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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亲属宅基地建房离婚时是否属于夫妻财产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9-08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王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要求确认位于北京市平谷区 X 号(以下简称 X 号)院房屋为原、被告共同财产。

2.要求被告赵刚支付 X 号院财产折价款 15460050 元(包含原告与被告赵刚夫妻共同债务)。

事实和理由:被告与第三人系兄弟关系。2012 8 23 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被告到原告位于北京市平谷区 A 号居住生活。2017 年,被告申请并经某村村委会批准在 X 号建房。原告与被告共计出资 290000 余元,其中包括向原告之女借款 125000 元。2021 4 14 日,原、被告经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第三人对 X 号房屋主张权利,故对 X 号房屋并未处理。

 

被告辩称

赵刚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1X 号房屋系祖遗房产,且分家给第三人。

22017 年,原告与被告要翻建 X 号房屋,第三人并不同意,但最终 X 号房屋进行了翻建,其中第三人出资 30000 元。

3.被告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自己的收入完全可以支付建房费用,无需向他人借款,故原告所述向陈某借款不属实。

4.被告身体残疾,需要涉案房屋养老,故涉案房屋应为被告所有。

第三人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

 

法院查明

1.被告与第三人系兄弟关系。2012 8 23 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21 4 14 日,经本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但因 X 号房屋涉及第三人利益,故对 X 号房屋并未处理。

2X 号房屋历史沿革问题。双方均认可 X 号房屋原系被告家祖遗,且在 1985 年第三人经分家取得 X 号院原房屋,2017 年由原告与被告赵刚翻建,翻建前原房屋尚存。原告表示第三人取得涉案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后,因第三人在上世纪 80 年代另申请一处宅基地建房,故分家所得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归被告享有。

为此,原告提供 2017 3 16 日,被告与案外人周某玉签订的《建房合同》。该合同约定:X 号宅院建房面积约 123 平方米,每平方米 1200 元。经本院调取,被告之父赵某江社员建房宅基地申请表。现双方均认可赵某江申请宅基实际由第三人占有使用。

3.关于 X 号房屋出资情况。原告表示涉案房屋建造时向其女借款 115000 元,被告及第三人对此不予认可。为此,原告向本院提供借条(显示金额为 125000 元)、向施工方转账记录(转账金额 115000 元),被告及第三人均表示对此不知情。双方均表示除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外,被告及第三人额外给付原告 45000 元。庭审中,原告认可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由原告负责管理夫妻钱款,被告将其工资交给原告管理。原告无固定工作,被告有正式工作。

4.庭审中,双方均认可 X 号房屋由原告对外出租 3 年,年租金 12000 元,均由原告收取。原告表示上述租金均用于购买家用电器及日常开支使用。

5.经本院向村民委员会调查,确认第三人现居住房屋系 1985 年左右获批宅基地,且第三人在本村仅有一处房屋;对于家庭建房出资及宅基地使用权如何在家庭成员内部分配村委会不知情。

6.法院对 X 号宅院重置成新价进行鉴定: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 172744 元、装修及设备附属设施价 56457 元。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平谷区 X 号院房屋归被告赵刚所有;

二、被告赵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王丽房屋折价款 8710050 元;

三、驳回原告王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家庭成员对共同创造的财产应享有分配的权利。本案中,涉案 X 号房屋经被告长辈主持分家由第三人取得,但第三人在此后又另批宅基地一处居住使用至今,结合双方均认可 X 号院内房屋由原、被告共同翻建,故法院认定 X 号院内房屋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原、被告予以分割。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给予房屋折价款,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涉案 X 号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为原、被告婚前取得,原告亦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无权享有涉案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双方均认可建房款中有 45000 元并非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上述建房款法院在房屋折价款中予以考虑。至于被告辩称第三人出资 30000 元,应由被告与第三人另案解决。同时,翻建房屋前已有旧房拆除,旧房相应折价亦应在房屋折价款中予以考虑。

关于原告主张建房债务问题。根据法院评估鉴定、结合双方共同经济收入及被告与第三人额外给付建房款 45000 元之情节,原告现仅提供转账支付工程款记录,不足以证实借款真实存在,且被告及第三人对此大额借款均表示不知情,原告提供的借条亦未有被告签字,故法院对原告主张的建房债务不予认定。

 

办案心得

一、关于家庭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在涉及家庭财产纠纷的案件中,明确财产的性质和归属至关重要。本案中,X 号房屋原系被告家祖遗,经长辈主持分家由第三人取得,但后来因第三人另批宅基地居住,而原、被告又对该房屋进行了翻建,使得房屋的性质变得复杂。法院最终认定 X 号院内房屋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对于当事人来说,在家庭财产的处理中,应明确财产的来源和历史沿革,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如分家协议、建房合同、出资凭证等。特别是在涉及祖遗房产或家庭成员之间财产流转的情况下,更要谨慎处理,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对于律师而言,在代理此类案件时,要深入了解财产的历史背景和演变过程,通过调查取证、分析证据等方式,准确认定财产的性质和归属。在财产分割时,要考虑到各种因素,如财产的来源、出资情况、宅基地使用权等,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财产份额。

 

二、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限制

 

本案中,法院明确指出原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享有涉案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这凸显了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性和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一项特殊权利,具有身份性和福利性。

 

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涉及农村房屋的买卖、翻建等情况,要充分考虑宅基地使用权的限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参与农村房屋交易或建设时,要明确自己的权利和风险,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规定而导致财产损失。

 

对于律师来说,在处理涉及农村房屋的案件时,要准确把握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在涉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况下,要提醒当事人注意宅基地使用权的限制,避免因法律风险而引发纠纷。

 

三、关于债务的认定

 

在本案中,原告主张建房债务,但因证据不足而未被法院认定。这提醒人们在涉及债务问题时,要注意保留充分的证据。对于借款,应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期限等关键条款,并保留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

 

对于当事人来说,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如果有借款用于家庭建设等情况,应及时告知配偶,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效地证明债务的存在和用途。

 

对于律师来说,在代理涉及债务纠纷的案件时,要仔细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判断债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要根据证据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诉讼结果。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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