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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纠纷——父母承租的房屋拆迁时,部分安置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其他子女是否有继承的权利?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8-1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孙某芝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 50%的份额归原告所有;2、要求判令一号房屋 50%的份额属于被继承人林某文的遗产,原、被告各继承六分之一的分割;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林某文与孙某涛系夫妻,婚后育有五女一子,由长及幼分别为:长女孙某芬,长子孙某聪,次女孙某娟,三女孙某霞,四女孙某丽(已故),五女孙某芝。因 1994 年拆迁,孙某芝与林某文共同居住的房屋属于拆迁范围,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系因拆迁安置给孙某芝与林某文的房产。当时因供暖费问题,涉案房屋登记于孙某聪名下。

 

2018 年 2 月 21 日,全家人召开家庭会议并协商一致,签署了协议书,明确:一号房屋产权人为孙某聪,因有历史遗留问题,现经全家协商,其房屋产权人现变更为拆迁安置人:林某文和孙某芝。故,涉案房屋 50%份额为孙某芝所有,50%份额为林某文所有。2019 年 8 月 30 日,林某文因病去世。涉案房屋 50%份额属于其遗产,因其生前未留有遗嘱,故其遗产依法应当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其父母及配偶、四女儿孙某丽均先于其去世,孙某丽留有一女李某。故涉案房屋依法应当继承分割。鉴于此,提起本诉。

 

被告辩称

 

孙某聪辩称,一号房屋是租赁房屋,法院可以调查该房屋的来源,一号房屋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登记在我的名下,是我用自己的工龄购买的,所以,这个房子是我的,不是遗产房屋。之前拆迁的房子是遗产。我母亲去世的时候说过钱是孙某芝的,至于这笔钱到底是谁的,由法院裁判即可。

 

孙某芬,孙某娟辩称。一号房屋安置的时候就是给林某文和孙某芝的,至于现在这个房子是否为遗产,我也不知道。

 

孙某霞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某辩称,我都不知道他们之前的那些事情,我同意法院裁判。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林某文与孙某涛系夫妻,婚后育有五女一子,即长女孙某芬,长子孙某聪,次女孙某娟,三女孙某霞,四女孙某丽,五女孙某芝。林某文于 2019 年 8 月 33 日去世。孙某丽先于林某文去世,生前育有一女李某。

 

2018 年 2 月 21 日,孙某娟、孙某芬、于国威代孙某丽、孙某聪、孙某霞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为“一号房屋产权人为孙某聪,因有历史遗留问题,现经全家协商,其房屋产权人现变更为拆迁安置人林某文和孙某芝,东坝政策房经全家共同协商由全家共同出资购买,具体出资视房价,总金额平均出资,出资人如下:孙某娟、孙某芬、李某某代孙某丽、孙某聪、孙某霞。”

 

在该份协议书底部有手写“在全家共同出资给孙某芝购买经适房之前,一号房屋仍然归林某文和孙某芝共同拥有产权。在全家共同出资给孙某芝买经适房后,一号房屋所有权人为林某文,该房所有事宜由林某文全权处理,其他人无权干涉。”

 

一、围绕一号房屋是否应认定为林某文遗产,双方存在争议。针对该房屋的来源情况,当事人提交如下证据佐证:

 

1、1990 年 9 月 21 日,由孙某聪代林某文(被拆迁人、乙方)与北京 K 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载明林某文居住的房屋拆迁范围,认定正式住房 3 间,建筑面积 45.16 平方米,居住面积 29.3 平方米,正式户口 2 人,应安置人口 2 人,分别为林某文(61 岁)、孙某芝(21 岁)。安置方式为直接安置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

 

在该份《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顶部有手写“我(林某文)由于供暖费无法交,现供暖协议调拨单、拆迁分配住房,承租人改为我儿子孙某聪之名,一切遗留问题由本人负责。”在该字迹尾部有捺印一枚、孙某聪手写签名字样。

 

基于本次腾退,认定各项补偿补助费共计 14613.2 元(包括搬家补助费 300 元、房价 11428 元、附属物价 2965.2 元),上述款项由孙某芬领取。

 

上述《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签订后,于 1994 年 9 月 24 日分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作为承租公房,承租方登记在孙某聪名下,该房屋为砖混结构,总使用面积 45.1 平方米,包括两间居室,月租金 24.94 元。

 

2007 年 12 月 24 日,孙某聪(乙方、买方)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甲方、卖方)签订了《公有住宅楼房农转居人员购买安置住房协议书》,孙某聪购买一号房屋,实际售价 11306 元,孙某聪应交纳公共维修基金 1349.77 元,合计 12655.77 元。

 

孙某聪依约交纳购房款后,该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至孙某聪名下,房产性质为“成本价出售住房”。一直由孙某聪家人居住使用。

 

二、基于腾退拆除,当事人还签订了如下安置补偿协议:

 

1、在孙某聪代林某文(被拆迁人、乙方)与北京 K 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后时隔 3 年,孙某聪于 1993 年 11 月 21 日另与北京 K 公司签订了一份《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认定该院内纳入拆迁范围的正式住房 2 间,建筑面积 0 平方米,居住面积 24.46 平方米,认定正式户口 2 人,应安置人口 2 人,分别为孙某聪(34 岁)、之子孙某丽(9 岁)。基于本次腾退,孙某聪领取各项补偿补助费 6534.2 元(含房屋补偿费 6214.2 元、搬家补助费 300 元、提前搬家奖励费 20 元)。

 

1995 年 5 月 1 日,孙某聪作为承租人自朝阳区房管局承租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公房,总使用面积 48.5 平方米,含两间居室。

 

2007 年 8 月 7 日,孙某聪(乙方、买方)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甲方、卖方)签订了《购买安置住房协议书》孙某聪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二号房屋,费用合计 28372.89 元。

 

孙某聪依约交纳购房款后,该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至孙某聪名下,房产性质为“成本价出售住房”。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二号房屋由林某文、孙某芝居住使用,林某文去世后,仍由孙某芝居住至今。

 

2、在孙某聪代林某文(被拆迁人、乙方)与北京 K 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后时隔 4 年,孙某丽于 1994 年 7 月 30 日另与北京 K 公司签订了一份《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认定该院内纳入拆迁范围的正式住房 1 间,建筑面积 17 平方米,居住面积 12 平方米,认定正式户口 2 人,应安置人口 2 人,分别为孙某丽(27 岁)、李某(5 岁)。

 

3、在孙某聪代林某文(被拆迁人、乙方)与北京 K 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后时隔 4 年,针对北京市朝阳区六里屯南街号院,孙某芬于 1994 年 9 月 21 日另与北京 K 公司签订了一份《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认定该院内纳入拆迁范围的正式住房 0 间,建筑面积 0 平方米,居住面积 0 平方米,认定正式户口 2 人,应安置人口 2 人,分别为孙某芬、之子孙某辉(5 岁)。

 

三、孙某芝现已购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为购买房屋,孙某芝曾向孙某聪借款 20 万元,并于 2019 年 12 月 12 日向孙某聪出具了一份借据,载明“因个人财务能力有限,购房需要资金。特向孙某聪借款 20 万元,借款期限 2019 年 12 月 12 日,还款日期 2021 年 12 月 31 日,总借款时间为 24 个月。”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某芝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公民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关于遗产的继承事宜,被继承人去世前,未留有遗嘱的,应由其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分割遗产。

 

本案为继承纠纷,关键在于核定林某文遗产的范围,并继而对遗产进行分割处理。

 

首先,关于林某文遗产范围核定的问题。原告在本案中主张分割的北京市朝阳区一号虽然系基于林某文、孙某芝作为被拆迁人而给与的安置房屋,但该房屋在林某文生前即已处分,最初由孙某聪作为承租公房,后又由孙某聪出资购买,应视为林某文生前已处分了该安置房屋的权利,该房屋应归孙某聪所有,不应作为林某文遗产。

 

该房屋最初的安置虽然考虑了孙某芝的身份,但原告仅保有资格权益,该资格权益并非物权,不具有财产属性,且原告在房屋安置后数年内均未提出过异议,也应视为对该房屋进行了处分。加之原告已另行购得经济适用住房,更可以作为家庭成员之间当初达成合意同意原告另行购买房屋的事实。所以,法院认为,上述房屋不应作为林某文遗产,原告主张分割,法院不予支持。

 

办案心得

明确产权归属的重要性

 

在涉及房产等重大财产的拆迁安置过程中,应尽早明确产权归属,避免后续因家庭关系变化或其他因素导致的纠纷。本案中,由于房屋产权的归属在前期未得到清晰界定,最终引发了继承争议。

 

对于当事人而言,在拆迁安置时,应通过合法有效的协议或登记等方式明确房产的产权人,减少潜在的法律风险。

 

家庭成员间协议的严谨性

 

家庭内部达成的关于房产分配等协议应当严谨、明确,并尽可能符合法律规定。在本案中,虽然家庭成员签署了相关协议,但对于房屋产权的约定存在模糊和不确定之处,这给后续的纠纷处理带来了困难。

 

起草家庭协议时,应咨询专业法律意见,确保协议条款清晰、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和法律效力。

 

及时主张权利的重要性

 

在权利受到影响或可能受到影响时,当事人应当及时主张权利,而不是拖延或默认现状。本案中,原告在房屋安置后多年未提出异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主张权利的效果。

 

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避免因时间的推移而导致证据灭失或权利难以实现的情况。

 

总之,通过这个案例,我们看到在房产继承和处置中,清晰的产权界定、严谨的协议、充分的证据保留以及对法律的尊重和及时维权都是至关重要的。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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