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李先生与张女士系初婚夫妻,婚后育有一女李小某。张女士父母为张某1(已故)与王女士。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购置多套房产:
一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李先生占99%,张女士占1%;
二号、三号、四号房屋:均登记在张女士一人名下;
五号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卖人为甲公司),尚未办证。
2023年,张女士因病去世。生前,她亲笔书写一份自书遗嘱,载明:“在我身后,我的所有财产归我的丈夫李先生所有,是我的唯一财产继承人,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并签名、注明日期。
李先生起诉,请求继承张女士名下全部房产份额及购房合同权益。
女儿李小某明确表示认可遗嘱及诉讼请求;母亲王女士经公告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权利。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一号房屋1%份额由李先生继承;
✅ 二号、三号、四号房屋全部由李先生继承;
✅ 五号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由李先生承继。
三、法院说理要点
1. 自书遗嘱形式合法,内容有效
遗嘱由张女士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符合《民法典》第1134条;
内容清晰表达“所有财产归丈夫”,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唯一在世继承人(女儿)予以认可,无争议。
2. 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婚内房产,仍属夫妻共同财产
虽二至四号房屋仅登记张女士一人名下,但购于婚姻存续期间;
张女士仅能处分其50%份额,但因其遗嘱将“所有财产”给丈夫,实际效果为丈夫获得全部权益(另一半本就属丈夫)。
3. 未办证房屋的合同权益可继承
五号房屋虽未取得产权证,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债权性权利属于遗产范围,可依法继承。
4. 其他继承人未主张权利,视为放弃
母亲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女儿明确同意,无家庭内部争议。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
遗嘱形式零瑕疵:自书遗嘱必须“亲笔+签名+日期”,缺一不可;
提前固定继承人态度:争取子女书面认可,避免程序拖延;
准确界定“遗产范围”:包括已登记房产份额与未办证合同权益;
强调“所有财产”的涵盖力:避免对方曲解为“仅指存款或动产”。
重要提醒:
⚠️ 自书遗嘱务必本人手写全文,打印+签名无效!
⚠️ 婚内购房无论登记谁名下,原则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 配偶可通过遗嘱将自己份额全部留给另一方,实现房产完整传承!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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