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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去世后拆迁利益怎么分?北京房产律师详解夫妻财产析产与遗产继承顺序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4-17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

李芳(被继承人次女)

李华(被继承人幼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李芳监护)

被告:

李强(被继承人长子)

李丽(被继承人长女)

被继承人:

李明(李芳、李华、李强、李丽之父)

张秀英(李芳、李华、李强、李丽之母)

(二)案件背景

李明与张秀英育有子女四人,分别为长子李强、长女李丽、次女李芳、幼子李华。张秀英于 2007 年 1 月 22 日去世,李明于 2021 年 7 月 10 日去世。二人遗留的北京市朝阳区a房屋(以下简称 “老宅”)于 2010 年拆迁,李明作为被安置人之一,获得腾退补偿款 3181000.20 元,并购置三套定向安置房。2015 年,李明通过遗嘱和赠与协议将上述财产指定由李芳继承,后因继承问题引发诉讼。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拆迁安置与财产取得:

2010 年 4 月 13 日,李明与拆迁腾退办公室签订补偿协议,安置人口为李明、李华,获补偿款 3181000.20 元,其中 865800 元用于购买甲公司开发的三套定向安置房(一号房屋 85㎡、二号房屋 55㎡、三号房屋 55㎡)。

2015 年 10 月 28 日,李明在律师见证下立遗嘱,指定三套安置房及剩余拆迁补偿款 2315200 元由李芳继承,并指定李芳监护李华。同日,李明与李芳签署赠与协议,将 1157600 元现金赠予李芳。

继承争议相关证据:

李丽于 2015 年 12 月 13 日签署《放弃继承声明》,放弃对张秀英遗产的继承,但庭审中反悔。

李芳提交医疗票据、遗嘱录像等,证明李明立遗嘱时意识清晰,自己尽主要赡养义务。

李强、李丽提交病历、证人证言,主张李明立遗嘱时意识不清,遗嘱及赠与协议无效,老宅拆迁利益应按法定继承分割。

特殊主体认定:

李华因智力残疾二级,被法院判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李芳为监护人。

二、争议焦点

(一)遗嘱与赠与协议的法律效力

原告主张:李明立遗嘱及签署赠与协议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内容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经过律师见证,合法有效,应按遗嘱和赠与协议分割财产。

被告抗辩:李明立遗嘱时已 92 岁高龄,患高血压、脑梗塞,意识不清,遗嘱录像存在诱导提问,“接待笔录” 内容与事实不符,赠与协议利用李明视力障碍签署,均应认定无效。

(二)拆迁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及遗产范围

原告主张:老宅拆迁补偿款及安置房系李明个人财产,其通过遗嘱和赠与协议处分合法。

被告抗辩:老宅为李明与张秀英夫妻共同财产,张秀英去世后遗产未分割,拆迁利益应先析出张秀英的遗产份额,剩余部分再按法定继承处理,李明无权单独处分。

(三)李芳是否有权析产及李华的居住权范围

原告主张:李芳对老宅建设有贡献,应从拆迁款中析出 391493.8 元;李华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三套安置房均享有居住权。

被告抗辩:李芳非集体组织成员,建房行为系帮助性质,无权析产;李华仅可在安置面积内享有居住权,不应涉及全部三套房屋。

三、裁判结果

房屋居住使用权分配:

一号房屋由李芳享有排他性居住使用权;

二号房屋、三号房屋由李华享有排他性居住使用权。

拆迁补偿款处理:

剩余腾退补偿款归李芳所有,李芳于判决生效后 7 日内分别支付李强、李丽各 18 万元。

驳回其他请求:

李芳要求析产及李华对全部房屋享有居住权的其他请求被驳回。

四、案件分析

(一)遗嘱与赠与协议效力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 1133 条、第 143 条,李明立遗嘱及签署赠与协议时,虽年事已高,但无证据证明其缺乏民事行为能力或意思表示不真实。被告提出的病历和录像质疑未形成有效反证,法院认定遗嘱及赠与协议合法有效,对李明个人财产的处分具有法律效力。

(二)夫妻共同财产与遗产析产规则

老宅系李明与张秀英夫妻共同财产,拆迁利益中属于张秀英的遗产部分(50%)应先析出,由李明、李强、李丽、李芳、李华法定继承。但李丽放弃继承后反悔,因遗产尚未处理,法院认定其仍有权参与继承。李明的遗嘱仅能处分其个人份额及继承张秀英的份额,超出部分无效。

(三)特殊主体权益保护

李华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拆迁政策享有安置面积内的居住权。法院结合安置房购买标准(每人 50㎡+ 未婚多购 50㎡),认定二号、三号房屋(合计 110㎡)由李华使用,符合政策规定及弱势继承人保护原则。

(四)举证责任与事实认定

原告通过遗嘱录像、医疗记录等形成证据链,证明李明意思表示真实;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遗嘱效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拆迁补偿款的使用及剩余金额经质证无争议,法院据此作出分配。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核心证据的精细化梳理

遗嘱效力证据:重点提交律师见证材料、立遗嘱全程录像,结合证人证言,形成 “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程序合法” 的证据闭环,有效反驳被告关于遗嘱无效的抗辩。

赡养义务证明:通过医疗支出票据、日常照料记录,证明原告对被继承人尽主要赡养义务,为遗嘱 “多分” 提供事实依据。

(二)法律关系的分层突破

夫妻共同财产析产:先确认老宅属夫妻共同财产,再区分张秀英遗产份额与李明个人财产,明确遗嘱处分的权利边界,避免被告混淆 “个人财产” 与 “共同遗产”。

特殊主体权益衔接:结合拆迁政策与《民法典》继承编,将李华的安置面积与居住权主张相衔接,确保其权益在裁判中具体落地。

(三)程序策略与抗辩应对

放弃继承反悔的抗辩:援引《民法典》第 1124 条,指出放弃继承反悔需在遗产处理前提出,结合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主张的事实,削弱其继承份额主张。

举证责任转移:针对被告对李明行为能力的质疑,要求其提供医学鉴定或有效反证,迫使被告承担高证明标准压力,降低其抗辩可信度。

本案启示:在涉拆迁遗产纠纷中,需精准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结合遗嘱形式要件与实质效力双重审查,同时关注特殊主体权益保护。通过分层构建证据链、精准援引法律条文,可有效应对复杂的继承争议,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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