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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同居购房引发的财产分割纠纷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9-2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秦俊文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 依法分割吴丽名下银行存款193,577.65元;

2. 依法分割原、被告双方同居期间所得吴丽名下在Y公司投资的期货(最初主张100万元,后变更为979,287.36元);

3. 诉讼费、保全费等维权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5年登记结婚,于2008728日登记离婚,后于2011119日复婚,又于201185日再次登记离婚。在先后两次婚姻期间及离婚后,原、被告和婚生女秦慧一家三口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所以,原被告同居期间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属于双方共有财产,应依法在本案中予以分割。

 

201910月,原告发现被告擅自携带银行存款离家出走,并大量提取现金以及转移、变卖共有资产。于是,原告申请法院保全查封被告吴丽名下银行存款193,577.65元。原告认为该款项属于双方同居期间取得的共有财产,请求法院在本案中依法分割。此外,原被告双方同居期间所得被告吴丽名下在Y公司投资的期货亦属于双方共有财产。现双方同居关系已经解除,故请求法院在本案中一并分割,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综上,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准许其上述申请,并支持全部诉讼请求。

 

二、被告辩称

被告吴丽辩称:

1.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关于银行存款193,577.65元,在我与秦俊文在法院的两个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法院折抵,已将我银行卡中的193,577.65元全部支付给秦俊文。实际上,这笔钱款还不足以支付全部,我还另行支付了32,162元。目前,该两案已经结案,银行卡中的存款数额为0

2. 秦俊文在201910月首次起诉我时,就已经保全查封了我名下的全部银行卡,当时卡中有193,577.65元,秦俊文对上述情况是明知的,但在后续起诉过程中依然主张100万元,可见其主观恶意。

3. 关于Y公司的期货款项均系我方单独投资,与秦俊文无关。秦俊文以同居析产纠纷起诉至法院,没有任何依据,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的事实

 

(一)婚姻及财产处理情况

1. 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结婚,2007年生育一女秦慧,2008728日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在财产部分约定无共同财产分割,无债权债务。

2. 2011119日复婚,201185日再次协议离婚,此次财产处理部分同样约定无财产分割,无债权债务。2007年,二人以吴丽名义购买济南市一号房屋一套。

 

(一)离婚后财产纠纷相关案件情况

 

1. 涉及一号房屋及二号房屋的案件

2019年,秦俊文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上述一号房屋及海南省二号房屋。

一审判决情况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书认为,一号房屋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交纳了首付款,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了部分贷款本息,所以该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秦俊文和吴丽离婚后,从双方账目往来看,吴丽与秦俊文及秦俊文亲属之间存在多笔大额的资金往来(双方于庭审中对各人之间2009年、2010年的款项往来进行举证质证),且秦俊文的亲属作为证人也证明资金来源均属于秦俊文,而吴丽并不能说明上述款项为何转入其账户,双方财产发生混同,因此能够证明二人婚后所偿还的贷款本息来源于双方,故认定二人离婚后以吴丽名义偿还的贷款本息为二人的共同财产。

对于二号房屋,该院认为:虽然该房屋的买卖合同系在二人离婚后由吴丽个人签订,但其中首付款99万元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交纳,且双方均陈述对房屋不满意又购买的上述房产,说明双方存在共同购买房屋的合意,该99万元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吴丽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剩余房款、契税、维修资金等费用,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双方之间大额资金往来密切,双方财产发生混同,应认定上述房产的剩余房款、房屋维修资金为双方共同出资,并认定该房屋系二人的共同财产。

关于秦俊文与吴丽两次离婚后是否共同生活,该院认为对于秦俊文提交的二人两次离婚期间至20198月仍然共同生活的证据,吴丽虽不认可,但均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结合双方之间在离婚后资金往来及交往情况,不排除双方之间在两次离婚后有共同生活的可能性。就该案该院认定秦俊文和吴丽对上述房屋各享有一半的份额。

二审判决情况

秦俊文与吴丽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虽经两次协议离婚,但自吴丽带婚生女离开前,三人一直共同生活,同时双方间的大额资金来往较为密切,双方均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具体出资情况,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的财产混同并判决平均分割两套房屋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2. 涉及云南及海南房屋的案件

2020年,秦俊文向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二人同居生活期间购买的位于云南省三号房屋、四号房屋售房款3297,000元、海南省五号房屋归秦俊文所有。

秦俊文主张情况

在该案中,秦俊文主张二人在先后两次婚姻期间及离婚后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其出资购买上述财产,上述财产均登记在吴丽名下;20198月底,吴丽离开二人共同生活的房屋,且实施转移同居财产的行为。

吴丽答辩情况

吴丽答辩意见为:二人自2011年离婚后,双方并未在一起共同居住和生活,上述财产均系吴丽以个人财产购买,属于吴丽离婚后的个人财产,与秦俊文无关。

一审判决情况

在该案中,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吴丽购买上述五号房屋;2017年,以吴丽名义购买云南省两套房屋,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双方关于上述房屋的付款情况有争议。

关于三号房屋房产,秦俊文申请证人赵杰出庭作证该房屋的款项均系由秦俊文出资,由秦俊文委托赵杰付款,由吴丽出面签订的合同。

关于五号房屋,秦俊文称是其于2011年与吴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吴丽名下账户内转账40万元后又支付给开发建设单位,又由其委托赵杰向建设单位付清余款,支付全部购房款。

关于云南的两套房屋,吴丽提交了其在2015515日至2020515日中国银行的账户明细,称其于201684日取现金360万元一直存放于家中,后其将该款项交于赵杰,通过赵杰的银行账户支付的购房款。对此,秦俊文和赵杰均不予认可。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秦俊文和吴丽虽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但实际仍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在吴丽携女儿出走前,二人和女儿是一直共同生活和居住的,并没有出现感情破裂的迹象;双方之间也有大额资金往来的情况,在此期间,双方的财产是混同的,否则,秦俊文也不会出资购买房,并且都登记在吴丽名下,即应认定秦俊文在支付相关款项购买上述财产时,其主观意识中是认为上述所支付的款项及取得的财产均应是原、被告双方的共同财产,所以在认定和分割二人在同居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上,应按照认定一般共有财产的原则处理,由二人各分得一半。且庭审过程中,除证人证言外,双方均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实具体的出资情况,故秦俊文要求确认上述房产所有权均归其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上述财产应认定为二人的共有财产,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原则,为按份共有,二人各占一半份额。

二审判决情况

秦俊文和吴丽均不服该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于涉案房产归属问题,经审查,秦俊文和吴丽虽经两次协议离婚,但自吴丽带婚生女离开前,三人一直共同生活,吴丽与秦俊文的财产处于混同状态,且吴丽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涉案房产与车辆的所有权及出售所得价款归其个人所有,当事人双方亦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二人具体的出资情况,故一审法院认为上述房产和车辆系二人共有财产且各分得一半,并无不当。并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期货相关情况

关于秦俊文主张的吴丽名下的期货,吴丽提交其名下银行对账单,20161216日,吴丽名下账户向xxxx账户转账224万元,20161218日,吴丽名下银行账户向xxxx账户转账36万元,此时账户余额合计330万元,20161219日,吴丽名下银行向Y公司转账200万元购买期货,截至20211116日查询日余额为979,287.36元。吴丽对秦俊文的上述主张不予认可,其提交银行流水,表示自2013年至2015年,其亦向秦俊文银行账户转款,且吴丽账户自2015108日便存有1315余万元的资金,即使存在股票亏损,自身亦有足够款项购买期货。

 

(四)庭审中的主张情况

庭审中,秦俊文主张吴丽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期货全部归其所有,因双方同居期间财产混同属于共有性质,双方同居期间全部财产均来源于秦俊文多年收益的积蓄,故要求在本案中主张的全部财产归秦俊文个人所有。

 

四、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秦俊文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房产律师点评

1. 在我国,只有经合法登记的婚姻才受法律保护,同居关系不适用婚姻法。在同居关系中,同居生活期间只有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才被视作一般共有财产,任何一方的个人收入在同居期间仍应视为个人财产,而不应认定为共有财产。

2. 因此,不能仅仅依据一方名下的财产是同居生活期间形成的,就推定该财产为双方的共有财产,还需要证据证明该财产是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或购置的财产。

3. 虽有生效判决认定秦俊文与吴丽在两次离婚期间有共同生活的事实,但生效判决对于共有财产的认定并不当然适用于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主张财产为共有的一方仍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秦俊文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就其主张的吴丽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期货系其出资所得或购买,法院审查吴丽的银行明细,其亦有大额的收入进账,且其名下存款足够其投入200万元购买期货。

4. 综上,法院对秦俊文主张的要求分割吴丽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期货价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办案心得

 

一、案件难点

 

(一)复杂的婚姻与同居关系界定

1. 历史关系对财产归属的干扰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存在多次婚姻关系,且在婚姻与离婚期间又存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居)的情况。这种复杂的关系交织使得财产归属的界定变得异常困难。之前的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处理约定与同居期间财产的界限模糊不清,例如之前离婚协议中虽约定无财产分割,但在同居期间又有共同生活且财产混同的表象,如何准确区分哪些财产是属于同居期间的个人财产或共有财产是一大挑战。

原告基于多次婚姻和同居关系的复杂性,试图将所有与被告相关的财产都纳入共有财产范畴进行分割,这就需要我们仔细梳理各个阶段的关系和财产来源,以确定哪些财产不应被分割。

 

(二)原告的宽泛主张与证据缺失的应对

1. 反驳无证据支持的主张

原告主张被告吴丽名下的银行存款和期货投资为同居期间共有财产且全部来源于原告多年收益的积蓄,但却缺乏有力的证据支持。然而,这种宽泛的主张可能会给法官留下一种先入为主的印象,认为原告可能存在一定的权益被侵害情况。我们需要在缺乏直接证据反驳的情况下,通过多种间接证据和逻辑推理来打破这种可能存在的偏见。

例如,原告声称被告吴丽名下银行存款和期货资金来源于自己,但无法提供资金流转、出资证明等关键证据,我们则要从被告自身的资金状况、收入来源等方面构建证据链,以证明这些财产与原告并无关联。

 

二、办案策略

 

(一)梳理关系明确财产性质

1. 构建清晰的财产关系脉络

仔细研究原被告之间的婚姻与同居关系的时间线,对每个阶段涉及的财产进行分类梳理。通过查阅之前的离婚协议、房产购买记录、银行账户流水等资料,明确各个阶段财产的初始归属情况。

例如,针对银行存款部分,我们详细梳理了涉及到的法院执行案件中的资金折抵情况,证明相关存款已经过法院处理且不存在未分割的共有情况。对于期货投资,通过分析被告银行账户的资金进出情况,展示被告有足够的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与原告没有关联。

 

(二)强化自身证据展示与逻辑推理

1. 以证据为核心的反驳策略

积极展示被告的银行流水、账户余额等证据,证明被告在特定时间点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期货投资,并且在与原告同居期间有自己的收入来源和资金储备。同时,通过逻辑推理阐述即使存在双方共同生活和资金往来的情况,也不能直接认定所有财产为共有财产。

例如,我们强调在同居期间双方虽然可能有资金往来,但各自仍有独立的经济活动,不能仅凭同居关系就将被告名下的财产一概而论地认定为共有财产。并且通过展示被告向原告转账的记录,说明双方的资金往来并非单向的原告出资情况,从而削弱原告主张的可信度。

 

三、成功经验总结

 

(一)深入挖掘证据细节的重要性

1. 细节决定证据的说服力

在整理和分析证据时,深入挖掘每一个细节起到了关键作用。对于银行流水,不仅仅关注资金的进出金额,还仔细分析每一笔交易的时间、来源和去向,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联性。这些细节使得我们构建的证据链更加严密,更有说服力地证明了被告财产的独立性。

例如,在分析被告用于期货投资的资金来源时,通过对银行账户多笔转账的时间顺序和金额计算的详细解读,清晰地展示了被告有足够的自有资金进行投资,这一细节成为了反驳原告主张的有力支撑。

 

(二)准确把握法律关系是关键

1. 以法律为准绳界定财产权益

准确理解和把握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在财产分割上的法律规定是本案胜诉的关键因素之一。明确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与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区别,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阐述哪些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范畴,为法官提供清晰的法律适用依据。

例如,在答辩过程中,我们依据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的法律原则,强调任何一方的个人收入在同居期间仍应视为个人财产,而不应被轻易认定为共有财产,除非有足够证据证明是双方共同所得,这一法律依据的准确运用使得我们的辩护更具权威性。

 

四、对类似案件的启示

 

(一)财产管理与证据保留的重要性

1. 避免未来纠纷的有效措施

在类似涉及复杂关系(如婚姻、同居关系转换)的案件中,当事人应注重个人财产的管理并保留好相关证据。无论是银行账户的资金流转记录、财产购买的合同文件,还是涉及财产来源的相关证明等,都应当妥善保存。

就像本案中的被告,如果没有详细的银行流水记录来证明自己的资金状况和资金来源,在面对原告宽泛的财产共有主张时,将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良好的财产管理和证据保留习惯可以在未来可能发生的纠纷中为自己提供有力的保护。

 

(二)明确财产关系的法律意识

1. 预防纠纷的法律保障

当事人在涉及复杂的感情关系(如多次婚姻、同居关系)时,应具备明确财产关系的法律意识。在婚姻或同居关系开始、存续期间或结束时,通过书面协议等方式明确财产的归属,避免日后因关系变化而引发的财产纠纷。

例如,如果原被告在同居期间能够就财产的归属签订一份明确的协议,那么本案中的很多争议可能就不会发生,双方也能避免陷入漫长的诉讼过程,节省时间和精力。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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