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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文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由原告继承 50%。
2.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为:陈某贤与刘某系夫妻关系,生育子女陈某旭、陈某鹏、陈某文、陈某楠。陈某贤于 2017 年去世,刘某于 2020 年、去世。陈某鹏 于 1972 年去世,其生前未婚无子女。陈某旭 于 2012 年 去世,唯一子女为陈某丽。2018 年 1 月 2 日,刘某在北京市某公证处立下遗嘱,将涉案房屋中其个人所有的份额都留给原告。因与被告陈某楠 就遗产继承问题产生分歧,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楠 辩称:原告所述身份关系属实。父母在世时都是由其赡养、照顾,也是因为其及孩子的户口因素,老人才分到这么大的房子。母亲原来公证遗嘱将房屋份额给其,其后撤销公证遗嘱其并不知情。父亲的房产份额应该归其,母亲的份额其至少占一半。
被告陈某丽 辩称:原告所述身份关系属实,本案遗嘱纠纷与其无关,不应由其承担诉讼费。
法院查明
陈某贤与刘某系夫妻关系,生育子女陈某旭、陈某鹏、陈某文、陈某楠。陈某贤于 2017 年 9 月 13 日去世,刘某于 2020 年 6 月 25 日去世。陈某鹏 于 1972 年 7 月 26 日去世,其生前未婚无子女。陈某旭 于 2012 年 4 月 21 日去世,唯一子女为陈某丽。
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登记在陈某贤名下。
2010 年 5 月 1 日,陈某贤与刘某共同订立自书遗嘱,将涉案房屋均遗留给陈某楠。
2010 年 9 月 17 日,陈某贤在北京市某公证处订立遗嘱,将其在涉案房屋中的个人份额遗留给陈某楠。
2010 年 9 月 17 日,刘某在北京市某公证处订立遗嘱,将其在涉案房屋中的个人份额遗留给陈某楠。
2018 年 1 月 2 日,刘某在北京市某公证处作出《撤销遗嘱声明书》,撤销公证书。
2018 年 1 月 2 日,刘某在北京市某公证处作出公证遗嘱,将其在涉案房屋中的个人份额遗留给陈某文
裁判结果
1. 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由原告陈某文 与被告陈某楠 继承并按份共有,双方各占二分之一份额。
2. 驳回被告陈某楠 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本案中,涉案房屋为陈某贤与刘某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占二分之一的份额。陈某贤及刘某虽共同订立自书遗嘱,但其后分别订立公证遗嘱,其遗产处理应以公证遗嘱为准。陈某贤立有公证遗嘱,将其份额遗留给陈某楠,该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刘某虽曾立公证遗嘱将其房屋份额留给陈某楠,但其后撤销前述公证遗嘱并订立新的公证遗嘱,将其房屋份额留给陈某文,刘某的后一份公证遗嘱亦合法有效。
故,陈某贤的房产份额应由陈某楠 继承,刘某的房产份额应由陈某文 继承。
办案心得
在这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中,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矛盾和启示:
**赡养与继承权利的冲突**:被告陈某楠 强调自己对父母的赡养和照顾,并认为这应当成为其在继承中获得更多份额的依据。然而,法律在判定继承份额时,更多地依据合法有效的遗嘱,而非单纯的赡养行为。这启示我们,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将其与继承权利直接挂钩,也不能以此作为争取更多遗产份额的绝对筹码。
**遗嘱变更的知情权**:陈某楠 声称对刘某撤销先前公证遗嘱并不知情。这反映出在遗嘱变更过程中,可能存在告知不充分的情况。这提醒立遗嘱人在变更遗嘱时,应尽可能确保相关继承人的知情权,以减少后续纠纷的发生。同时,继承人也应当明白,遗嘱的变更权在立遗嘱人手中,不能仅仅依赖于之前的遗嘱安排。
**法律意识的强化**:无论是立遗嘱人还是继承人,都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了解遗嘱的订立、变更等法律规定和程序,以确保自身的意愿能够得到合法有效的表达和执行。
例如,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老人可能因为不懂法律,订立的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导致无效;或者继承人因为不了解法律,在继承过程中采取了不当的行为,从而引发纠纷。
总之,这起案件提醒我们,在家庭财产继承问题上,要注重法律规范、提前规划、充分沟通,以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和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