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房屋继承相关纠纷中,涉及公房购买、工龄优惠以及房屋产权流转等复杂情况时,准确认定各方权益及遗产范围至关重要。本案围绕北京市海淀区F号房屋展开,李建文等四人作为李鹏的子女,主张对该房屋中李鹏遗留的财产性利益进行分割,而孙琴、周宇则对其诉求提出抗辩,这涉及到对房屋产权归属、工龄优惠性质、诉讼时效以及公平原则等多方面法律问题的考量,对于处理类似因房屋继承引发的财产利益纠纷具有典型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需要严谨地审查证据、准确适用法律,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复杂的房屋产权变动中得到合理保障,维护家庭财产关系的稳定与公平。
二、案件事实
(一)家庭关系与房屋产权变更情况
李鹏与苏玉洁育有李建奇、李建涛、李建文、李建贤四子一女,苏玉洁去世后,李鹏与孙琴于1985年11月30日再婚,周宇为孙琴之子。李鹏于1995年10月12日去世,未留遗嘱。1998年6月孙琴完成涉案房屋房款及其他费用支付(李建文等四人对此有异议,认为2001年10月底才是交款时间且之前为预交款),2002年2月20日孙琴与北京某局签订购房协议并于6月11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购房使用了孙琴39年工龄优惠和李鹏44年工龄优惠。2008年9月28日,孙琴将房屋以42万元出售给周宇,2014年6月19日周宇以夫妻更名形式将房屋转移登记至姚坤名下。
(二)先前诉讼情况
2019年9月26日,李建涛、李建贤起诉孙琴、周宇、姚坤,要求确认孙琴与周宇于2008年9月2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及撤销登记在周宇名下的房产证,经一审、二审,法院认定涉案房屋系李鹏去世后孙琴个人名义购买,属于孙琴个人财产,孙琴有权处分,驳回了李建贤、李建涛的诉讼请求。
(三)本案争议焦点及证据情况
1. 李鹏工龄对应的财产性利益计算:李建文等四人主张分割李鹏在涉案房屋中的工龄财产性利益,双方对计算参考公式中的“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存在争议。李建文等四人认为应依据购房通知单确定房屋市值,孙琴、周宇则依据北京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咨询意见书(1998年6月房屋市场价值约为24万元,2002年2月约为39万元)进行主张,李建文等四人对该询价不认可,认为其导致失真且不应等同于商品房市场价值等。
2. 购房款来源争议:李建文等四人提交孙琴养老金审批表,认为购房预交款是使用孙琴与李鹏的共同存款或死亡抚恤金,孙琴对此不认可,称不存在无能力支付购房款的情况。
3. 周宇责任问题:李建文等四人认为孙琴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含有李鹏财产性利益的房屋出售给周宇,且周宇未支付房款,要求周宇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孙琴称收到周宇支付的42万元出售款(李建文等四人不认可),周宇称支付了款项但为现金支付(李建文等四人认为与常理不符)。
三、各方诉求
(一)原告李建文、李建奇、李建涛、李建贤诉求
1. 一审请求判决李建文、李建奇、李建涛、李建贤、孙琴依法分割涉案房屋,由孙琴及周宇共同给付李建文、李建奇、李建涛、李建贤现金补偿;判决孙琴与周宇对给付李建文、李建奇、李建涛、李建贤补偿款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2. 二审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分割继承李鹏在涉案房屋中遗留的财产性利益,由孙琴给付李建文、李建奇、李建涛、李建贤每人补偿款550409.1元,对此周宇承担连带责任。其依据是认为购房时使用了李鹏的工龄优惠,该部分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且孙琴出售房屋给周宇存在恶意低价转让的情况,旨在维护自身基于李鹏工龄所应获得的房屋财产性利益,确保在家庭财产分配中得到公平对待,避免李鹏的工龄权益被忽视,保障自己在遗产继承中的合法权益,基于对工龄优惠财产性质的认定和对孙琴、周宇行为的质疑提出诉求,期望通过诉讼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维护自己在家庭财产关系中的利益。
(二)被告孙琴辩称
1. 一审认为涉案房屋是孙琴个人财产,李建文等四人无权要求继承分割房屋及要求孙琴给付补偿款,其诉求已超诉讼时效;
2. 二审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李建文、李建奇、李建涛、李建贤一审全部的诉讼请求,理由包括一审判决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认定事实错误未正确适用诉讼时效规定、以2021年房屋现评估值要求孙琴补偿违反公平原则等,旨在维护自己对房屋的处分权和已获得的利益,基于对房屋产权归属的认定和对一审判决的不满提出抗辩和上诉主张,期望通过上诉推翻一审判决,避免因李建文等四人的诉求而遭受经济损失,保障自己在房屋产权纠纷中的合法权益,维护自己在家庭财产关系中的稳定地位。
(三)被告周宇辩称
1. 一审认为李建文等四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全部驳回;
2. 二审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中周宇承担连带责任的内容,依法改判周宇不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孙琴出售房屋给自己不存在恶意串通且自己已支付房款,连带责任无约定和法定情形,旨在避免因连带责任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基于对自身行为合法性的认定和对一审判决的异议提出上诉主张,期望通过上诉摆脱可能的经济负担,维护自己在房屋交易中的合法权益,确保自己在家庭财产纠纷中不被不合理地牵连。
四、法院裁判结果
1. 孙琴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李建文、李建奇、李建涛、李建贤每人各112591.93元,周宇对此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2. 驳回李建文、李建奇、李建涛、李建贤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案件分析
(一)李鹏工龄财产性利益的计算合理性
从法律规定和证据角度看,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这是本案计算李鹏工龄财产性利益的法律依据。对于“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这一关键因素,法院根据北京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咨询意见书酌情确定为24万元,这一确定方法具有合理性。李建文等四人提出的计算方法缺乏客观依据,且未能提供双方就房屋市值达成一致意见的证据。在法律实践中,对于房屋市值的确定往往需要专业的评估机构依据市场情况和房屋实际状况进行判断,法院依据具有专业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咨询意见书进行裁判,符合证据规则和法律适用的要求,确保了李鹏工龄财产性利益计算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维护了遗产继承法律制度的严肃性,避免因当事人主观随意的市值计算方法而导致遗产分配不公,保障了当事人基于合法计算方式所应享有的继承权益,也为类似涉及公房工龄财产性利益计算的案件提供了准确的裁判范例,提醒当事人在主张此类权益时要重视证据的客观性和专业性,避免因不合理的计算方法而影响自身权益的实现。
(二)周宇连带责任的认定依据
在周宇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上,法院从诚信原则和平衡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进行认定是合理的。孙琴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含有李鹏财产性利益的涉案房屋出售给周宇,且周宇未能提供充分的付款证据,其称现金支付房款的陈述与一般常理不符。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行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出现可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且证据存疑时,法院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责任认定。判令周宇与孙琴共同承担责任,有助于平衡李建文等四人作为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与孙琴、周宇在房屋交易中的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关系,避免因孙琴与周宇之间的不合理交易而使李鹏的遗产权益受损,维护了家庭财产关系中的公平与正义,保障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处理类似因房屋交易可能损害他人继承权益的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提醒当事人在进行房屋等重要财产交易时要遵循法律规定和诚信原则,避免因不当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确保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家庭财产关系的稳定与和谐。
本案警示人们,在涉及房屋继承及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时,当事人应重视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尤其是涉及房屋购买时间、付款来源、工龄使用等关键事实的证据。对于公房购买中工龄优惠的财产性质要有清晰的认识,了解其在遗产继承中的法律地位。在房屋产权流转过程中,各方应遵循诚信原则和法律规定,避免通过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等行为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继承人在主张权益时要理性、客观,依据法律规定和充分的证据提出合理的诉求,避免盲目诉讼和不合理的主张,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确保家庭财产的传承和分配在合法、公平、公正的轨道上进行,避免因财产纠纷而破坏亲情关系,保障家庭财产权益的合理分配和家族关系的和睦延续。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