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于某雯、张某清诉称:1996年,于某立的单位北京市X公司给其分配了201号公租房,于某立嫌房子偏远,于是让其姐姐原告于某雯一家去住,房租也由于某雯承担。1998年,单位按职工福利分房政策出售201号房屋,于某立和妻子史某莲没有钱,于是和原告达成口头借名购房协议,双方约定由原告一借用于某立的名字出资购买该房屋,购买该房后房屋产权归原告一所有,待政策允许时即为原告一办理过户手续。2017年4月26日,于某立去世。被告史某莲为其妻子,于某娜系二人独生女儿。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借名买房合同约定,协助原告办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X小区5号楼201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二、被告辩称
被告史某莲、于某娜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诉争房屋是被告史某莲某人于某立的福利房,登记在于某立名下,于某雯、于某立之间并不存在借名买房的问题,于某立生前没有任何协议和承诺。房屋是于某立单位分给于某立的,房改的时候只有于某立能购买,于某立夫妇没有房屋,不可能让原告购买。购买房屋的时候使用了于某立夫妇的工龄优惠、住房公积金等优惠政策,诉争房屋的基本费用都是于某立在缴纳,诉争房屋就来源、权属属性,实际情况均是于某立的夫妻财产,于某立最后也留了遗嘱。综上,诉争房屋不存在原告主张的借名买房的事实,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某卿辩称:原告所述事实属实,我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于某雯与于某立系姐弟关系,王某卿系二人之母。于某雯与芦某河系夫妻,生育一子张某清,芦某河已于2005年10月11日去世,芦某河的父母早于芦某河去世。于某立与史某莲系夫妻,生育一女于某娜,于某立于2017年4月26日去世。
201号房屋原系于某立单位北京市X公司分配的公有住房,2000年5月25日,于某立与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原告凑钱支付了3.6万余元的购房款,以于某立的名义办理了全部购房手续。后原告又将购房折扣及优惠款2.8万元给付了于某立,登记在于某立名下。201号房屋由于某雯一家居住,购房手续在201号房屋内,于某立一家与王某卿共同居住,未在201号房屋内居住。
2017年4月23日,于某立立代书遗嘱,由北京市X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见证人及代书人,内容为:201号房屋在于某立去世后由于某娜个人继承所有。
王连国(于某雯、于某立表弟)、王凯(于某立同事)、王恩泽(于某雯、于某立表弟)出庭作证,证明事项:于某立单位分了房,他觉得房子小,就让于某雯出资购买并居住,于某雯当时没有那么多钱,故借钱买房,但具体交纳购房款的过程我没有看见,于某雯还跟我说折算的于某立及史某莲的工龄优惠都给于某立补偿了,但补了多少钱我不清楚。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史某莲、于某娜、王某卿协助于某雯、张某清将北京市丰台区X小区南方庄5号楼201号房屋过户至于某雯、张某清名下。
五、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于某雯与于某立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于某雯是否系涉案房屋的真实权利人。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201号房屋原系于某立承租的公房,后因国家对公房改革,该房屋由产权单位按照成本价出售给承租人。结合本案各方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于某雯交纳201号房屋的房款并保存涉案房屋购房手续及所有权证书,于某立将房屋交付于某雯一家居住使用至今,于某雯与于某立形成了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于某雯是涉案房屋的真实权利人,现于某雯、张某清要求史某莲、于某娜、王某卿协助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故应予以支持。史某莲、于某娜在本案中的抗辩意见,依据不足,故,法院无法予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