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赵某(女)生前以个人名义购买一号房屋,登记在其一人名下。2017年,赵某去世,其女赵某1作为唯一法定继承人,继续履行赵某与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最终收回售房尾款130万元。
此后,赵某1向金某转账95万元。
后赵某1反悔,起诉称:金某曾自称与母亲共同购房,但该“借名买房”主张已在A号判决中被北京通州法院驳回,故金某无权分售房款,所收95万元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金某辩称:
自己实际支付了首付款、月供、提前还贷、装修及家电费用;
赵某1在A号案件庭审及答辩状中明确承认:“房子是我妈和金某一起买的,卖房款一人一半”;
双方口头约定分款,95万元是按总房款190万元的一半支付,不存在欺诈或误解。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驳回赵某1全部诉讼请求;
✅ 认定金某收取95万元有合法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
三、法院说理要点
1. 不当得利需“无法律根据”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须无法律根据才构成不当得利;
本案中,赵某1在前案中多次自认房屋系母亲与金某共同出资,并明确表示“约定一人一半”;
该陈述构成对己不利的自认,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口头协议可作为分款依据
虽无书面协议,但双方对“售房款平分”意思表示一致;
金某收款行为基于该合意,具有合同或协商基础,非无因得利。
3. “借名买房”败诉 ≠ 无权分款
前案驳回“借名买房”,仅否定产权归属主张;
但共同出资事实 + 分款合意,仍可支撑款项分配的合理性;
法院区分了“物权归属”与“债权性利益分配”两个法律关系。
4. 禁止反言原则适用
赵某1在前案为争取诉讼优势,主动承认共同出资与分款约定;
事后又否认,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予支持。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
牢牢抓住原告在前案中的自认:答辩状、庭审笔录中“一人一半”的表述是核心证据;
区分“产权归属”与“售房款分配”:即使不是产权人,也可基于出资和合意分款;
强调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不能在不同案件中“两头占便宜”;
用生活逻辑补强法律逻辑:长期合作关系(共同开公司)、情感关系(男女朋友)、持续出资行为,形成完整证据链。
重要提醒:
⚠️ 在诉讼中承认的事实,日后很难推翻!
⚠️ 口头协议在特定情形下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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