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继父主张子女名下房屋为借名购买,起诉过户案例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9-2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赵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请求陈启鹏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全部房屋产权变更至赵峰和刘霞名下;

2. 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赵峰与刘霞系夫妻关系,陈启鹏系刘霞与前夫的儿子。赵峰与刘霞育有一子名为赵浩。由于赵峰与刘霞名下均有房屋,已无购房指标,为购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全部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因赵浩年纪尚小无法办理登记,赵峰与刘霞商量借用陈启鹏的名义购买涉案房屋,将房屋先登记在陈启鹏名下。

 

借名买房一事双方未签订合同,当时由刘霞与陈启鹏商量,刘霞告知赵峰陈启鹏已同意。赵峰本打算等赵浩长大后再办理过户手续。现二被告拒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赵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二、被告辩称

 

(一)陈启鹏辩称

201411月我刚满18周岁,因父母在我幼小时离婚,所以希望在年满18周岁时能拥有自己的独立住所,将来组建自己的家庭,涉案房屋是个理想选择。当年赵峰知晓并支持我购买涉案房屋。

 

涉案房屋的首付款从刘霞账户支付,其余房款通过银行贷款支付,后来为减少贷款利息,我还清了银行贷款。购房款和偿还的贷款均从刘霞的账户支出。

 

然而,我父亲陈亮和母亲刘霞虽已离婚,但共同经营北京A公司,拥有100%股权,购房款应来源于该公司的经营流动资金。所以,涉案房屋实际为我所购买,我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房屋也登记在我个人名下。因我目前在国外,房屋空置,由我舅舅刘生帮忙照看。

 

(二)刘霞辩称

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属于陈启鹏,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驳回赵峰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1. 关于房屋购买主体

涉案房屋系陈启鹏购买,房屋所有权归陈启鹏所有。无论是房屋买卖合同还是房屋按揭贷款合同,均由陈启鹏本人签订。房屋购买后登记在陈启鹏名下,这足以表明涉案房屋系陈启鹏购买的事实清晰明确。

 

虽然购房首付款由刘霞支付,但实际款项是刘霞与陈启鹏的父亲为股东共同经营的北京A公司的经营所得。涉案房屋的贷款以陈启鹏名义进行,并由其偿还。而且,陈启鹏已向刘霞的账户返还了部分购房款,截至目前双方尚未结算,所以原告称涉案房屋买卖是借名登记在陈启鹏名下并非事实。

 

2. 首付款出资不影响房屋所有权归属

涉案房屋购房首付款虽从刘霞账户支付,但款项性质为陈启鹏的父亲陈亮和刘霞所有的北京A公司的经营资金,为陈启鹏支付购房款符合常理。并且,涉案房屋的还贷均是从陈启鹏自己的银行账户进行还款操作。

 

3. 房屋实际居住管理情况

涉案房屋购买后由陈启鹏实际居住管理,陈启鹏出国期间委托舅舅刘生照看。原告提供的物业公司出具的“居住证明”不符合事实,赵峰与刘霞根本不在涉案房屋居住,赵峰与刘霞的居住地在起诉书中明确列出,物业公司不具备证明居住事实的资格,且据了解该证明是赵峰纠缠威胁物业公司相关人员所得。

 

4. 诉讼动机分析

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是因为其与刘霞离婚纠纷中为多分共同财产。赵峰与刘霞结婚后购买了住房,于2016815日登记在赵峰与赵浩名下,刘霞在与赵峰结婚前也购买了自己的房屋,均无需短期内再次购房,刘霞甚至不清楚北京市的购房限购政策,所以不存在借陈启鹏名义买房的想法与事实。

 

三、法院查明的事实

1. 赵峰与刘霞于200969日登记结婚,二人婚后于20121218日育有一子赵浩。陈启鹏系刘霞与前夫陈亮的儿子。

2. 2015212日,陈启鹏(买受人)与戴洁(出卖人)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

出卖人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为楼房,坐落为大兴区一号全部;

该房屋性质为商品房,成交价格为7050000元。

3. 201525日,陈启鹏(借款人、抵押人)与北京某银行(贷款人、抵押权人)签订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借款及抵押合同用于购买涉案房屋,贷款金额为4910000元,陈启鹏于201596日结清上述合同中的全部债务。

4. 庭审过程中,刘霞认可涉案房屋的购房款及银行贷款返还的款项来源于她的账户,但主张款项系北京A公司的经营所得。涉案房屋于2015217日变更登记在陈启鹏名下。

5. 赵峰提交了以下证据:

陈启鹏日记,用以证明陈启鹏自述自己一无所有,没有购房能力;

与陈启鹏聊天记录,用以证明赵峰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

两份房产证,用以证明购买涉案房屋时赵峰与刘霞没有购房资质,所以只能登记在陈启鹏名下,当时赵浩年纪尚幼,刘霞承诺等赵浩成年后过户给赵浩,赵峰没有义务给陈启鹏买房。

 

刘霞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

与陈启鹏核实后,对日记真实性认可,但认为这只是陈启鹏日常生活所思所想的记载,不认可证明目的;

对于房产证真实性认可,其中刘霞的房产证是在与赵峰结婚前购买的,赵峰的房产证是婚后购买的,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赵峰陈述与之前诉状不一致,不真实,且不清楚限购政策并不影响涉案房屋是陈启鹏真实购买的事实。

6. 赵峰向本院申请调取房屋居住证明,该证明由Y物业公司出具,载明:“兹有赵峰居住在大兴区一号全部居住,不能证明赵峰与本房屋的关系,特此证明”。赵峰主张该居住证明证明了涉案房屋由其和刘霞居住。刘霞则认为不能确认该居住证明的真实性,即使是真实的,也不清楚是在何种情况下出具的,赵峰与刘霞均没有居住过涉案房屋。

 

四、裁判结果

驳回赵峰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房产律师点评

 

(一)关于购房资格与借名合意

1. 在本案中,赵峰主张其没有购房资质,但未提交购房资格核验的相关证据。即便赵峰确实没有购房资质,也不能免除其对借名买房合意的证明责任。

2. 赵峰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就借名买房达成了合意,陈启鹏和刘霞对此也不予认可。

 

(二)购房资金来源分析

1. 从购房资金来看,刘霞自认购房资金由其支出,但主张款项来源于其与陈启鹏的父亲为股东共同经营的北京A公司的经营所得。

2. 如果赵峰认为涉案房屋购房款系其与刘霞的夫妻共同财产,其可另行主张。

 

(三)涉案房屋居住情况

1. 庭审过程中,赵峰自述其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N号,刘霞自述其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F号。

2. 赵峰关于涉案房屋系其经常居住地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赵峰主张与陈启鹏、刘霞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不成立。在此基础上,其请求陈启鹏将涉案房屋产权变更至赵峰和刘霞名下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办案心得

 

一、案件难点

 

(一)资金来源的复杂关联性

1. 公司经营与家庭财产的交织

在本案中,购房款的来源成为一个关键争议点。虽然购房款是从刘霞的账户支出,但涉及到刘霞与陈启鹏父亲共同经营的北京A公司的经营所得。这就使得资金来源与家庭财产、公司财产之间的关系变得复杂。如何清晰地向法庭阐述购房款的实际性质,以及这种资金流转方式与房屋所有权归属之间的关系,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例如,要证明公司经营所得用于为陈启鹏购房符合常理,并且与赵峰主张的借名买房没有关联,需要详细梳理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流向以及家庭内部在购房决策时的情况,这需要大量的证据收集和逻辑分析。

 

(二)证据反驳与证明力对抗

1. 原告证据的反驳难度

赵峰提交了一些看似对我方不利的证据,如陈启鹏的日记和聊天记录等。这些证据虽然在表面上可能支持赵峰的主张,但要从实质上反驳其证明力具有一定难度。需要深入分析这些证据的形成背景、真实含义以及与案件核心争议点的关联性,才能有效地削弱其在法庭上的影响力。

例如,陈启鹏的日记只是个人的一些思绪记录,如何让法庭理解这并不能作为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有力证据,需要从证据的证明目的、证据规则等多方面进行剖析。

 

(三)借名买房合意的否定困境

1. 无书面协议下的事实认定

由于双方没有签订借名买房的书面合同,赵峰只能通过一些间接证据来主张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多方面否定这种合意的存在,不仅要从正面阐述我方关于房屋真实购买情况的主张,还要从侧面反驳赵峰提出的各种证据和主张所构建的逻辑链条。在缺乏明确书面协议的情况下,要让法庭完全相信不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是一个充满挑战的任务。

例如,赵峰提到刘霞曾承诺等赵浩成年后过户,这一说法虽然没有书面依据,但却增加了我们否定借名买房合意的难度,需要从家庭关系、日常行为逻辑等角度进行反驳。

 

二、办案策略

 

(一)梳理资金来源逻辑

1. 构建完整的资金流向脉络

深入调查北京A公司的经营情况,获取公司财务报表、资金流水等相关证据,以清晰地展示购房款来源于公司经营所得的事实。同时,详细说明在家庭关系中,父母为成年子女购房使用公司资金是一种常见且合理的行为模式。

通过构建从公司经营到购房款支出的完整资金流向脉络,使法庭能够直观地理解购房款的来源与陈启鹏购买房屋之间的内 在联系,从而增强我方关于房屋所有权归陈启鹏的主张。

 

(二)针对性反驳原告证据

1. 对证据进行深度剖析

针对赵峰提交的陈启鹏日记和聊天记录,从证据的形成目的、内容解读以及证据规则等多个维度进行深度剖析。指出日记只是个人情感和想法的记录,不具有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约定的法律效力;聊天记录可能存在断章取义或者理解歧义的情况,不能准确反映双方关于房屋所有权的真实约定。

通过这种针对性的反驳,削弱赵峰证据的证明力,使法庭对这些证据的可信度产生怀疑,进而减少其对案件判决结果的影响。

 

(三)多方面否定借名买房合意

1. 从事实和常理角度出发

从家庭实际情况出发,阐述陈启鹏在年满18岁时渴望拥有独立住所的心理以及家庭对其的支持,这与正常的购房逻辑相符。同时,强调赵峰和刘霞自身已有房产,不存在借名买房的必要性。

从购房的实际操作过程来看,陈启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并且承担了还款责任,这一系列行为都表明他是房屋的实际购买者。通过从事实和常理多方面进行阐述,打破赵峰构建的借名买房合意的逻辑链条,使法庭相信不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

 

三、成功经验总结

 

(一)深入挖掘案件背后的逻辑关系

1. 把握家庭和经济因素的综合影响

在处理本案过程中,深入挖掘家庭关系、公司经营与购房行为之间的逻辑关系是成功的关键。通过全面理解家庭内部的财产关系、成员之间的互动模式以及公司的经营状况,能够更准确地把握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并制定出有效的应对策略。

例如,将陈启鹏的购房需求与家庭财产的流转模式相结合,从家庭和经济两个层面构建起一个完整的逻辑框架,使我方的主张更具说服力。

 

(二)注重证据的多维度分析和运用

1. 以多方面证据强化观点

在反驳赵峰的主张时,不仅仅是对单个证据进行反驳,而是从多个维度对所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同时,积极收集和运用能够支持我方观点的各类证据,如公司经营证据、房屋实际管理证据等,形成一个相互印证的证据体系。

通过多维度的证据分析和运用,使法庭能够从多个角度了解案件事实,增强对我方观点的认可度,从而为案件的胜诉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对类似案件的启示

 

(一)明确家庭财产与公司财产界限

1. 避免财产混同风险

在家庭与公司经营存在紧密联系的情况下,类似案件中各方应明确家庭财产与公司财产的界限,避免在涉及重大财产交易(如购房)时出现财产混同的情况。这不仅有助于防止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而且在纠纷发生时能够更清晰地界定各方的权益。

例如,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对于资金的使用和流向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明确区分用于家庭事务和公司事务的资金,确保在涉及财产争议时能够提供清晰的资金来源证明。

 

(二)重视书面协议的签订

1. 确保权益明晰化

在涉及借名买房等类似情况时,无论双方关系多么亲近,都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时产生争议的最有效方式。

例如,在本案中,如果当初陈启鹏与赵峰、刘霞之间签订了关于房屋购买真实情况的书面协议,那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能够更直接、明确地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避免双方陷入复杂的证据举证和事实认定过程。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