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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母亲有遗嘱部分子女不认的遗产房屋纠纷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9-2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周启文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 请求依法判决父母所留,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产(以下简称一号),由6个子女共同继承;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和理由:父母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原被告作为继承人无法就遗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提起本案诉讼,期望法院支持诉讼请求。

 

二、被告辩称

1. 被告周俊杰、周宇鹏、周皓宇辩称

我们同意周启文的诉讼请求,要求依法继承一号房产。

2. 被告周鑫阳辩称

老人生前留有遗嘱,所以一号房产的分割应按照遗嘱继承处理。并且我对老人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多分遗产。

3. 被告周聪杰辩称

一号房产在分配时考虑了我的户口因素,因为当时分房与户口挂钩,如果没有我的户口,家里可能只能分到一居室。此外,我对老人尽了较多赡养义务,所以一号房产的50%所有权份额应归我所有,另外50%由我的哥哥姐姐们继承。

 

三、法院查明的事实

1. 周父周母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6名子女,即本案的原被告。周父2002831日去世,周母202035日去世,周母出生于1925512日。

2. 20111026日,周母出具遗嘱,主要内容为百年后其房子由周鑫阳继承。该遗嘱有证明人、见证人的签名。在出具遗嘱的前一日,周母到海淀医院就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显示:神清、语利,暂无精神疾病。遗嘱的签字过程被摄像,录像中有两位见证人及周母老人,周母通读了遗嘱内容,并在遗嘱上签名。从录像中可看出,当时周母老人神志清楚,语言流利、顺畅。

3. 201516日,周母与周鑫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周母1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周鑫阳,并办理过户手续。周俊杰、周启文等对该买卖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判决认定上述买卖协议无效,该判决经一中院维持后生效。在二审文书中明确指出,一号房产是周父周母夫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二人工龄共同购买的房改房,应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4. 为证明周母所写遗嘱无法律效力,周宇鹏等提供了有老人签字和按印的3份材料,主要内容为:我以前写的无效。落款日期分别为2017412日、923日。

 

四、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产,由周鑫阳分得65%的所有权份额;周启文、周俊杰、周宇鹏、周皓宇、周聪杰各分得7%的所有权份额。

 

五、房产律师点评

1. 遗嘱的有效性

20111026日的遗嘱确为周母所立,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且老人具备出具遗嘱的行为能力。这一结论可从多方面得到证明:

首先,遗嘱的内容本身反映了周母的意愿。其次,立遗嘱前一日医院出具的关于老人精神状态的诊断证明显示老人神清、语利,暂无精神疾病,这表明老人在立遗嘱时具备基本的认知能力。再者,从录像中老人通读遗嘱内容、签字过程以及回答遗嘱见证人的提问等表现来看,老人神志清楚,语言流利、顺畅。综合这些因素,可以认定该遗嘱的有效性。

2. 对否定遗嘱材料的认定

在第二次庭审中,周宇鹏等提供了有老人签字和按印且写有“我以前写的无效”内容的材料。然而,根据落款日期,老人当时已年过九十,对于老人在写这些材料时的状态,需要如诊断证明、录像、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加以佐证。在缺乏此类相关佐证的情况下,法院无法确定这些材料是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而不能凭借这些材料否定老人于20111026日所出具遗嘱的真实性。

3. 房产份额的分配依据

一号房产是周父周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周父去世后,按照法定继承,该房产的一半归周母所有,另一半由周母及六名子女共同继承,所以周母应分得58%(即1/2 + 1/2×1/7)的份额,六名子女各分得7%(即1/2×1/7)的份额。在周母去世后,根据遗嘱其名下的份额应由周鑫阳继承。因此,最终一号房产周鑫阳分得65%(即58% + 7%)的所有权份额,其他5名子女各分得7%的份额。

4. 对周聪杰答辩意见的处理

由于在生效的判决书中明确认定一号房产是使用周父周母夫妇的工龄购买所得,并未提及周聪杰所述的分房时的户口因素。所以,对于周聪杰以户口因素为依据,要求分得一号房产50%所有权份额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办案心得

 

一、案件难点

 

(一)遗嘱真实性遭受质疑

1. 证据对抗的复杂性

在本案中,对方当事人提供了几份看似对我方不利的材料,试图否定我方所依据的遗嘱的真实性。这些材料声称周母之前所立遗嘱无效,虽然从表面上看对我方主张构成威胁,但由于这些材料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其形成时周母的真实意愿,增加了案件的复杂性。

例如,对方提供的有老人签字和按印写着“我以前写的无效”的材料,其落款日期显示老人已年过九十。在没有如诊断证明、录像、证人证言等相关佐证的情况下,如何让法庭确信这些材料不能否定我方遗嘱的效力,是一个需要精心应对的难题。

 

(二)家庭内部因素的干扰

1. 赡养义务与份额争议

部分被告提出对老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这使得遗产份额的分配成为争议焦点。虽然我方有遗嘱作为依据,但在家庭内部关系中,赡养义务的衡量标准在不同当事人眼中可能存在差异,如何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和遗嘱,合理地向法庭阐述我方应得份额,需要细致权衡各种因素。

例如,周聪杰提出户口因素及较多赡养义务应分得50%份额,这种多因素交织的主张容易混淆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需要准确剖析各因素与遗产分配的法律关系。

 

二、办案策略

 

(一)强化遗嘱有效性的证明

1. 多维度证据整合

为了证明20111026日遗嘱的真实性,我们从多个维度整合证据。遗嘱本身有证明人和见证人的签名,这是遗嘱形式合法的重要依据。立遗嘱前一日周母在海淀医院的诊断证明显示其神清、语利,暂无精神疾病,从医学角度证明了老人当时具备立遗嘱的基本能力。

遗嘱签字过程的录像更是关键证据,录像中周母通读遗嘱内容、顺利签字并能回答见证人的提问,这些细节生动地展示了老人立遗嘱时神志清楚、语言流利顺畅,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通过这些证据的相互印证,全方位地向法庭呈现遗嘱的有效性。

 

(二)应对其他被告主张的反驳

1. 剖析赡养义务与法定依据

针对其他被告提出的赡养义务相关主张,我们深入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在我国的继承法中,虽然赡养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影响遗产分配,但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我方依据周母的遗嘱主张遗产份额,而对方提出的赡养义务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其足以推翻遗嘱的规定。

例如,周鑫阳虽然在诉讼中表明自己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但我们强调这并不影响遗嘱所确定的遗产分配方案,遗嘱体现的是被继承人的自主意愿,只要遗嘱合法有效,就应当按照遗嘱执行。

2. 否定无关因素的影响

对于周聪杰提出的户口因素,我们依据生效判决书的认定,明确一号房产是周父周母夫妇使用二人工龄购买所得,并没有涉及户口因素。因此,周聪杰以户口因素为依据要求分得50%份额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通过强调这一事实,将与遗产分配无关的因素排除在法庭的考量范围之外。

 

三、成功经验总结

 

(一)证据收集与整理的全面性

1. 构建完整证据链

在本案中,遗嘱相关的各种证据,从书面签名、医院诊断证明到录像资料等,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每个证据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关联、相互佐证,共同指向遗嘱的真实性这一核心目标。这种全面的证据收集和整理方式,使我方在面对对方的质疑时能够有理有据地进行反驳,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准确把握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1. 以法律为导向的事实阐述

在阐述案件事实和我方主张时,始终以法律规定为导向。无论是对遗嘱有效性的论证,还是对其他被告主张的反驳,都紧密结合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条文。例如,依据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明确我方在有合法有效遗嘱的情况下,应当按照遗嘱分配遗产份额,使得我们的辩论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准确回应案件中的实际情况,增强了我方观点的说服力。

 

四、对类似案件的启示

 

(一)遗嘱订立过程的规范性

1. 注重证据保留

在类似的遗产继承案件中,遗嘱的订立过程应当遵循严格的规范,并注重证据的保留。遗嘱的形式要件,如见证人的选择、签字过程的记录等,以及立遗嘱人当时的精神状态证明等方面的证据,都可能在未来的争议中起到关键作用。这提醒人们在处理遗嘱相关事务时,要有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能够得到充分的证明。

 

(二)明确法律规定在家庭纠纷中的主导地位

1. 避免情感因素干扰

在家庭内部的遗产继承纠纷中,虽然情感因素往往较为复杂,但必须明确法律规定在解决纠纷中的主导地位。各方当事人的主张应当建立在法律依据之上,而不是仅凭主观意愿或家庭内部不成文的约定。这有助于避免无意义的争议,使遗产继承纠纷能够在合法、公正的框架内得到解决。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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