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详情
(一)原告诉求
原告杨宇鹏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继承被继承人杨宇杰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A 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
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为:原告与杨莉、杨芳、杨君、杨旭系兄弟姐妹,杨宇杰是五人的父亲,孟雨霞是五人的母亲。父母去世后留下涉案房屋,杨宇杰生前未留遗嘱,孟雨霞生前留有遗嘱。父母去世后,各方多次协商涉案房屋继承问题但均无果,故而诉至法院。
(二)被告答辩
1. 杨莉辩称
2018 年 5 月 1 日,杨宇鹏、杨莉、杨芳、杨君、杨旭曾口头达成协议,约定杨宇鹏和杨旭放弃对涉案房屋的继承,其余人各自继承涉案房屋的三分之一。但此协议未形成书面形式,也未进行公证。杨宇杰名下还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XX 号、XX 号两处公租房,杨宇杰去世后,XX 号房屋承租人经公证变更为杨宇鹏,XX 号房屋承租人经公证变更为杨旭。鉴于此,杨宇鹏和杨旭不应再对涉案房屋享有继承权。
2. 杨芳辩称
2008 年杨宇杰曾有一份打印遗嘱,表明将涉案房屋的大房间给杨芳,小房间给杨君。2011 年孟雨霞出具一份代书遗嘱,称涉案房屋由杨芳和杨君继承。因此,杨芳认为涉案房屋应归其与杨君所有。
3. 杨君辩称
2008 年 8 月 2 日,杨宇杰曾有一份打印遗嘱,内容是将涉案房屋的大房间给杨芳,小房间给自己。2011 年 3 月 5 日,孟雨霞出具一份代书遗嘱,称涉案房屋由自己和杨芳继承。所以杨君认为涉案房屋应当归自己和杨芳所有。
4. 杨旭辩称
认可母亲生前所说涉案房屋大房间归杨芳、小房间归杨君这一情况,故同意涉案房屋归杨芳和杨君二人所有,并且母亲生前告知自己杨莉对涉案房屋不享有继承权。
(三)法院查明情况
1. 杨宇杰和孟雨霞是夫妻关系,共育有杨莉、杨芳、杨君、杨宇鹏、杨旭五个子女。杨宇杰于 2010 年 11 月 18 日去世,孟雨霞于 2014 年 12 月 13 日去世。经询问,所有子女均表示杨宇杰的父母早于杨宇杰去世,孟雨霞的父母早于孟雨霞去世,杨宇杰与孟雨霞系初婚,杨宇杰去世后孟雨霞未再婚,二人都未曾留有遗赠抚养协议。
2. 涉案房屋登记在杨宇杰名下,于 1999 年 6 月 15 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3. 庭审中,杨芳称 2008 年 8 月 2 日,杨宇杰及孟雨霞立有打印遗嘱,并提交《证明》一份。该《证明》内容为“我有二居室一套,我决定把大房间给我的大女儿杨芳、小房间给我的二女儿杨君。其他子女都不给,也无权过问,无权干预。这是我们做父母的共同决定。”落款处父亲有杨宇杰签名,母亲处有指印。杨芳表示,因自己常照顾父母,父母便对涉案房屋两间房进行分配。遗嘱是杨宇杰在家口述后,杨芳在外面打印店打印内容,杨宇杰在打印件上签名,孟雨霞在打印件上摁手印。
经质证,杨宇鹏、杨君、杨旭认可《证明》真实性,杨莉不认可,认为《证明》只是证明而非遗嘱,且作为打印遗嘱未载明见证人。
4. 杨宇鹏称 2011 年 3 月 5 日,孟雨霞立有代书遗嘱,并提交《遗嘱》及光盘一份(光盘记录《遗嘱》形成经过)。《遗嘱》内容为“我叫孟雨霞,口述遗嘱如下:我共有五个子女,我决定将我住的朝阳区这套房产中属于我的全部份额给我的大女儿杨芳和二女儿杨君俩人。其他三个儿女都不给,也不准干涉。”立遗嘱人处有孟雨霞签名和指印,代书人处有王强签名,证明人处有孙胜、王强二人签名。经询问,杨宇鹏表示孙胜、王强是孟雨霞的邻居。经质证,杨芳、杨君、杨旭认可《遗嘱》和光盘的真实性与证明目的,杨莉不认可,称无法确认王强与孟雨霞关系,视频中孟雨霞说不清两个女儿名字,无法确定指印真实性,且音频和视频无法对应一致、存在诱导问话。
5. 杨芳和杨君表示,若法院认定《遗嘱》有效,二人协商一致同意杨芳继承孟雨霞对涉案房屋享有的份额的百分之六十,杨君继承百分之四十。
(四)裁判结果
登记在杨宇杰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A 号房屋由原告杨宇鹏、被告杨芳、被告杨君、被告杨旭、被告杨莉五人继承。其中,原告杨宇鹏、被告杨旭、被告杨莉各占十二分之一房屋份额,被告杨芳占三十分之十三房屋份额、被告杨君占六十分之十九房屋份额。
二、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相关法律规定与本案情况分析
1. 关于 2008 年《证明》的效力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若对其效力有争议(遗产在民法典施行前未处理完毕的情况),适用民法典规定,即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 2008 年 8 月 2 日形成的《证明》仅有杨宇杰签名,孟雨霞仅按指印且无见证人签名,不符合打印遗嘱形式要件,应认定为无效。
由于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在有遗嘱的情况下按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无遗嘱则按法定继承办理。同时,夫妻共同财产在遗产分割时,应先分出一半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遗产。涉案房屋是杨宇杰和孟雨霞夫妻共同财产,杨宇杰去世且《证明》无效且无其他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故其享有的涉案房屋一半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2. 关于 2011 年《遗嘱》的效力分析
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2011 年 3 月 5 日的《遗嘱》有遗嘱人、代书人及见证人签名。虽杨莉对王强与孟雨霞关系存疑,但未举证证明代书人、见证人在遗产继承中有利益关系,故该抗辩意见不应采纳。对于杨莉提出的音频和视频问题,从录像看,尽管细节有不一致,但关于遗产继承问题、背景等表述与遗嘱内容基本相符,可相互印证,杨莉的异议不足以否定遗嘱真实性,因此法院认定孟雨霞于 2011 年 3 月 5 日设立的代书遗嘱真实有效。
(二)涉案房屋继承份额的确定
基于上述遗嘱效力分析,对于涉案房屋的继承,杨宇杰享有的二分之一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由孟雨霞、杨宇鹏、杨芳、杨君、杨旭、杨莉平均分配,即每人占涉案房屋的十二分之一,此时孟雨霞共占涉案房屋的十二分之七。孟雨霞去世后,其享有的涉案房屋的十二分之七的份额由杨芳、杨君继承,按照二人协商一致的比例(杨芳百分之六十、杨君百分之四十)进行分配,最终得出各方在涉案房屋中的继承份额。
三、办案心得
(一)对遗嘱法律规定的深入理解与运用
在处理此类继承案件时,遗嘱相关法律规定是核心依据。无论是打印遗嘱还是代书遗嘱,其形式要件的规定都必须深入研究和准确把握。如本案中,对民法典前后关于打印遗嘱规定的适用以及代书遗嘱各要素的法律要求,需要清晰地向法庭呈现,以此为依据对遗嘱效力进行分析,这是案件胜诉的关键基础。
(二)证据质证环节的严谨处理
在面对各方提交的证据时,要进行严谨细致的质证。对于对方提出的证据,要善于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寻找漏洞。例如,针对杨莉对 2011 年《遗嘱》提出的各种质疑,我们要从证据的角度,分析其质疑是否能达到否定遗嘱真实性的程度。同时,对于我方有利的证据,要强化其证明力和与法律规定的契合度,使法庭能够认可。
(三)对案件细节的全面把控和逻辑梳理
案件中的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最终结果。从当事人陈述的口头协议、房屋性质(公租房与涉案房屋的区别),到遗嘱形成的背景、过程等细节,都要全面掌握。通过对这些细节的梳理,构建完整的逻辑链条,向法庭展示清晰的案件全貌,使法官能够理解和接受我们的观点,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的裁判结果。
总之,在处理复杂的继承纠纷案件中,要以法律为准绳,以证据为基石,以细节和逻辑为脉络,全面精心地为当事人服务,争取胜诉。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