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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遗产继承法律事务中,遗嘱效力的认定与房产份额的分割常引发法律争议。本案中,兄弟二人因父母遗留的一号房屋继承问题对簿公堂,两份内容相悖的遗嘱成为案件核心争议点,其背后折射出的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问题,极具法律研究与实务参考价值。
案情梳理
(一)人物关系与房产背景
被继承人张建国与李淑芬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长子张立、次子张成 。张建国于 2009 年 11 月 6 日死亡,李淑芬于 2022 年 7 月 4 日离世。二人遗留位于海淀区的一号房屋,该房屋成为兄弟间继承纠纷的标的。张立在父母生前长期与之共同生活,承担日常照料职责;而围绕该房屋的继承权益,兄弟二人产生重大分歧,进而诉诸司法程序 。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张立):
请求依法分割一号房屋,并主张享有 60% 的房产份额;
要求被告张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理由:一号房屋系张建国与李淑芬夫妻共同财产,其在父母生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依据法律规定,在遗产分割时应予以多分 。
被告抗辩(张成):
提出一号房屋性质为央产房,仅有使用权,且母亲李淑芬留有遗嘱,要求依据遗嘱确定房屋由其使用;
向原告张立主张支付其照顾母亲期间产生的医院护理费用、误工损失等;
对原告张立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面反驳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遗嘱争议:
张成向法庭提交李淑芬于 2021 年 3 月 1 日在中华遗嘱库订立的遗嘱。该遗嘱明确载明,一号房屋中属于李淑芬的份额及可继承份额由张成继承;若张成出现先于李淑芬死亡、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等情形,则相应份额由张立继承,并特别注明继承人所继承财产属个人财产 。该遗嘱由中华遗嘱库登记人员依规范流程起草打印,在两名适格见证人崔某、高某见证下,于独立密室完成遗嘱登记全过程,且对登记过程进行了全程录音录像。
张立主张母亲李淑芬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对先前遗嘱进行修改,新遗嘱内容为一号房屋由兄弟二人各占一半,原遗嘱失效,并向法庭出示该遗嘱照片作为证据 。此外,张立还提交李淑芬生前与己方配偶、李兴来的录音资料,其中李淑芬表达了房产平均分配的意愿。但张立无法提供遗嘱原件,且录音资料无见证人在场,张成对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
赡养争议:张立主张在父母生前,其与配偶长期承担主要赡养责任,应在房产分配时获得多分;张成则辩称双方共同履行赡养义务,同时指责张立一家存在不孝敬、虐待老人的行为,认为张立应少分或不分遗产 。
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李淑芬在中华遗嘱库所立遗嘱,严格遵循上述法定形式要件。其订立过程规范,有两名无利害关系的适格见证人全程参与,遗嘱人及见证人在遗嘱各页完成签名并注明日期,且留存完整录音录像资料,能够充分证明遗嘱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认定为有效遗嘱。因此,李淑芬在一号房屋中的份额应依据该遗嘱由张成继承 。
张立提交的 2022 年 4 月 30 日遗嘱,因未能提供原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制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同时,相关录音资料亦无见证人在场,不符合遗嘱法定形式要求。在缺乏充分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法院无法认定该遗嘱的法律效力,该遗嘱不能作为本案房产分割的依据 。
(二)房产份额分配
一号房屋作为张建国与李淑芬夫妻共同财产,在遗产分割时,应先将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另一半作为被继承人遗产进行分配 。李淑芬在一号房屋中的份额已通过有效遗嘱确定由张成继承;而张建国生前未订立遗嘱,其在一号房屋中的遗产份额应适用法定继承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本案中,张立在张建国生前与之共同生活,在日常生活照料等方面承担了更多义务,符合法律规定的多分情形,故在分割张建国的房产份额时,应当对张立予以适当倾斜 。
裁判结果
经审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号房屋由张立、张成按份继承,其中张立占 25% 所有权份额,张成占 75% 所有权份额 。该判决既尊重有效遗嘱的法律效力,又充分考量法定继承中赡养义务履行情况,实现了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的有机结合。
案件启示
(一)规范订立遗嘱是关键
遗嘱作为处分个人财产的重要法律文书,其形式与内容必须严格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自书遗嘱、打印遗嘱、代书遗嘱等多种遗嘱形式均作出明确规定,如打印遗嘱需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等 。建议订立遗嘱时,优先选择公证遗嘱等具有较高证明力的形式,或在专业法律人士指导下完成,确保遗嘱合法有效,避免因形式瑕疵引发继承纠纷。
(二)证据留存决定主张成败
在遗产继承纠纷诉讼中,证据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对于遗嘱类证据,应妥善保管原件;涉及赡养义务履行情况,可留存医疗费用票据、护理记录、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 。本案中,张立因未能提供修改遗嘱原件,导致关键主张未获法院支持,充分凸显证据完整性与真实性对案件结果的决定性影响。
(三)赡养义务影响遗产分配
法律明确鼓励继承人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在法定继承中,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依法享有多分遗产的权利;反之,若存在遗弃、虐待被继承人等情节严重的行为,可能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在主张继承权益时,应重视赡养义务的履行,避免因不当行为导致权益受损。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