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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律师答疑:父母在世授权部分子女处置房屋,授权书可算遗嘱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11-12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北京市,围绕着两处房屋的继承问题,引发了一场家庭内部的法律纠纷。原告是陈某文,被告则是陈某亮,二人系同胞兄弟姐妹关系。

 

陈某辉与周某结为夫妻后,仅育有陈某文和陈某亮这两个子女。然而,命运无常,陈某辉于 2016 年离世,周某也在 2020 年 撒手人寰,两位亲人的相继去世,留下了北京市西城区 A 号房屋(以下简称 A 号房屋)以及北京市丰台区 B 号房屋(以下简称 B 号房屋)这两套夫妻共同财产,也由此引发了后续的继承争议。

 

 二、原告诉求及理由

 

(一)陈某文的诉讼请求

依法继承北京市西城区 A 号房屋及北京市丰台区 B 号房屋。

 

(二)原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

陈某文认为,在父母去世后,理应对遗留的这两套房屋进行合理继承。但陈某亮存在诸多不当行为,比如伪造遗嘱,还争抢和隐匿遗产,并且不出钱、不赡养被继承人,甚至非法处置财产,基于这些原因,陈某亮应不分或者少分遗产。而自己在房屋购买过程中有出资行为,且尽到了较多的赡养义务,所以应当多分遗产。不过,具体的遗产分割比例,陈某文请求法院依法进行裁判。

 

 三、被告辩称

 

陈某亮辩称,坚决不同意陈某文的诉讼请求。他表示父亲陈某辉亲笔书写了遗嘱,按照遗嘱内容来进行继承才是合理合法的,而且自己根本不存在伪造遗嘱的情况。至于卖房一事,要是没有经过卖主也就是父母的同意,自己是没办法进行操作的,实际上卖房的时候父母给了自己委托书,委托自己去办理卖房相关事宜。所以,陈某亮对陈某文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都不予认可。

 

 四、法院查明情况

 

1. 家庭关系及被继承人情况

陈某辉与周某系初婚,婚后育有陈某文和陈某亮这两个子女。陈某辉于 2016 6 15 日死亡,周某于 2020 4 10 日死亡。

 

2. 涉案房屋情况

A 号房屋及 B 号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认可购置 B 号房屋总共花费了 47000 元,陈某亮也认可其中有部分房款是由陈某文交纳的。由于双方对这两套涉案房屋的价值没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陈某文申请对房屋价值进行专业评估。经评估后得知,B 号房屋现在的价值是 4260600 元,A 号房屋现在的价值是 6131700 元。目前,陈某文居住在 B 号房屋内,陈某亮居住在 A 号房屋内。

 

3. 相关协议及被继承人行为能力情况

2016 10 10 日,周某被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随后在 2016 11 9 日,经西城法院判决,正式确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016 7 29 日,陈某文和陈某亮签订了一份养老财产分配协议,协议中约定,鉴于周某的养老问题,由陈某文、陈某亮每月各自负担生活费一千元……同时,对于父母所遗留的房产作价处理,由作价高者补偿作价低者,约定 A 号房屋归陈某亮,B 号房屋归陈某文,并且双方都在协议上签了字。陈某文依据这份协议,主张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内容来履行相关事宜。不过,陈某亮却表示,在该协议签署后,从 2017 3 月开始,陈某文就不再给老人支付生活费了,所以这份协议实际上并没有继续履行下去。

 

4. 被告提交的遗嘱相关证据情况

陈某亮提交了以下一系列证据,试图以此证明两位被继承人对于房屋已经留有遗嘱:

    - 授权书:内容为“在我逝世后,在我名下的两处房,我授权我女儿陈某亮全权代理协商处理。请老干部处必要时予以支持。陈某辉 2016 3 24 日”。

    - “公正遗嘱”:这是一份 2014 12 29 日的打印材料,签名人为陈某辉,材料中表明 A 号房屋归陈某亮继承,B 号房屋归陈某文继承。

    - “遗嘱”:一份 2016 5 27 日的打印材料,签名人为周某,证明 A 号房屋归陈某亮,丰台区 B 号房屋归陈某文继承。

    - 2006 6 1 日的委托书(一):内容为“本人陈某辉,现委托我女儿陈某亮,全权处理我身后所有事宜。”陈某亮提交该委托书是想证明这份委托书是由他打印的,然后由陈某辉签字确认,而且签字过程还有视频录像,不过该签字时间应当为 2016 年,原写的 2006 年属于笔误,以此来表明陈某辉委托他处理房屋以及体现老人对房子归属的意思表示。

    - 2006 6 1 日的委托书(二):由陈某辉、周某共同签署,内容为“委托陈某亮处理西城区 A 号房屋售卖一事,此房款首先用于我治病自费部分,我的营养费用,我老伴儿周某今后的生活费用,余款全部留给我女儿陈某亮,此房产我已明确留给陈某亮。06 6 1 日,委托人陈某辉、周某”。这份签字同样有陈某辉签字时的视频。陈某亮表示这份委托书也是他打印后由父母签字的,签字时间应为 2016 年,原写的 2006 年是笔误,想用这份证据来证明父母对房屋归属等相关意思表示。

 

对于陈某亮提交的上述这些证据,陈某文对其真实性一概不予认可。他认为从录像中根本看不清楚老人签署的具体内容,而且授权书的签字也并非老人本人所签,并没有遗嘱应有的意思表示,也不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

 

法院这边能够看到陈某辉签署委托书(一)的视频,但对于其他签字视频,并没有完整地显示出签署的内容以及具体过程,所以对此无法进行确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亮申请对《授权书》进行笔迹鉴定,可是由于没办法调取到合适的被继承人的笔迹来与陈某亮提供的笔迹进行对比,后来陈某文撤回了两项笔迹鉴定申请。

 

 五、裁判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 B 号房屋、北京市西城区 A 号房屋由陈某文、陈某亮继承,其中陈某文继承北京市丰台区 B 号房屋,陈某亮继承北京市西城区 A 号房屋;陈某亮于本判决生效后 3 个月内支付陈某文房屋差价款 935550 元。

 

 案件分析

 

从法律专业角度对这起继承纠纷案件进行深入剖析,关键在于对遗嘱效力的认定以及法定继承相关规则的运用。

 

首先,关于遗嘱的形式和效力问题。我国法律对于遗嘱有着明确且严格的形式要求,比如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同时还要注明年、月、日。而打印遗嘱则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遗嘱人和见证人都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相应的年、月、日。

 

在本案当中,陈某亮主张那份“授权书”可以作为陈某辉的自书遗嘱。然而仔细分析这份“授权书”,其内容实际上更像是向单位老干部处发出的函件,只是表明在陈某辉去世后,授权女儿陈某亮全权代理协商处理名下的两处房屋,并没有清晰写明如何具体处理其遗产。而且在该页后续补充的内容虽提及生前与子女商量房屋分配意向,但这部分内容并没有陈某辉的签名以及注明日期,所以从整体来看,这份“授权书”并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不能认定为有效的自书遗嘱。

 

另外,2014 12 29 日的“公正遗嘱”以及 2016 5 27 日的“遗嘱”,这两份均是由陈某亮打印的材料,既没有符合规定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也没有见证人的签字,明显不符合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既然这些所谓的“遗嘱”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遗嘱形式,那么针对两位被继承人的遗产,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所以法院对陈某亮主张按照遗嘱继承的请求不予支持。

 

其次,在法定继承份额方面,一般情况下是应当均等分配的。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考虑到陈某文、陈某亮现分别居住在 B 号房屋和 A 号房屋内,从便于实际生活以及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法院判定由陈某文继承北京市丰台区 B 号房屋,陈某亮继承北京市西城区 A 号房屋,同时,对于房屋价值的差价 935550 元,由陈某亮支付给陈某文,以此来平衡双方在遗产继承中的权益。

 

再者,对于陈某文提出的关于陈某亮存在诸多不当行为从而应不分或少分遗产的主张,逐一分析来看:

- 伪造遗嘱方面:陈某亮举证了签字的录像资料来证明陈某辉签署过相关委托书等材料,虽然这些材料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求,法院未予认可,但陈某文却没能提交充分证据来证明陈某亮伪造证据这一情况,所以从证据角度,陈某文的这一主张缺乏有力支撑。

- 争抢和隐匿遗产、不出钱、不赡养被继承人方面:陈某文的这些说法已经被生效的判决书所否定,并且他也没有再提交新的证据来证明上述情况确实存在,所以法院对他这部分主张同样不予认可。

- 非法处置父母财产方面:陈某亮出售房屋是持有二被继承人的委托书的,并非是非法处置行为,所以陈某文的这一主张也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最后,关于陈某文称自己在诉争房屋购买过程中有出资以及尽了较多赡养义务,所以应当多分遗产的说法。陈某亮确实认可陈某文有部分出资,但从法律角度来看,这部分出资并不足以对继承份额产生实质性影响。而对于尽较多赡养义务这一点,虽然陈某文这样主张,但法院根据双方的陈述可以了解到,双方在照顾被继承人生活方面其实都积极要求监护,并且也认可双方是共同照顾被继承人的,甚至还为此签订了相关协议,这说明双方为了照顾被继承人是相互监督、共同努力的,所以陈某文称自己尽了较多赡养义务这一主张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来予以证明。

 

办案心得

 

其一,精通遗嘱相关法律规定是关键基础。遗嘱的效力认定往往是继承纠纷案件的核心争议点之一,像本案中涉及自书遗嘱、打印遗嘱等不同形式遗嘱的判断,就要求律师必须对《民法典》中关于遗嘱形式、生效要件等法律条文做到烂熟于心。只有准确把握这些规定,才能在接触案件之初,迅速对对方提交的所谓“遗嘱”证据进行精准分析,判断其是否有效,进而明确案件的走向以及我方的应对策略,为整个案件的胜诉奠定坚实的法律知识基础。

 

其二,全面细致审查证据是重中之重。在继承纠纷案件中,各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繁多且复杂,每一份证据都可能影响案件的最终结果。所以,要引导当事人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所有证据,同时,对对方提交的证据也要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比如本案中,对于陈某亮提交的多份涉及遗嘱及委托书的证据,不仅要查看其表面内容,还要关注证据形成的背景、签字的真实性、视频资料的完整性等诸多细节,分析其证明力以及可能存在的漏洞,提前预判对方的证据思路以及可能的反驳理由,在庭审中才能做到有的放矢,通过对证据的精准把控来增强我方主张的可信度,为胜诉创造有利条件。

 

其三,巧妙应对举证责任及证据瑕疵问题。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这类案件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各种主张都需要提供相应证据来证明,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像本案中陈某文提出陈某亮存在诸多不当行为应不分或少分遗产,就需要提供充分证据,然而其未能做到,所以相关主张未被法院采纳。而对于一些因客观原因导致证据存在瑕疵,如本案中笔迹鉴定无法进行的情况,要善于从其他角度进行合理说明,向法官阐述为何即便存在证据瑕疵,也不影响对案件事实的判断,避免因举证问题陷入被动局面,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四,庭审策略与应变能力不可或缺。庭审犹如一场法律的博弈,需要提前精心制定庭审策略,从开场陈述要清晰地梳理案件事实、明确争议焦点,到质证环节有条理地对对方证据进行反驳并强化己方证据优势,再到辩论环节精准回应对方观点并阐述我方主张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每个环节都要逻辑严密、条理清晰。而且,庭审过程中随时可能出现各种突发情况,比如对方提出新的观点或者法官有针对性的询问,这就要求律师具备良好的应变能力,能够迅速调整策略,灵活应对,始终将庭审节奏引导向对己方有利的方向,让法官认可并采纳我方观点,最终实现胜诉的目标,妥善化解家庭继承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办理这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需要从法律知识储备、证据处理、庭审应对等多个维度精心谋划、严谨操作,才能在复杂的法律和亲情交织的局面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公平合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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