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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套房屋分割起争执北京离婚律师介入的离婚诉讼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9-12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讼请求及理由

 

1. 诉讼请求

 

   - 李睿杰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 其一,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归其所有,李睿杰给付林悦莉20%折价款。

 

     - 其二,北京市朝阳区二号房屋(以下简称二号房屋)及储物室、车位归林悦莉所有,林悦莉给付李睿杰50%折价款。

 

     - 其三,山东省三号房屋(以下简称三号房屋)及购房合同所涉及的相应财产归林悦莉所有,林悦莉给付李睿杰50%折价款。

 

     - 其四,林悦莉转移共同财产4,871,997.43元,全部归李睿杰所有,并在李睿杰财产中进行抵扣。

 

2. 事实与理由

 

   - 李睿杰与林悦莉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但当时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现双方无法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睿杰诉至法院。

 

 (二)被告答辩意见

 

1. 林悦莉的答辩

 

   - 其一,关于一号房屋,林悦莉辩称一号房屋应归其所有。李睿杰与其父亲李鹏辉恶意串通,通过单方赠与方式将一号房屋过户至李鹏辉名下,这一事实已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由于李睿杰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林悦莉不应支付其折价款。

 

   - 其二,对于二号房屋及储物间、车位,林悦莉称均归自己所有。截至2020320日,二号房屋欠付贷款本金2,618,531.92元,剩余贷款由她负责偿还。从照顾妇女儿童权益以及李睿杰对婚姻有过错的因素考虑,林悦莉同意按照1,300万元的价值给付李睿杰40%的折价款。

 

   - 其三,关于三号房屋,林悦莉主张三号房屋归自己所有,她将按照55万元的价值给付李睿杰50%的折价款。

 

   - 其四,林悦莉称自己不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向高洋洋转账是旅游消费支出,向母亲宋兰转账是照顾子女开销,向R公司转账是对外购买理财,这些转账均不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三)法院查明事实

 

1. 双方基本关系及离婚情况

 

   - 李睿杰与林悦莉于20065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63日生育一子李佳。双方自20181月起分居,2019年李睿杰以离婚纠纷为由起诉林悦莉,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该判决书于202043日发生法律效力。

 

2. 一号房屋相关情况

 

   - 2005年,李睿杰哥哥李坤与北京S公司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以650,454元购买一号房屋,并于202047日还清按揭贷款。房屋交付后,一直由李睿杰、林悦莉共同居住。

 

   - 2011524日,李睿杰与李坤签署《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450,500元购买一号房屋,于2011525日转移登记至李睿杰名下。

 

   - 201754日,李睿杰与父亲李鹏辉签署《赠与协议》将一号房屋赠与李鹏辉,一号房屋于2019411日转移登记至李鹏辉名下。

 

   - 2019年,林悦莉以确认合同无效为由将李睿杰、李鹏辉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书认定,李睿杰与李鹏辉在明知一号房屋有其他共有人权利的情况下,未经其他权利人同意单独签署赠与协议,损害了其他利益人的利益,赠与应属无效。判决内容为:“一、确认李睿杰与李鹏辉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签订的《赠与协议》无效;二、李睿杰、李鹏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七日内将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恢复登记至李睿杰名下;三、驳回林悦莉的其他诉讼请求。”

 

   - 经询问,李睿杰与林悦莉均认可一号房屋市值570万元。

 

   - 庭审中,李睿杰认可一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称2017年因购买大兴房产,双方一致同意将房屋产权变更至李鹏辉,且一号房屋一直在林悦莉控制下,并非单方转移财产。由于房屋来源于哥哥李坤,李睿杰认为自己对房屋贡献较大,所以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给付林悦莉20%折价款。而林悦莉表示,一号房屋系双方以李坤名义购买还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她对李睿杰将房屋赠与李鹏辉一事并不知情,是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房屋的,因李睿杰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主张取得房屋所有权,不给付李睿杰房款折价。

 

3. 二号房屋及相关财产情况

 

   - 2013228日,林悦莉与北京S公司签署《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以4,582,595元购买二号房屋,首付款1,582,595元,贷款300万元。之后,二号房屋登记在林悦莉名下,北京市一号车位亦登记在林悦莉名下。

 

   - 另外,林悦莉与北京S公司签署《设备用房使用协议》,以45,850元价格租赁使用北京市朝阳区某设备用房,使用期限自2012119日起算20年。

 

   - 经询问,双方均认可二号房屋、车位及设备用房市值总计1,300万元,截至202043日欠付贷款本金2,618,631.92元。

 

   - 李睿杰主张取得二号房屋、车位及设备用房60%比例的折价款,林悦莉则主张取得所有权,同意按40%比例给付折价款。

 

4. 三号房屋情况

 

   - 2016109日,林悦莉与W公司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以469,193元购买三号房屋。经询问,双方均确认房款已经付清,三号房屋市值55万元。

 

   - 李睿杰主张取得60%房屋折价款,林悦莉主张取得房屋所有权,同意按50%比例支付房屋折价款。

 

5. 关于李睿杰主张林悦莉转移财产情况

 

   - 李睿杰主张林悦莉转移财产合计4,871,997.43元,具体为:20151221日至20191111日期间向高洋洋转账472,339元;201774日至2019327日期间向母亲宋兰转账3,053,481元;2016316日至2018326日期间向R公司转账1,346,177.43元。

 

   - 李睿杰表示,双方于20177月欲以李佳名义购买大兴亦庄房屋,林悦莉短期内向其母大量转款系购房支出,但因房屋登记在李佳名下,所以以款项主张。为证明其主张,李睿杰提交双方此前诉讼庭审笔录等证据。据20191115日谈话笔录记载,林悦莉称:“亦庄确实有一套房屋,但是林悦莉母亲购买,与原被告没有关系,我母亲一直照顾我们,我们出资是为了回馈母亲,后来原告出轨了,钱款没有付清,所以房屋没有买下来也就没有房屋信息。”

 

 (四)裁判结果

 

1. 北京市一号房屋归原告李睿杰所有。原告李睿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被告林悦莉房屋折价款三百九十九万元。

 

2. 北京市朝阳区二号房屋归被告林悦莉所有,上述房屋剩余贷款由被告林悦莉负责偿还。

 

3. 北京市朝阳区车位归被告林悦莉所有。

 

4. 《设备用房使用协议》项下合同权利义务归被告林悦莉所有。

 

5. 被告林悦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李睿杰房屋、车库及设备用房折价款五百一十九万元。

 

6. 《商品房预售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归被告林悦莉享有。被告林悦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李睿杰房屋折价款二十七万五千元。

 

7. 驳回原告李睿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房产律师点评

 

1. 李睿杰与林悦莉于2020年经法院判决离婚,现双方主张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进行分割,理由正当。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并结合具体财产情况,遵循照顾女方及子女原则进行审查。

 

2. 对于一号房屋,此房屋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结合生效判决书可知,李睿杰未经林悦莉同意将一号房屋赠与父亲李鹏辉,林悦莉主张李睿杰转移财产与在案证据相符。考虑到房屋流转事实以及双方其他财产分配情况,法院判决一号房屋归李睿杰所有,李睿杰支付林悦莉70%折价款。

 

3. 二号房屋、车位及设备用房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参考双方分割意愿及使用情况,法院酌情判处二号房屋及车位归林悦莉所有,《设备用房使用协议》项下合同权利义务亦归林悦莉所有,林悦莉负责清偿剩余贷款并给付李睿杰折价款519万元。

 

4. 三号房屋同样是夫妻共同财产。参考双方分割意愿及使用情况,法院酌情判处《商品房预售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归属林悦莉所有,林悦莉给付李睿杰折价款27.5万元。

 

5. 关于李睿杰主张林悦莉转移款项,结合银行流水明细可知,林悦莉向高洋洋转账自2016年持续至2019年,发生于双方感情恶化分居生活前,且转账数额及频率并未出现明显差异,难以认定林悦莉因离婚转移隐匿财产,法院对此难以采信。

 

二、案件心得

 

1. 财产来源与贡献的证明重要性

 

   - 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案件中,财产的来源以及各方对财产的贡献是重要考量因素。如一号房屋,虽然李睿杰主张自己对房屋来源贡献较大,但在未得到法院完全认可的情况下,仍需按照综合情况分割。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提醒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如购房资金来源、房屋装修等方面的证据,以证明自己对财产的贡献。

 

2. 转移财产的认定难点与证据要求

 

   - 认定一方是否转移财产是此类案件的难点。在本案中,李睿杰主张林悦莉转移财产,但法院通过对转账时间、数额、频率以及相关事件背景等多方面因素的审查,认为难以认定林悦莉存在转移隐匿财产行为。这表明在主张对方转移财产时,需要提供充分且有说服力的证据,如转账目的不合理、在离婚诉讼期间突然的大额转账且无法合理解释等情况。

 

3. 遵循法律原则进行财产分割

 

   - 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遵循照顾女方及子女原则。如二号房屋及三号房屋的分割中,虽然考虑了双方的分割意愿,但也体现了这一原则。律师应告知当事人在协商财产分割时,也要考虑到法律的相关原则,避免提出不合理的分割要求。

 

4. 赠与行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影响

 

   -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需要谨慎对待。一号房屋中,李睿杰未经林悦莉同意将房屋赠与父亲,这种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而无效。这警示夫妻双方在处理共同财产时,尤其是涉及较大价值财产的赠与,要遵循法定程序,取得另一方同意,否则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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