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赵婉兰与秦振华结为夫妻,婚后育有原告秦宇峰及被告秦宇辉、秦宇旭三名子女。赵婉兰于 2008 年因病在北京离世,秦振华则在 2014 年 5 月同样因病在北京去世。二人去世前,留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号房屋(2001 年 5 月 14 日登记在赵婉兰名下)和二号房屋(1999 年 8 月 1 日登记在秦振华名下)。经确认,原告和二被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早于赵婉兰和秦振华去世。
目前,二号房屋由秦宇旭独自居住,一号房屋为两居室,秦宇辉一家三口居住其中一间并上锁,原告居住另一间同样上锁。秦宇旭在审理过程中,提交了一份委托书和一份《遗嘱》。委托书显示赵婉兰因生活不能自理,将一号房产权处理事宜委托给秦振华,落款时间为 2007 年 12 月 1 日,但委托书上没有赵婉兰签字。《遗嘱》内容表明,夫妻二人去世后,房产一部分由秦宇旭继承,其余部分由三个子女均分,落款处赵婉兰签字为秦振华代签,秦宇旭称赵婉兰本人不会写字。不过,原告和秦宇辉对这两份材料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
原告为证明《遗嘱》真伪,申请了笔迹鉴定,鉴定结果显示《遗嘱》全部内容与样本笔迹一致,均为同一人书写。但原告和秦宇辉仍质疑《遗嘱》合法性,秦宇辉还称秦振华真实意思是变卖房屋后四人均分房款。庭审中,原被告就房屋价值达成一致,认可一号房现值 200 万元,二号房现值 240 万元。原告主张一号房所有权并按 220 万元标准支付折价款,不主张二号房所有权;秦宇辉不主张两套房屋所有权,仅要折价款;秦宇旭不主张一号房所有权,主张二号房所有权并按 240 万元标准支付折价款。在折价款支付时间上,原被告起初同意三个月,后原告认可两个月内支付一号房折价款。办理过户手续方面,均同意折价款付清后协助办理。
关于对被继承人的赡养义务,原被告各执一词。秦宇旭称对赵婉兰和秦振华照顾较多,并提交多份材料证明,但原告和秦宇辉不认可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原告也提交病历资料,欲证明自己因身体疾病行动不便,但二被告认为与本案无关。
二、争议焦点
(一)遗嘱效力争议
委托书:秦宇旭提交的委托书无赵婉兰签字,缺少关键形式要件,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原告和秦宇辉质疑委托书无法体现赵婉兰真实委托意愿。
《遗嘱》:虽经鉴定《遗嘱》全部内容为秦振华书写,但秦振华代赵婉兰签字不符合代书遗嘱形式要件,且《遗嘱》内容存在指代不清、对财产状况表述不明等问题,原告和秦宇辉对《遗嘱》整体合法性存疑,不认可其效力。
(二)赡养义务与遗产分配争议
秦宇旭主张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并提交了一系列材料,包括无署名和日期的手写材料、有邻居签字但未提供邻居身份信息且证人未出庭的自书书面意见、居委会证明以及自行记录的看护人员记录表等。然而,原告和秦宇辉对这些证据均不认可,双方对于遗产分配时是否应考虑赡养义务差别存在较大争议。
(三)房屋分割方案争议
原告主张一号房所有权并支付折价款,不主张二号房所有权;秦宇辉不主张两套房屋所有权,仅要折价款;秦宇旭不主张一号房所有权,主张二号房所有权并支付折价款。虽然三方对房屋价值达成一致,但在具体份额分配及折价款支付标准上存在分歧,这也是案件的重要争议焦点。
三、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归原告秦宇峰所有,秦宇峰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支付被告秦宇辉房屋折价款二十七万五千元,支付被告秦宇旭房屋折价款一百六十五万元。
被告秦宇辉和被告秦宇旭在秦宇峰完成上述款项支付后的三十日内,协助秦宇峰办理一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北京市朝阳区二号房屋归被告秦宇旭所有,秦宇旭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原告秦宇峰和被告秦宇辉房屋折价款各三十万元。
原告秦宇峰和被告秦宇辉在秦宇旭完成上述款项支付后的三十日内,协助秦宇旭办理二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四、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认定
委托书:由于委托书缺乏赵婉兰签字等关键形式要件,且无证据证明其内容为赵婉兰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法院对委托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遗嘱》:虽然《遗嘱》经鉴定全部内容为秦振华书写,但秦振华代赵婉兰签字不符合代书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等形式要件,故法院对《遗嘱》中赵婉兰部分的意思表示效力不予认可。不过,秦振华在《遗嘱》中对自身财产分配的意思表示,符合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形式要件,法院予以认可。
(二)赡养义务考量
秦宇旭虽主张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其提交的证据存在诸多瑕疵。如手写材料无署名和日期,无法核实真实性;居委会证明未排除原告和秦宇辉对父母的照顾;自书书面意见上邻居签字但未提供邻居身份信息且证人未出庭,证明力不足;自行记录的看护人员记录表无其他证据佐证。综合考虑原被告均认可的房屋居住情况,三人都有便利条件照顾父母,且难以从现有证据判断三人赡养义务存在明显差别,因此法院在分割遗产时未考虑赡养义务差别。
(三)遗产范围与份额确定
根据房屋登记时间和产权登记情况,一号房和二号房均为赵婉兰和秦振华的夫妻共同财产。赵婉兰先于秦振华去世,且双方父母均早于他们去世。按照秦振华在《遗嘱》中的意愿,一号房和二号房应由秦宇旭继承四分之三份额,原告和秦宇辉各继承八分之一份额。
(四)房屋分割执行
原被告对房屋现值达成一致,且对房屋产权或折价款各有诉求,在份额确定后无其他冲突。法院支持按此分割方案执行,同时,对于折价款支付时间和过户手续办理时间,根据原被告协商结果,法院予以支持并确定合理期限,保障各方权益的同时,确保房屋分割能够顺利执行。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审查
全面收集证据:在遗产继承案件中,要尽可能全面地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包括遗嘱、委托书、赡养情况证明等。对于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关键证据,如本案中的遗嘱,要深入挖掘其真实性、合法性相关的证据线索。
严格审查证据: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严格审查,不仅要关注证据的形式要件,如遗嘱的签字、日期、见证等,还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判断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对于存在瑕疵的证据,要通过其他证据进行佐证或反驳,确保证据链完整且可靠。
(二)法律规定准确运用
熟悉继承法律体系:深入了解继承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等不同继承方式的适用条件,以及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等各类遗嘱形式的具体要求。只有准确把握法律规定,才能在案件分析和代理过程中为当事人提供精准的法律支持。
结合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在具体案件中,要将复杂的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进行精准匹配,根据证据和事实判断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如本案中对遗嘱效力的认定,严格依据遗嘱相关法律规定,结合《遗嘱》的书写情况、签字情况等事实进行判断,确保法律适用准确无误。
(三)协商与诉讼策略结合
积极推动协商: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积极引导当事人就遗产分割等问题进行协商。通过协商达成的解决方案,既能满足当事人的实际需求,又有利于后续执行。如本案中,原被告在房屋折价款支付时间和过户手续办理时间上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为案件顺利解决奠定了基础。
合理运用诉讼手段:当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或需要通过法律程序确认协商结果时,要善于运用诉讼手段。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充分展示当事人的诉求和证据优势,争取最有利的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