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背景
李某君因对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的产权份额及过户问题与李某涛、李某博产生争议,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当事人信息
1. 原告:李某君
2. 被告:李某涛、李某博
三、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原告享有 90%份额;
2. 请求判令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
3. 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李某君、李某涛、李某博为王某霞、李某荣之子。1995 年房改过程中,李某荣、王某霞夫妇与原、被告沟通,因原告家庭困难且女儿身患残疾,为原告以后有房屋居住,主张由原告购买案涉房屋,被告二人皆表示同意。后原告筹集房款吃力,想和李某博共同出资购买,二老去世后共有,但李某博不同意。李某涛放弃此房屋要走平房并签字。为保住房产,原告多方筹借房款购买了案涉房屋,登记在母亲王某霞名下。房屋购买后,原告一家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中,且房屋买卖契约、房屋产权证明等一直由原告保存。2008 年 11 月 17 日,王某霞去世,原告无法办理房屋更名事宜。原告认为自己出资购买取得现居住房屋所有权,且对二老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孩子身患残疾无自理能力,故诉至法院。
四、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涛、李某博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自 2013 年就开始起诉二被告,多次撤诉。二被告曾提起继承纠纷诉讼,法院生效判决已认定涉案房屋由原、被告三人每人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
五、法院查明
王某霞和李某荣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子女三人即李某涛、李某博、李某君。李某荣于 2010 年 1 月 24 日去世,王某霞于 2008 年 11 月 17 日去世。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原登记在王某霞名下。
原告提交书面协议,内容为单位分给现平房 1 间 11 平米,暂由李某涛住,1995 年单位要求购房(一号),老二李某涛住平房不参与买一号楼房,一号三居室由老大李某君、老三李某博合买,三方为证。协议还约定在二老都没有离开以前,由二老、老大、老三合住,二老在此期间不得将自己住房转让他人,因为房产已由老大、老三买下,李某君、李某博各住一间,在二老都离开以后此三居室归老大李某君、老三李某博共同所有,产权属二人所有。王某霞、李某荣、李某君、周某芳、李某涛、吴某慧签字。原告还提交 1995 年 5 月王某霞手写证明,内容为今收到李某君购买一号购房款 2 万元整。
经当庭质证,二被告均不认可书面协议和手写证明的真实性,并称原告持书面协议和手写证明多次起诉二被告又撤诉。
再查,2019 年 4 月 1 日,李某涛、李某博就上述房屋提起法定继承纠纷诉讼,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书,判决王某霞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由李某涛、李某博、李某君继承并按份共有,每人享有三份之一的份额。李某君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上述诉讼中,李某君持本案中的证明、书面协议提出异议,法院曾中止审理,给其留出时间就涉案房屋权属争议提起相应诉讼,但李某君起诉的所有权确认纠纷、共有权确认纠纷等相关案件均以撤诉或按自动撤诉处理结案。之后,李某君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李某君还曾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请检查监督,不被支持。
六、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君的全部诉讼请求。
七、房产律师点评
1. 证据的重要性与充分性:在本案中,李某君主张对涉案房屋享有 90%的份额,主要依据书面协议及手写证明等证据。然而,二被告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且李某君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其主张。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证据不足,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2. 诉讼策略与权利行使:李某君在涉案房屋的法定继承纠纷中曾持手写证明和书面协议提出抗辩意见,法院也充分保护了李某君的举证权利,中止法定继承案件的审理,给予其时间提起相应诉讼。但李某君多次以撤诉或不交诉讼费的方式放弃了自己的举证权利,未能及时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其在后续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3. 生效判决的约束力:法院作出的判决认定涉案房屋由原、被告三人继承,各占三分之一份额,该判决已经生效。生效判决具有约束力,除非通过法定程序予以撤销或变更。在本案中,李某君的主张与生效判决不符,且其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推翻生效判决,因此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总之,在处理房产纠纷案件中,律师需要提醒当事人重视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要尊重生效判决的约束力,如有异议应通过合法途径寻求救济。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