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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价值不菲的房产,本应是长辈留给亲人的温暖馈赠,却因多份遗嘱的出现,引发了一场激烈的继承纠纷。孙女主张分割,女儿拿出遗嘱要求全部继承,双方各执一词。这场房产争夺战中,法院如何依据法律辨明真相,作出公正裁决?
案情梳理
(一)人物关系与房产背景
陈建国与周慧是夫妻,育有一子陈峰和女儿陈娟 。陈峰与林悦婚后生下女儿陈小雅。1990 年 7 月 16 日,周慧离世,未留下遗嘱;1993 年 7 月 12 日,陈峰也先于父亲陈建国去世 。2013 年 4 月 9 日,陈建国去世,他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号房屋,成了陈小雅和陈娟争夺的焦点 。陈建国生前未立遗嘱(原告主张),遗产一直由陈娟掌管,陈小雅多次协商无果后,选择向法院起诉。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陈小雅):
要求判令一号房屋归陈娟所有,但陈娟需支付自己房屋折价款 200 万元;
诉讼费用由陈娟承担。
理由:自己作为陈建国的孙女,父亲早逝,有权代位继承爷爷的遗产;陈建国的遗产被陈娟独占,协商未果 。
被告抗辩(陈娟):
不同意陈小雅的全部诉讼请求;
称陈建国生前留有多份遗嘱,明确一号房屋由自己继承;
表示一号房屋购买时未用母亲工龄,且 1999 年已与陈小雅母亲林悦签订协议,支付 5 万元补偿,对方已搬离房屋,房屋继承问题已解决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房产情况:1994 年 10 月 20 日,陈建国与甲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以 27510.25 元购得一号房屋。房屋档案显示,男方、女方工龄被划掉,工龄优惠率为 28.1% 。
遗嘱证据:
1994 年 2 月 18 日《声明》(遗言):陈建国表示女儿陈娟尽到赡养责任,自己病故后,一号房屋等财产由陈娟继承,有郑某、方某、谭某作为证明人签字 。
2005 年 9 月 6 日《遗嘱》:陈建国明确一号房屋由陈娟继承,重申 1994 年遗言有效,有赵某、董某作为证明人签字 。经司法鉴定,该遗嘱上陈建国的签字及书写日期确为其本人笔迹 。
1999 年 5 月 15 日《凭据》:陈娟与林悦协商,陈娟支付 5 万元,林悦、陈小雅搬离一号房屋,不再与该房屋有任何关系。陈建国 2005 年 9 月 5 日在凭据下方注明,自己死后一号房屋归陈娟所有 。
证人证言:赵某、董某出庭作证,证实见证了陈建国书写 2005 年遗嘱的过程 。
案件分析
(一)继承资格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陈小雅的父亲陈峰先于陈建国去世,所以陈小雅作为晚辈直系血亲,与陈娟一样,都是陈建国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 。
(二)房产属性界定
一号房屋购买于陈建国配偶周慧去世后,且未使用周慧工龄优惠,应认定为陈建国个人财产,属于其可处分的遗产范围。
(三)遗嘱效力判定
陈建国先后立下多份遗嘱,内容均指向将一号房屋留给陈娟。2005 年 9 月 6 日的自书遗嘱,有两位见证人出庭证实立遗嘱过程,司法鉴定也确认笔迹为陈建国本人 。该遗嘱符合自书遗嘱 “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的法定形式要件,真实有效 。根据法律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所以陈建国关于一号房屋的遗产分配,应按照其遗嘱进行。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陈小雅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意味着一号房屋由陈娟继承,陈小雅主张分割房屋折价款的诉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案件启示
(一)规范订立遗嘱至关重要
订立遗嘱必须严格符合法定形式。自书遗嘱需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需符合法定条件 。存在多份遗嘱时,务必确保内容清晰一致,避免矛盾。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能最大程度降低继承纠纷风险。
(二)证据留存是维权关键
在房产继承纠纷中,证据直接决定案件走向。对于遗嘱,要妥善保管原件;涉及房产相关协议,也要保留好签订的凭证 。本案中,陈娟正是凭借有效的遗嘱和补偿协议等证据,有力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三)及时沟通避免矛盾升级
房产继承问题往往牵扯亲情,产生纠纷后应优先通过协商解决 。若协商无果,需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处理,同时注意收集和保留证据,理性维权,避免因纠纷伤害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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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