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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律师:父母宅基地拆迁,老人去世部分子女要求析产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8-02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文、赵某杰称:赵某刚和林某旭系夫妻,育有赵某涛、赵某文、赵某杰、赵某辉、赵某峰、赵某洋等六个子女。林某旭于1970年10月死亡注销户口,赵某刚于2002年8月6日死亡注销户口。

赵某辉和刘某霞系夫妻,育有赵某昊、赵某强、赵某霖、赵某亚等子女,赵某辉于2009年死亡。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一号房屋系赵某刚和林某旭的财产,现该房屋已拆迁且由赵某涛及第三人签订了拆迁协议,故要求依法分割父母的遗产。赵某杰要求被告赵某涛及第三人给付父母遗产相应的货币补偿30万元,安置房待实际交付后另行主张;赵某文主张放弃安置房,要求被告赵某涛及第三人给付父母遗产相应的全部货币补偿80万元。

 

二、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涛辩称:2002年父亲赵某刚已通过公证遗嘱将涉案房屋赠与给自己,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号房屋的拆迁利益不属于父母遗产。×号院中的自建房均由自己修建,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赵某洋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提供答辩意见称: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办理,一并要求货币补偿。

 

第三人赵某贵和赵某鑫述称:同意赵某涛答辩意见。

 

三、审理查明

 

赵某刚和林某旭系夫妻,育有六个子女。林某旭于1970年死亡,赵某刚于2002年死亡,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赵某辉于2009年死亡。诉讼中,赵某峰等多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利。

 

原被告双方陈述赵某刚和林某旭一直在×号院居住,林某旭死亡前,×号院中房屋包括北房六间及东房一间。赵某刚于1984年取得×号房屋所有权证。1991年8月,赵某刚以其名义申请建房许可证。关于居住问题,双方均认可赵某涛、赵某峰和父母一直在涉案房屋居住,其他子女结婚后搬离。赵某涛主张1991年建房系其自行出资,原告不予认可,赵某涛未提交证据。

2002年1月21日,赵某刚订立公证赠与合同,将×号院中的部分房屋赠与赵某涛。后赵某涛等分别取得相应房屋所有权证,赵某涛一家于2002年后陆续在×号院中建房。

 

2011年9月,赵某涛、赵某贵和赵某鑫分别就×号院中的部分房屋签订拆迁协议。诉讼中,赵某杰明确表示安置房待实际交付后另行主张,赵某文明确放弃安置房要求一并分割。

 

四、律师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一)关于赵某刚的遗产继承问题
赵某刚于1984年取得×号院的房屋所有权证,后于2002年订立公证遗嘱将部分房屋赠与赵某涛,赵某涛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故相关房屋不属于赵某刚的遗产。赵某涛一家于赵某刚死亡后所建房屋亦不属于赵某刚遗产。

 

(二)关于林某旭的遗产继承问题
赵某刚和林某旭婚姻存续期间建有房屋,虽赵某刚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不能排除林某旭的权利。赵某刚于2002年订立赠与合同将部分房屋赠与赵某涛,其处分林某旭部分财产权利的行为无效,林某旭在相关房屋中的财产份额可作为遗产继承。林某旭死亡后新建的房屋与林某旭无关。

 

(三)关于林某旭遗产份额
林某旭于1970年死亡后,赵某刚于1991年申请建房审批手续并翻建房屋,根据家庭人口、实际居住等情况,赵某刚在上述房屋中享有的财产份额较多,林某旭享有百分之四十的份额为宜。赵某涛主张建房自行出资但未提交证据,不予采信。现相关房屋已拆迁,被拆迁人赵某涛、赵某鑫和赵某贵应在相应范围内承担给付义务。

 

(四)关于继承人继承份额问题
×号院中相关房屋对应拆迁利益中的百分之四十作为林某旭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具体份额结合实际居住情况等酌情判定。赵某刚继承林某旭的部分归属于赵某涛。

 

五、判决结果

 

赵某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赵某文补偿款四万三千四百八十元,给付赵某杰补偿款三百三十五元,给付赵某洋补偿款四万三千四百八十元。赵某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赵某文补偿款三万零一百八十四元,给付赵某杰补偿款六十七元,给付赵某洋补偿款三万零一百八十四元。赵某鑫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赵某文补偿款一万五千四百五十元,给付赵某杰补偿款三十一元,给付赵某洋补偿款一万五千四百五十元。驳回赵某文和赵某杰其他诉讼请求。

 

办案心得

在这起继承纠纷案件中,存在以下几个主要的矛盾点及启示:

 

矛盾点:

 

1. 关于涉案房屋的归属和遗产范围存在争议。被告赵某涛主张父亲赵某刚通过公证遗嘱将房屋赠与自己,认为拆迁利益不属于遗产;而原告认为应作为父母的遗产进行分割。2. 对于建房出资的争议。被告赵某涛称建房系自行出资,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对此不予认可。

 

启示:

 

1. 遗嘱的有效性和明确性至关重要:公证遗嘱虽然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但在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时,仅一方的处分可能导致部分无效。这提醒人们在设立遗嘱时,应确保对财产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后续产生纠纷。2. 证据的保留是关键:如赵某涛主张建房出资却无法提供证据,导致其主张未被采信。在涉及财产权益的事务中,当事人应当注重保存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3. 家庭内部的沟通和协商不可或缺:此类继承纠纷往往源于家庭成员之间缺乏充分的沟通和明确的财产安排。在父母生前,若能对财产的分配有清晰的规划和说明,或在发生争议时通过协商解决,可避免亲情的破裂和漫长的诉讼过程。4. 法律意识的增强:家庭成员应当了解基本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在涉及房产等重大财产的继承和处分方面,以便在必要时能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这起案件提示我们,无论是在家庭财产的管理还是传承过程中,都需要遵循法律规定,注重证据保存,并通过有效的沟通和协商来解决潜在的矛盾。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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