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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遗产房屋部分子女主张老人口头要求其继承引发的分配纠纷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9-08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陈静文、陈静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继承陈德辉名下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由原告和被告共同继承,各继承三分之一产权份额;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父亲陈德辉与母亲林悦育有二女,一子,分别是长子陈宇皓、长女陈静文、次女陈静兰。原告父亲陈德辉于 2011 年去世,母亲于 1999 年去世。父母去世后留有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一处,未留有遗嘱。现继承人之间就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故诉至法院,望判为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陈宇皓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求,原告提供的证据不完整,父母的遗产除了一号房屋,还有丰台区二号房屋也是遗产,要求一并按法定继承分割。

 

法院查明

陈德辉与林悦系夫妻关系,育有子女三人,分别为陈静文、陈宇皓、陈静兰。林悦于 1999 7 1 日去世,陈德辉于 2011 6 1 日去世,林悦与陈德辉的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为:一号房屋)由陈德辉于林悦、陈德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登记在陈德辉名下。陈宇皓称一号房屋由其出资购买。

庭审中,陈宇皓提供证人证言,以证明其父亲陈德辉有口头遗嘱,遗嘱内容为一号房屋由陈宇皓继承。其中贾某出具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我曾在陈德辉生前多次听到他说要在百年之后将一号房留给儿子,陈宇皓在陈德辉生病期间,我只看到陈宇皓经常推着陈德辉在外晒太阳,照顾其父亲生活起居,住院期间也只有陈宇皓和保姆陪护照顾,并没有看到其他人来陪护照顾,特此证明。”

证人王某到庭作证,称其与原、被告都是街坊,陈宇皓一直在照顾其父亲,其自 1980 年就在一号房屋附近居住,陈德辉之前跟他说过,房子给陈宇皓,陈宇皓一直居住在房子里。

原告陈静文、陈静兰对证人证言均不认可,并称口头遗嘱必须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消除后应立书面遗嘱,陈德辉并不是在危急情况下订立的口头遗嘱,且两个见证人也不在现场,故不存在口头遗嘱。陈德辉与陈宇皓一起生活,并不代表陈宇皓照顾陈德辉,陈德辉在家里期间所有的保姆费用及后期住院费用都是陈静兰负担。

被告提交陈辉所书写的证明一份,其上载明“证明陈德辉临终前有遗嘱,将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产一套,由陈宇皓继承,此遗嘱为口头遗嘱。”原告对此真实性不予认可。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病危通知单等其他发票,以证明陈静兰在被继承人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被继承人死后负责被继承人的墓地丧葬等所有费用开支,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义务。对此被告称只能证明父亲的丧葬事宜由陈静兰办理,父亲的工作单位已经支付了丧葬费。

就赡养问题原告陈静文称,被告陈宇皓离婚后一直与父母居住,被告自己的事情办不好,需要父母姐妹帮助,父亲住院期间,是由陈静文和保姆轮流照顾,被告没有露面,父亲去世前被告没有在场。被告称其从 1987 年之后一直和父母一起居住生活至父母去世,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裁判结果

一、被继承人陈德辉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由陈静文、陈宇皓、陈静兰继承,由陈宇皓继承 36%份额,由陈静文、陈静兰各继承 32%份额;

二、驳回陈静文、陈静兰其他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陈宇皓其他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一号房屋系陈德辉、林悦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为二人夫妻共有财产,二人去世后,该房屋应为二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陈宇皓主张一号房屋由其出资购买,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此不予采信。陈宇皓主张被继承人陈德辉留有口头遗嘱,但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证明被继承人陈德辉留有口头遗嘱,证人证言所述内容亦不符合口头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故对陈德辉、林悦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鉴于陈宇皓一直与陈德辉、林悦共同生活,故分配遗产时,法院对陈宇皓酌情予以多分,一号房屋由陈宇皓继承 36%份额,由陈静文、陈静兰各继承 32%份额。陈宇皓称另有二号房屋也是遗产要求继承,但对此未提交相应证据,故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办案心得

一、关于遗嘱的重要性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遗嘱的存在与否及有效性往往对案件的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本案中,被告陈宇皓虽主张被继承人陈德辉有口头遗嘱,但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而未被法院认可,最终导致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这提醒人们在处理遗产问题时,应充分认识到遗嘱的重要性。

 

对于立遗嘱人来说,如果希望自己的财产在去世后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分配,应尽可能采用书面遗嘱的形式,并确保遗嘱的内容明确、具体,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在订立遗嘱时,可以考虑邀请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以增强遗嘱的法律效力。

 

对于继承人来说,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应及时寻找是否存在遗嘱,并对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如果对遗嘱有异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对于律师而言,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向当事人强调遗嘱的重要性,并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为其制定合理的遗嘱规划。在处理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时,要仔细审查遗嘱的形式和内容,判断其是否有效,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证据的收集和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陈宇皓主张一号房屋由其出资购买以及被继承人陈德辉留有口头遗嘱,但均因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而未被法院采信。这凸显了证据在诉讼中的关键作用。

 

对于当事人来说,在涉及遗产继承纠纷时,应尽可能收集与遗产相关的证据,如购买房屋的凭证、被继承人的遗嘱、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的证据等。同时,要注意证据的保存和整理,确保在诉讼中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对于律师来说,在代理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时,要指导当事人正确收集证据,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深入分析和筛选。在诉讼过程中,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运用证据规则为当事人进行有力的辩护。

 

三、关于共同生活与赡养义务在遗产分配中的考量

 

本案中,法院鉴于陈宇皓一直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在分配遗产时对其酌情予以多分。这体现了法律对于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和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的一定倾斜。

 

对于继承人来说,在日常生活中,应积极履行对被继承人的赡养义务,特别是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要妥善照顾被继承人的生活起居。同时,要注意保留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的证据,以便在遗产分配时能够得到合理的份额。

 

对于律师来说,在处理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时,要充分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以及尽赡养义务的情况,为当事人提出合理的诉讼策略。如果当事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主张在遗产分配时多分;如果当事人认为其他继承人未尽赡养义务,可以通过提供证据来反驳对方的主张。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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