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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遗产继承的关键冲突 遗嘱效力与份额争夺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8-0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王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确认王父遗嘱全部有效,被告王燕不能继承王父与王母的遗产。

2. 按照王母的见证遗嘱,将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三居室一套和二号两套住房由王强、王军、王涛各继承三分之一的份额。

3. 王母存款总计62万元按均等分配。

4. 诉讼费按照受益人享有份额比例分摊。

 

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王父、王母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王强、王军、王涛、王慧四人。王燕系王父与其前妻所生之女。王父于2002年12月1日去世,王母于2019年3月4日去世。父母留有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二号两居室(以下简称二号房屋)及北京市东城区一号三居室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

 

王燕为王父与前妻所生,1981年王燕随爱人转业到北京,起先和我们一起居住,后其爱人单位分配住房后搬走,1996年之后不再任何联系。

 

王父遗嘱中明确表述“我的所有家产包括动产、不动产与王强毫无关系。今后一旦产生纠纷以我此嘱为据。”2002年3月,父亲去世前留有遗嘱一份,遗嘱中写明:“关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二号两套住房是1995年房改后由我和老伴王母共同购买的,归我们两人共有,我去后,该房屋完全由我老伴王母使用和处理。”父亲去世后,母亲一直居住直至去世。

 

王母于2017年12月12日在某单位经见证人见证下写下一份遗嘱,并留下照片及现场录像。其房屋的份额处分为:坐落在北京市东城区一号、二号的房产分配比例是:长子王军、二儿子王强、三子王涛各得三分之一。另外父母遗留了存款共计62万元,请求人民法院以法定继承均等分配加以确认。现原告诉至人民法院,望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王燕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要求继承王父遗产的五分之一份额,王母的遗产我不要求继承。关于财产方面,我认为这不是父亲真实意思表示,父亲是受人干扰写下的遗嘱,我不认可。故要求分割父亲王父的遗产。

 

被告王军辩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母遗产进行分割,我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

 

被告王涛辩称:我对父亲的遗嘱认可,对母亲2017年的见证遗嘱也认可,但我也有一份王母在2018年10月1日书写的遗嘱,内容为王强、王军、王涛每人占诉争房屋30%份额,第三人王鹏占诉争房屋10%的份额。并且王鹏还做了公证。我认为应按照王母2018年10月1日书写的遗嘱进行分割。

 

被告王慧辩称:被告认为对王父 2002年3月8日的遗嘱中,房屋由王母使用和处理,不能说明诉争房屋由王母继承,对该份遗嘱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表述内容有异议。王母在2018年11月6日作出自书遗嘱,应按照2018年11月6日做出的遗嘱进行分割,并且该份遗嘱已经取代了2017年12月12日的见证遗嘱。存款在我这里有60.5万元,同意法定继承分割。

 

第三人王鹏辩称:我同意王涛的答辩意见。王母与我一家关系很好,我一家三口经常看望王母,我经常带王母出去玩。作为当事人,我认为王强、王军、王涛对王母进了赡养义务,但王燕与王母无来往,在王母去世前一年左右王慧与王母也无来往,王母为此很生气。我认为我应继承诉争房屋的10%份额。

 

法院查明

王父与王母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原告王强及被告王军、王涛、王慧四人。被告王燕系王父与其前妻赵梅所生之女。王父于2002年12月1日去世,王母于2019年3月4日去世。坐落于北京市北京市东城区二号房屋(以下简称二号房屋)及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现登记在被继承人王母名下。同时,王母还留有存款62万元(王慧保管60.5万元、王军保管1.5万元)。现原告持诉称理由诉至本院。

 

诉讼中,原告王强提交王父于1998年2月10日书写的一份书面材料。主要内容为“我的大女儿王燕系我前妻赵梅所生。我不认这个女儿,故立此为据,我去世也不要通知她,我的所有家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与王燕毫无关系。今后一旦产生纠纷,以我此嘱为据。王父,一九九八年二月十日。”经询,原告王强及被告王军、王涛、王慧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被告王燕表示这不是王父真实意思表示,王父是受人干扰写的,其不予认可,但王燕未就此提供证据予以佐证。

 

同时,原告王强提交王父于2002年3月8日书写的《遗嘱》一份,主要内容为“关于东城区一号、二号两套现住房是1995房改,先后由我和老伴王母共同购买的,归我们两人共有,我去后,该房完全由我老伴王母使用和处理等。”对此,被告王军、王涛不持异议。被告王慧表示对该份遗嘱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表述内容有异议,房屋由王母使用和处理,不能说明诉争房屋由王母继承,王母不能处分王父的遗产份额。被告王燕依然不认可该份证据,但王燕未就此提供相反证据予以佐证。

 

另,原告王强还提交一份由王强及被告王军、王涛、王慧签字的书面材料,主要内容为“我声明:我的一切财产都归你妈妈所有。”

 

另查,2017年12月12日,被继承人王母在北京爱传承为老服务中心订立代书遗嘱,代书人李丽、见证人张敏。主要内容为“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二号,本人名下的房屋中我的份额【含本人自由份额何继承王父(本人丈夫,已去世)的份额】由王军继承三分之一,由王强个人继承三分之一,由王涛继承三分之一。将位于北京市东城一号,本人名下的房屋中我的份额(含本人自有份额和继承王父的份额)由王军继承三分之一、由王强个人继承三分之一,由王涛继承三分之一。王强继承的上述财产均属于其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立遗嘱人:王母。代书人:李丽。见证人:张敏。2017年12月12日。”

 

庭审中,王涛提交2018年10月1日王母书写的《遗嘱》,主要内容为“关于我个人财产分配问题。房产2套在东城区二号、一号。我有四个子女,3个儿子1个女儿。我在2018年2月到公证处作了公证,原则不动还是他们三个各百分30%分额,还有百分10%分额为给我孙子王鹏。”对此,原告王强认可是王母书写,但对该份遗嘱的效力表示异议,对王母在当时的精神状态表示怀疑。被告王燕表示不清楚,不发表意见。被告王军对该份遗嘱不持异议。

 

被告王慧表示该份《遗嘱》的字迹像是王母的,但王母在2018年11月6日又重新书写了《遗嘱》,替代了该份《遗嘱》。王慧提交的王母的《遗嘱》主要内容为“现住东城区贡院西街二号及一号房屋俩套,我有四个子女,3个儿子一个女儿,为了防止身后子女之间产生纠纷和争意,在我头脑清醒思维清晰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之时特此立下遗嘱,我老伴王父于2012年12月1日病故,在他生病之前委托我(该处一个字模糊,无法辨认)我们俩个人财产由我负责处理。我俩个人的财产如下:1、房产两套在东城区二号及一号,4个子女长子王军份额份配30%,2儿子王强 30%,女儿王慧分配额10%,王鹏孙子分配份额0.5%(有涂改),老儿子王涛分配额25%(王)。2018年11月6日。现在立的遗嘱是对2017年12月12日所立遗嘱的更正,以前的订的遗嘱均以此遗嘱为准,于2018年11月30日捕充说明。”

对此,原告王强、被告王军、被告王涛、第三人王鹏均对该份《遗嘱》提出异议,认为该份《遗嘱》在份额比例上存在涂改,而且通篇内容词语不当。针对原、被告的异议,王慧提交视频、微信聊天记录、照片、发票等证明王慧与王母关系和睦及王母在当时的神智是清楚的,王慧主张诉争房屋14.8%的份额。对此,原告王强、被告王军、被告王涛、第三人王鹏均表示王母与王慧关系不睦。

 

法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中,王父分别于1998年2月10日及2002年3月8日对自己名下的财产表达分配意愿,其主要观点是王燕不享有王父的遗产继承权,诉争房屋均由王母使用和处理。诉讼中,王燕虽对此提出异议,但其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佐证,故法院对王燕的抗辩意见,不已采信。王燕要求继承王父遗产五分之一份额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被告王慧认为诉争房屋由王母使用和处理并非是由王母一人继承诉争房屋。应当指出,王父表示诉争房屋由王母处理,该意思表达有处分含义,结合王强、王军、王涛、王慧四人签字的证据材料。法院认定王父遗嘱的含义为诉争房屋由王母继承,王慧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本案中在审理过程中,一共出现三份王母的《遗嘱》,原告提交的《遗嘱》订立时间为2017年12月12日,被告王涛提交的《遗嘱》订立时间为2018年10月1日,被告王慧提交的《遗嘱》订立时间为2018年11月6日,根据时间判定,王慧提交的《遗嘱》为王母书写的最后一份《遗嘱》,但该份《遗嘱》在份额分配上存在涂改,且在其他部分亦有涂改的痕迹,故该份《遗嘱》在形式要件上存在瑕疵,法院对该份《遗嘱》的有效性不予认定。

 

基于此,王涛提交的《遗嘱》的订立时间晚于王母在代书遗嘱,法院认定该份《遗嘱》为王母对诉争房屋处分的最终意愿,应按该份《遗嘱》对诉争房屋的份额予以分割。

 

庭审中,王强、王军、王涛、王慧对王母遗留的存款数额62万元均不持异议,故该部分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处理。

 

裁判结果

一、王母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二号楼房屋由原告王强、被告王军、被告王涛、第三人王鹏继承,其中原告王强继承百分之三十的份额,被告王军继承百分之三十的份额,被告王涛继承百分之三十的份额,第三人王鹏继承百分之十的份额;

 

二、王母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东城一号楼房屋由原告王强、被告王军、被告王涛、第三人王鹏继承,其中原告王强继承百分之三十的份额,被告王军继承百分之三十的份额,被告王涛继承百分之三十的份额,第三人王鹏继承百分之十的份额;

 

三、王母名下的存款六十二万元由原告王强、被告王军、被告王涛、被告王慧继承,其中原告王强继承十五万五千元,被告王军继承十五万五千元,被告王涛继承十五万五千元,被告王慧继承十五万五千元;

 

办案心得

首先,遗嘱的订立和表述至关重要。本案中,王父和王母的多份遗嘱在表述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这导致了子女们对遗嘱含义的不同理解和争议。这提醒我们,在订立遗嘱时,应当尽可能清晰、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愿,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措辞,以减少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

 

其次,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和关系维护不容忽视。王燕与其他兄弟姐妹之间长期缺乏联系和沟通,导致在遗产分配时产生了严重的矛盾和分歧。良好的家庭关系和及时、充分的沟通,有助于避免因遗产问题而引发的亲情破裂。

 

再者,对于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的认定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王燕对王父的遗嘱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有力证据支持,这使其诉求难以得到支持。这警示我们,在面对可能的法律纠纷时,证据的收集和保存至关重要。

 

此外,关于遗产分配的意愿变化,虽然王母多次订立遗嘱,但由于后期遗嘱存在形式上的瑕疵,影响了其有效性。这提示我们,变更遗嘱时应遵循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总之,这起案件提醒我们,无论是在家庭关系的维护,还是在财产的规划和传承方面,都需要谨慎对待,遵循法律规定,以实现公平、和谐的家庭财产分配。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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