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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陈女士诉请依法分割被继承人陈某杰包括北京市昌平区S室房屋在内的全部遗产及抚恤金 5000 元。
陈某杰系陈女士之父、赵女士之夫。陈某杰父母已先于其去世。1981 年陈某杰与张某娟结婚,1995 年离婚,育有一女陈女士。1995 年陈某杰与赵女士结婚,未育子女,2017 年 5 月 16 日陈某杰去世。
上世纪 80 年代,为解决陈某杰和张某娟住房,毛某旭上交公租房换得房屋,后该房屋被出售用于购买涉案房屋,可能与张某娟存在权属关系。陈某杰与赵女士婚姻存续期间还有存款等财产。
被告辩称
赵女士辩称不同意陈女士诉讼请求,称陈女士未与其父共同生活,未尽赡养义务,赵女士与陈某杰共同生活并尽扶养义务,应分得全部遗产,且无力补偿分割房屋。
法院查明
陈某杰与宋某 1981 年结婚,1982 年生陈女士,1995 年离婚,陈女士由宋某抚养。1995 年陈某杰与赵女士结婚,未育子女,2017 年 5 月 16 日陈某杰去世。
2004 年陈某杰与赵女士购买涉案房屋,房价 115948 元,经评估价值 2498100 元。2012 年 2 月 15 日购买涉案车辆,登记在赵女士名下,评估价值 69600 元(含增值税)。
陈某杰去世后的存款情况:陈某杰工商银行工资卡余额及后续进账情况,赵女士取款 20000 元;赵女士多个银行账户及基金情况。
赵女士主张陈某杰抢救和住院花费系借款,未偿还,应从遗产扣除,提交部分医疗费票据和证人证明,但部分票据丢失。
赵女士主张的陈某杰丧葬费用,部分有收据和发票,部分无,陈女士对无收据发票部分不认可。
赵女士称陈女士未尽赡养义务,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陈女士不认可,称每年在姑姑家与陈某杰见面,病重时为其联系医院和医生。
陈某杰单位发放丧葬补助费 5000 元,已由赵女士领取。陈女士主张分割,赵女士不同意。
陈女士主张陈某杰名下有轿车,赵女士称系陈某杰姐姐购买使用,非陈某杰遗产,陈女士认可,双方均不要求分割。
**判决结果**
一、涉案房屋、车辆及银行存款、基金由赵女士继承;
二、赵女士 60 日内支付陈女士 536500 元;
三、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陈某杰未留遗嘱,遗产由继承人赵女士和陈女士依法继承。
涉案房屋、车辆系夫妻共同财产,其中陈某杰部分应作为遗产。陈某杰银行账户情况认定,赵女士取款理由无有效证据,不予采信。赵女士银行账户部分余额应作为陈某杰遗产。
遗产分配上,将房屋、车辆、存款及治疗抢救费用一并处理,房屋、车辆、存款及基金由赵女士继承,赵女士支付陈女士补偿款 55 万元。
丧葬费用由继承人分担,认定费用为 32000 元,扣除单位发放的 5000 元,陈女士支付赵女士 13500 元。
对赵女士和陈女士其他主张,因无有效证据,不予采信。
办案心得
首先,关于遗产的界定和分割。本案中,涉案房屋和车辆等财产的权属较为复杂,涉及到不同阶段的婚姻关系和财产流转。这启示我们,在婚姻存续期间,对于重大财产的购置和处置应当有清晰的规划和记录,以避免在遗产分配时产生争议。同时,对于可能存在权属争议的财产,如本案中涉及到与前任配偶的房屋关系,应当提前通过合法的协议或法律途径予以明确。
其次,赡养义务的履行在遗产分配中的影响。赵女士主张陈女士未尽赡养义务,要求少分或不分遗产给陈女士。这提醒我们,赡养老人不仅是道德责任,在法律层面也可能对遗产继承产生重要影响。子女应当重视对父母的关心和照顾,尽到应尽的赡养义务,以保障自身在遗产继承中的合法权益。
再者,证据的重要性在本案中尤为明显。赵女士为证明陈女士未尽赡养义务以及相关债务和费用,提供了证人证言和部分票据,但在一些关键问题上证据不够充分,导致其主张未被完全采信。这告诫我们,在涉及法律纠纷时,要注重收集和保存有效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