款)优先解决。

总结:处理再婚家庭继承纠纷时,需重点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利用银行流水、建房记录等客观证据构建举证链。对涉及案外人的财产,可战略性放弃在本案中处理,聚焦核心争议。同时,结合《民法典》继承编规则,灵活运用 “析产→扣除合理支出→法定继承” 的逻辑,最大化委托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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