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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律师思考:夫妻一方欠债致使房屋被查封,之后离婚房屋归对方,对方是否能够起诉解除查封?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8-07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林某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停止对河北省唐山市一号房屋的强制执行。

 

郭某峰、秦某丽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林某娟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1. 一审程序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林某娟对执行裁定不服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而非提起诉讼。

2. 本案案由虽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但一审法院却对于原执行裁定进行审理。林某娟实际上是认为原执行裁定错误,但却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法院引导林某娟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并在庭审后多次允许林某娟提交与本案无关的证据、组织举质证、故意拖延时间,存在偏向性。

3.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房产由林某娟和张某荪共同共有,离婚协议书中对房产的分割其实是张某荪就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对林某娟的赠与,赠与行为发生在债务之后,应为无效;张某荪向郭某峰、秦某丽借款时,二人系夫妻关系,没有证据证明张某荪和林某娟对其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郭某峰、秦某丽知道该约定,也无法证明涉案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亦无证据显示借款时将借款明确约定为张某荪的个人债务。

4. 离婚协议书中对于房产的约定不能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查封登记在张某荪个人名下房产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林某娟主张的事实理由不能阻却执行。

5. 林某娟作为案外人提出异议认为对房屋的查封措施错误请求撤销查封并未要求确认房屋份额,属于执行行为异议。

6. 案外人在查封期间无法起诉过户,一审判决错误。

7. 一审法院认定林某娟对房屋变更没有过错有误,林某娟从未提交过离婚后向登记中心提交变更申请的证据。

8. 林某娟有救济途径,可行使优先购买权,亦可在拍卖后保留相应救济金额。

 

被告辩称

 

林某娟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 一审程序合法,符合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规定。2. 案涉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归属于林某娟系合理分割,涉案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案涉调解书、借条并无林某娟签字。3. 林某娟未办理过户手续具有客观原因,林某娟已经实际占有房屋,符合物权登记与权利不符时以实际权利事实为依据的情形,能够排除强制执行。

 

张某荪述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郭某峰、秦某丽的上诉请求,房屋并非无偿赠与。

 

张某达述称,借款与林某娟无关,林某娟只有这一个房产,同意林某娟的意见。

 

法院查明

 

林某娟与张某荪原系夫妻关系。2010 年张某荪以银行贷款方式购买了涉案房产,2011 年 9 月 27 日,张某荪与林某娟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2019 年 1 月 18 日,张某荪与林某娟协议离婚。所有债务归张某荪。

 

2019 年 10 月 8 日,郭某峰、秦某丽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将张某荪、张某达诉至法院,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双方自愿达成的如下协议:一、张某荪、张某达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前偿还郭某峰、秦某丽借款本金 290 万元;二、案件受理费 1.5 万元由张某荪、张某达负担(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前直接给付郭某峰、秦某丽)。后因张某荪、张某达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郭某峰、秦某丽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涉案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

 

2020 年 11 月 17 日,林某娟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措施。经审查,法院裁定驳回林某娟的异议请求。2020 年 12 月 9 日,林某娟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停止对涉案房产的强制执行。

 

另查,因张某荪与他人合同纠纷,2019 年 8 月 6 日,涉案房产被法院查封,2020 年 8 月 12 日解除查封。涉案房产的购房贷款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全部结清。

 

法院认为,本案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需要重点查明林某娟是否对涉案房产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利。围绕该争议焦点及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法院作以下分析阐述:

 

首先,“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据此,对于婚前个人所购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离婚时的归属,首先是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无约定时则认定属于产权登记一方,但是需要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合理的补偿。根据本案现已查明的事实,涉案房产虽然系张某荪在 2010 年贷款购买,但林某娟与张某荪于 2011 年 9 月 27 日结婚,婚后二人共同偿还了购房贷款,2019 年 1 月 18 日,林某娟与张某荪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婚姻登记处备案的《离婚协议书》约定:1. 两婚生女归林某娟抚养,张某荪每个月支付 3000 元抚养费;2. 涉案房产归林某娟所有,车归张某荪所有,所有债务归张某荪偿还。

 

该离婚协议是林某娟与张某荪自愿签订,其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两人依该协议并经行政机关批准解除了婚姻关系,故离婚协议关于案涉房产归林某娟所有的约定,合法有效,对林某娟与张某荪均具有约束力,林某娟可以基于该离婚协议约定,享有要求张某荪将案涉房产过户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

 

郭某峰、秦某丽主张林某娟与张某荪为逃避债务而协议离婚,其并未提供有力的证据予以证明,且《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合理的分割,同时双方就抚养两女儿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因此该抗辩法院不予采纳。

 

其次,林某娟在法院查封前已经合法占有涉案房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林某娟与张某荪结婚后一直居住在涉案房产内,《离婚协议书》约定涉案房产归林某娟所有,《离婚协议书》在法院对涉案房产采取查封措施前产生并合法有效,离婚后林某娟与孩子仍然居住于涉案房产内,不存在上述法律规定中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的情形。

 

再次,林某娟对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无过错。由于涉案房产存在购房贷款,且购房贷款直到 2020 年 6 月 15 日才全部结清。2019 年 8 月 6 日,涉案房产因债务纠纷被法院查封,2020 年 8 月 12 日,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解除查封。2020 年 10 月 23 日,涉案房产又被法院依法查封。林某娟客观上无法完成涉案房产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其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拖延、拒绝办理涉案房产产权过户登记的重大过失情况。

 

最后,本案的执行债权为郭某峰、秦某丽与张某达、张某荪之间的普通金钱债权,执行标的并非涉案房产本身,而且郭某峰、秦某丽出借款项并未用于与林某娟的共同生活或经营,不属于林某娟的共同债务。而涉案房产作为离婚分割财产,同时具有保障林某娟和女儿生活的功能,因此,林某娟的请求权相比郭某峰、秦某丽的请求权在伦理上具有一定的优先性。

 

综上所述,林某娟对涉案房产享有能够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利,林某娟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裁判结果

 

判决:停止对位于河北省唐山市一号房屋的强制执行。

 

房产律师点评

 

第一,关于林某娟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之前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中查封了张某荪名下的位于河北省唐山市一号房屋,林某娟作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后一审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作出裁定书,裁定驳回林某娟的异议请求,林某娟对该裁定不服,于 15 日内向一审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第二,关于林某娟对案涉房产的权利是否能够阻却执行。首先,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非本案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其次,林某娟、张某荪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离婚,离婚协议书对于案涉房产归林某娟所有进行了约定,后 2019 年 10 月 8 日郭某峰、秦某丽将张某荪等债务人诉至法院,2019 年 11 月 13 日法院就该案出具调解书,2020 年 10 月 23 日案涉房产由于该债务被强制执行予以查封,即案涉债务起诉、被确认及案涉房产被查封之前,林某娟、张某荪即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产归属于林某娟。

 

再次,林某娟在查封之前已经合法占有案涉房产,该房产系用以保障林某娟及其女儿的生活。最后,2019 年 1 月 18 日林某娟与张某荪离婚,但该时期案涉房产仍存在购房贷款,至 2020 年 6 月 15 日结清,且案涉房产于 2019 年 8 月 6 日至 2020 年 8 月 12 日期间被法院查封,后又于 2020 年 10 月 23 日被法院查封,故办理过户登记存在客观不能之情形,将未办理过户归因于林某娟不当。因此,法院据此认定林某娟对案涉房屋的权利能够阻却强制执行,并无不当,法院对郭某峰、秦某丽的相关主张不予采信。

 

办案心得

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与执行:

本案件提示,离婚时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在内容合法且无恶意规避债务等情形下,应具有法律效力,并对双方产生约束力。然而,其实际执行可能会受到后续债务纠纷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影响。这要求在起草离婚协议时,应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风险,并确保协议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此案反映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在实践中存在复杂性和争议性。对于债权人主张的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以及夫妻双方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等因素至关重要。这提醒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重大债务的形成应保持谨慎,同时在涉及债务纠纷时,应积极收集证据证明债务的性质。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的权利平衡:

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之诉时,法院需要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维护案外人正当权利之间进行平衡。对于案外人而言,要证明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需要充分提供证据证明其合法占有、无过错等情况。而对于债权人,也需要有充分证据支持其执行请求。这凸显了在法律程序中证据的重要性和权利主张的严谨性。

 

房产过户的及时性与风险防范:

尽管离婚协议约定了房产归属,但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可能带来诸多风险。当事人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快完成房产过户,以避免因债务纠纷等原因导致房产被查封或执行。同时,在存在客观障碍无法及时过户时,应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自身无过错。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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