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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售他人,出卖人子女起诉合同无效后的利益分割纠纷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9-2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孙芳、孙莉、孙洁、孙尧、郑鹏、张芝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决被告及第三人给付原告区位补偿款120,954.3元;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孙芳、孙莉、孙洁、孙尧、郑鹏系孙刚的子女,原告张芝与孙刚系夫妻关系。四被告系吴杰的儿女,第三人系吴杰的外孙。199417日,孙刚委托孙莉、赵健国与吴杰订立契约,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W号宅基地内的3间北房、2间南房、1间西房以1万元价格出售给吴杰。契约订立后,孙刚收取房款,吴杰接受房屋。孙刚与吴杰已去世,宅院现由第三人占有、使用。现契约已被法院确认无效,契约无效后被告应返还财产,但案涉宅院2017年拆迁后第三人领走拆迁款并办理回迁手续,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因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二、被告辩称

 

被告吴蕊、吴英、吴蓝、吴君辩称:

1. 程序上,答辩人非本案适格主体,不是房屋买卖行为主体,也未继承涉诉房屋及相关利益,原告起诉无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应被驳回。

2. 实体上,吴杰与孙刚于1994年进行房屋买卖,吴杰去世前已处理涉案房屋,未留下遗产,答辩人也未因房屋拆迁获得利益,原告的诉讼请求无理由,应被驳回。

 

第三人陈峰辩称:

1. 答辩人的房屋是2000年接受姥爷吴杰赠予获得,2004年将户口迁入A村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村民待遇,是涉案宅基地合法使用权人和2017年合法被拆迁人,所得拆迁补偿款与原告无关,原告无权分割。

2. 原告不是房山区W号居民,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无权享有区位补偿费,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应被驳回。

3. 原房屋买卖无效案只是确认孙刚与吴杰买卖行为效力,交易标的物房屋已灭失,吴杰及其继承人未因房屋买卖或拆迁获得利益,原告无权主张权利,应被驳回。

 

三、法院查明的事实

 

1. 张芝与孙刚(已去世)系夫妻,孙刚与前妻育有长女孙莉、长子孙尧、二女孙洁、三女孙芳,郑鹏系张芝之子、孙刚继子。吴杰(已去世)与林玲(已去世)育有长女吴蕊、长子吴英、二女吴蓝、三女吴君,陈峰系吴蕊之子、吴杰外孙。孙刚在北京市房山区A村有宅院一处(现为房山区W号院,简称W号院),院内建有房屋。

2. 199417日,孙刚委托孙莉、赵健国与吴杰签订契约,将W号院内北房连过道三间、西房一间、南房两间卖给吴杰,房款1万元。契约签订后,吴杰付款,孙刚交付房屋。

3. 2000710日,吴杰、吴君、吴蓝、吴蕊、林玲、吴英共同签订赠予声明,吴杰将W号院房产及全部财产赠予陈峰,其他人均无异议。

4. 陈峰称20173月对W号院房屋进行翻建,四被告无异议。

5. 20171117日,陈峰与北京市房山区A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载明:乙方宅基地房屋位于W号,1982年以前划定,宅基地面积302.74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149.41平方米;甲方应补偿乙方各项补偿总金额976,139元,其中宅基地区位补偿款403,181元;乙方可享受优惠价定向安置房面积213.6平方米。陈峰领取了补偿款项。

6. 2018年,孙芳等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孙刚与吴杰于199417日订立的契约无效,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无效。后吴蕊等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裁判结果

 

陈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孙芳、孙莉、孙洁、孙尧、郑鹏、张芝区位补偿款120,954.3元。

 

五、房产律师点评

 

1. 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原则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 本案具体情况分析

本案中孙刚的继承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出卖多年后主张房屋合同无效,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

涉诉房屋已被拆迁,事实上不能返还。吴杰已去世,其生前已将W号院赠予陈峰,且陈峰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领取了拆迁安置补偿款。

基于上述情况,对于原告要求陈峰给付宅基地区位补偿款的30%120,954.3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四被告给付宅基地区位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陈峰的辩论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办案心得

 

一、案件难点

 

1. 法律关系的复杂交织

本案涉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问题,但由于房屋历经买卖、赠与、拆迁等多个环节,法律关系复杂。不仅要考虑原合同双方的责任,还要兼顾继承人、受赠人等多方主体的权益,以及宅基地相关法律法规的特殊规定,使得法律适用难度增大。

2. 证据的薄弱环节

虽然原合同被确认无效,但在主张区位补偿款的过程中,需要证明原告对该补偿款具有合理的权益。然而,房屋已经灭失,且历经多年,某些关键证据难以获取。比如,对于房屋的原始价值、宅基地的历史使用情况等方面的证据存在缺失,这给准确界定原告应得的补偿份额带来了挑战。

 

二、办案策略

 

1. 紧扣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依据“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这一基本法律原则,明确原告要求返还财产的法律依据。虽然房屋已被拆迁不能直接返还,但区位补偿款作为房屋所依附的宅基地的补偿利益,应作为原房屋交易中取得的财产进行处理。

强调孙刚继承人虽主张合同无效,但过错方应承担责任,而不是完全否定对方基于无效合同所取得的所有利益,这样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平衡各方利益,避免诉求过于激进。

2. 合理利用已有的生效判决

充分利用法院已经作出的确认孙刚与吴杰订立的契约无效的判决,以此为基础,构建原告主张区位补偿款的合理性。虽然该判决并未直接涉及补偿款的分配,但它为整个案件的法律关系奠定了基础,即原房屋交易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为原告进一步主张权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三、成功经验总结

 

1. 综合运用多种法律理论

在分析案件过程中,不仅从合同法的角度考虑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问题,还结合了宅基地管理、继承、赠与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从多个法律领域综合分析案件,使得论证更加全面、深入。

例如,在考虑区位补偿款的分配时,不仅依据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还结合宅基地的特殊性质以及继承人、受赠人的权益等多方面因素,使法官能够更全面地理解案件的法律意义。

2. 注重法律与情理的平衡

在阐述原告的主张时,既强调法律的严肃性,又注重情理的合理性。虽然孙刚的继承人违反诚信原则,但也考虑到他们对宅基地的原始权益;同时,对于第三人陈峰的情况,也充分尊重其通过合法赠与和拆迁程序所获得的部分权益。

通过这种平衡,使原告的主张更具说服力,避免给法官造成原告过度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公平正义的印象。

 

四、对类似案件的启示

 

1. 证据收集的全面性和及时性

在类似涉及历史遗留问题和复杂法律关系的案件中,要注重从多个角度收集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产权证明、历史使用记录、当事人之间的往来信件等。同时,要及时收集证据,避免因时间推移导致证据灭失或难以获取。

例如,在房屋交易或宅基地使用过程中,当事人应保留所有与该财产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以便在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中能够清晰地证明自己的权益。

2. 法律关系的提前梳理

在处理复杂案件时,要提前对法律关系进行全面、深入的梳理。从最初的交易行为开始,依次分析每一个环节所涉及的法律主体、法律行为以及法律后果,构建清晰的法律关系图。

这样可以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快速准确地找到法律适用的关键点,避免因法律关系混乱而导致诉讼策略的失误。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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