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林晓霞与被继承人陈宇诚原系夫妻,二人于 1957 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三名子女,分别为陈宇、陈鹏、陈琳。
陈鹏与赵悦于 1989 年 9 月登记结婚,育有一子陈轩,1993 年 7 月离婚。陈鹏与孙莉于 1996 年 6 月 20 日登记结婚,育有一子陈泽,1999 年 1 月 11 日离婚。
陈宇诚于 2007 年 5 月 31 日去世,陈鹏于 2023 年 5 月 11 日去世。2023 年 7 月 15 日,陈泽出具《声明》,放弃继承,不参与继承案件诉讼。2023 年 9 月 25 日,法院宣告陈轩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认可陈琳照看陈轩,并指定陈琳作为陈轩的代理人。
(二)财产情况
2003 年 9 月 22 日,陈宇诚(乙方)与甲公司供应管理处(甲方)签订《经济适用房价售房协议书》,约定乙方购买甲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号房屋,房价 417,932 元,公共维修基金 8,618 元、住房补贴 377,604 元,实交房款 48,946 元。乙方付清全部购房款后,由甲方负责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同日,陈宇诚缴纳购房款 48,946 元,现一号房屋由陈宇居住使用。
2006 年 12 月 8 日,陈宇诚立有《遗嘱》一份,表明去世后将属于自己的全部财产(包括房屋和其他财产)全部由妻子林晓霞继承。2006 年 12 月 11 日,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对该《遗嘱》形成过程予以确认。长安公证处谈话笔录显示,公证员询问陈宇诚相关房产及遗嘱意愿等问题,陈宇诚确认现有一处房产为军队退休干部所建,已购买但未取得房产证,自愿将全部财产留给妻子林晓霞,无人胁迫。
诉讼中,陈宇对遗嘱提出异议,申请复查公证书,2024 年 1 月 10 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作出《公证复查决定书》,对其撤销或更正请求不予支持。甲公司出具《证明》,证实陈宇诚已购买并入住一号房屋,该住房可继承,暂时限制上市交易,产权证正在办理之中。
(三)双方主张及争议
林晓霞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继承人陈宇诚名下的一号房屋由其继承。称与陈宇诚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该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陈宇诚立有公证遗嘱将全部财产由其继承。
陈宇辩称,不同意林晓霞的诉讼请求,认为一号房屋系军产房且未办理产权证,被继承人死亡时仅能处理有产权的房子,林晓霞继承权不成立。
陈琳、陈轩共同辩称,同意林晓霞的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依法继承一号房屋。
(二)被告诉求
陈宇主张林晓霞对一号房屋无继承权。
(三)争议核心
陈宇诚所立遗嘱中涉及未取得产权证书的一号房屋的处分是否有效,林晓霞能否依据遗嘱继承该房屋相关权益。
三、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陈宇诚与甲公司供应管理处就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价售房协议书》中享有的权利义务由原告林晓霞继承。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适用
根据相关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形式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认定有效 。
(二)财产权属及继承认定
一号房屋虽在陈宇诚立遗嘱时未取得所有权证书,但依据陈宇诚签订的售房协议及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可认定该房屋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归陈宇诚所有。陈宇诚有权对其享有的权利义务进行合法处分。
陈宇诚所立遗嘱经公证处公证,形式符合法律规定。遗嘱内容中对一号房屋的处分,基于其对房屋享有的权利,亦属合法有效。
(三)具体财产分割分析
基于遗嘱合法有效,陈宇诚去世后应按照遗嘱内容进行继承。陈宇以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书为由主张遗嘱无效,缺乏法律依据。故林晓霞有权继承陈宇诚在《经济适用房价售房协议书》中享有的权利义务,未来若房屋办理产权登记,林晓霞可依据该判决进一步主张产权相关权益。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精准梳理家庭财产与关系脉络
在遗产继承案件中,清晰梳理家庭人物关系和复杂的财产状况是关键。律师需全面了解被继承人的婚姻史、家庭成员构成以及各项财产的来源、购置时间、权属登记等情况,准确界定遗产范围和性质,为后续遗产分配提供坚实基础。如本案中对家庭成员婚姻变动、房屋购买及产权状态的梳理。
(二)深入研究法律条文与灵活运用
深入钻研继承法等相关法律中关于遗产继承顺序、遗嘱效力认定、财产处分等法律条文。在实际办案中,根据案件具体细节,灵活运用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