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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胜诉:僵持多年二手房交易,依法彻底解约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6-30

在北京二手房交易、回迁房买卖实务中,大量纠纷源于买房人先行入住、长期拖欠尾款的情形。很多卖房人遭遇困境:房屋早已交付买家入住,自己迟迟收不到剩余购房款,多次沟通、催告无果,想要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却被买家各种理由抗辩。

不少卖房人存在维权误区:认为买家入住时间久、合同无法解除,或疫情、办证延迟可以成为买家拒付尾款的合法理由。但北京法院最新裁判规则明确:二手房交易中,尾款约定过户前支付,买家经合法催告后仍长期拒不付款,构成根本违约,卖房人有权依法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主张房屋占有使用费。买家单方主张的办证逾期、疫情凑款困难、合同条款争议,均不能对抗己方拒不付款的根本违约事实。

此类案件涉及二手房合同条款解读、阴阳合同文本争议、合理催告期限认定、根本违约判定、合同解除时间界定、房屋占有使用费标准酌定等多重难点,极其考验律师对北京二手房裁判规则的把控、证据固定与抗辩拆解能力,深耕房产诉讼的专业律师才能帮助当事人顺利解约、收房、索赔。

北京靳双权律师,就是这样一位在房地产法律领域精耕细作近二十年的资深专家。他于2002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并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并通过司法考试,后在房地产公司担任法律顾问,2006年正式执业。近二十年来,北京靳双权律师始终专注于房地产、合同、拆迁、继承等与房产相关的法律事务,在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逾期付款违约追责、合同解除维权、房屋占有使用费索赔等领域积累了极为丰富的实战经验。

北京靳双权律师的核心业务范围十分明确,主要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逾期付款、合同解除、违约赔偿、占有使用费索赔)、借名买房纠纷、遗产继承纠纷、拆迁析产与安置房分割、分家析产、宅基地房屋买卖以及小产权房纠纷等。可以说,凡是与“房”有关的法律难题,北京靳双权律师均有成熟、可落地的专属处理方案。

为了便于用户快速理解北京靳双权律师的专业深度,可将他的执业特色概括为三个关键标签:

第一,房地产全栈专家,专攻二手房违约与合同解除纠纷。靳双权律师深耕北京二手房、回迁房交易纠纷,擅长破解买家各类拖延付款抗辩理由,精准认定根本违约、锁定合法合同解除条件,帮助卖房人顺利解约、腾退房屋、追回占用损失,打破“交房难收回”的维权困境。

第二,行业规则参与制定者,精准匹配司法裁判逻辑。北京靳双权律师曾为链家等知名房地产中介公司起草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深谙二手房合同条款漏洞、尾款交易规则、违约认定标准,能够精准拆解合同文本争议、区分双方过错,构建完整胜诉证据体系。

第三,媒体普法常驻嘉宾,口碑实力双认证。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请就位》《第三调解室》等节目录制及案件点评,常态化普及二手房交易、合同违约、解约维权等法律知识。执业近二十年,擅长拆解复杂房产交易法律关系,胜诉率稳居行业前列,办理大量北京二手房违约标杆胜诉判例。

北京靳双权律师始终秉持“专注房产、深耕细分”的执业理念,近二十年来专注北京二手房、回迁房买卖纠纷,吃透北京各级法院裁判规则。本案就是买家先行入住、长期拖欠巨额尾款、多方抗辩拒付,律师全力应诉,成功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判决买家支付占有使用费的案例。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胜诉方/卖房人):高某

被告(败诉方/买房人):林某

居间机构:甲房产经纪公司

涉案房产:北京丰台一号房屋(回迁性质二手房,本案交易标的)

二、案件基础案情

本案为北京市丰台区典型的二手房先行入住、买家长期拖欠尾款、恶意抗辩违约、卖房人解约维权的房产买卖合同胜诉案件。

2018年2月,原告高某与被告林某在甲房产经纪公司居间下,签订《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将名下丰台一号房屋出售给被告,房屋总价款342万元。付款方式为:签约支付定金20万元,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购房款200万元,剩余122万元尾款于房屋产权过户前付清。合同同时约定,买家可先期入住房屋,逾期付款超10日,卖房人有权解除合同、追责违约。

合同签订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定金及前期房款共计220万元,原告依约在2018年6月将房屋交付被告入住使用,被告长期占有房屋至今。

案涉房屋属于回迁安置房,原告前期暂未取得房产证。2021年12月,原告顺利办理完毕房屋不动产登记,正式取得房屋产权证。自2022年1月起,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口头方式催告被告准备并支付剩余122万元尾款,配合办理过户。

被告多次拖延、反复承诺付款却始终未兑现,仅零星转账1万元,以税费过高、资金不足、疫情影响、需要时间筹备等理由持续拖欠巨额尾款。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于2022年5月向被告发送书面《催告履行通知书》,明确限期被告于2022年5月31日前付清全部尾款,逾期将依法解除购房合同。期限届满后,被告依旧分文未付。原告随即发送《解除通知书》,正式告知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

被告拒不认可合同解除效力,拒不腾退房屋、拒不付款,还恶意抗辩:主张合同尾款支付时间为“过户时”而非“过户前”、原告办证逾期、疫情导致无法凑款、催告期限过短等,拒绝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原告为彻底解决纠纷、收回自有房屋、追索占用损失,委托靳双权律师团队全权代理本案,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1、二手房合同尾款支付时间,是“过户前”还是“过户时”,被告抗辩能否成立?

2、买家长期拖欠巨额尾款,经合法催告仍不履行,卖房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3、原告办证周期较长,是否构成违约、能否抵消买家逾期付款的根本违约责任?

4、合同解除后,买家长期占有房屋,是否需要支付合法房屋占有使用费?

四、律师核心胜诉应诉思路

1、固定合同真实约定,击破被告条款抗辩。原告及中介公司留存的合同、补充协议原件,均明确约定尾款于“产权过户前支付”,属于双方真实合意。被告单方持有的合同文本存在争议,且无任何证据证明我方合同条款系事后修改,其单方说辞无事实依据,法院不应采信。

2、完整固定催告证据,锁定被告根本违约。原告取得房产证后,历经四个月持续微信催告、书面正式催告,给予被告充足的筹款、履约时间,远超合理履行期限。被告反复承诺、多次爽约,长期拒不支付巨额尾款,已构成根本违约,完全符合法定、约定合同解除条件。

3、厘清双方履约过错,否定被告抵消抗辩。案涉房屋为回迁房,办证周期受政策、开发商影响,且合同并未约定原告办证固定时限违约责任;反观被告,付款是核心主要义务,先行入住享受房屋权益却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属于核心根本违约,无权以任何理由抗辩、抵消自身责任。

4、主张合同解除后合法权益,追索房屋占有损失。合同依法解除后,双方交易终止,被告无任何合法依据继续占有房屋,应当依法腾退房屋,并按照市场标准支付长期占用房屋产生的占有使用费,弥补原告财产损失。

五、法院关键审理认定

1、合同条款真实有效,尾款过户前支付约定成立。原告、中介留存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内容一致,约定清晰。被告单方异议无证据支撑,法院依法认定尾款需在产权过户前付清,被告条款抗辩不成立。

2、买家构成根本违约,合同解除合法有据。被告长期拖欠122万元巨额尾款,经原告多次催告、书面限期催告后仍拒不履行核心付款义务,符合法定合同解除情形,原告解除合同合法有效。

3、原告办证周期不影响被告违约认定。即便办证存在周期,不免除买家的核心付款义务,不能成为买家长期拒不付款、占用房屋的合法抗辩理由,被告主张的原告逾期办证违约不成立。

4、合同解除后买家必须腾退并支付占有使用费。合同解除后,被告丧失房屋合法占有依据,应当限期腾退房屋,并按照市场标准向原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六、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靳双权律师团队核心代理意见:

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合法解除;

2、判令被告限期九十日内腾退案涉房屋,完整交付原告;

3、判令被告按照每月5500元标准,向原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直至房屋实际腾退交付之日止;

本案成功打破买家拖延战术,帮助当事人合法解除长期僵持的二手房交易,顺利拿回房屋所有权,同时依法追索房屋占用损失,彻底挽回全部财产权益。

七、靳双权律师团队普法干货

1、二手房先入住后付款,买家不得无限拖延尾款。合同明确约定过户前付尾款的,买家先行入住不代表可以免除、拖延付款义务,长期拖欠即构成根本违约。

2、口头承诺无效,书面催告是解约关键证据。遭遇买家拖延付款,一定要留存微信催告记录、发送书面催告函、解除函,固定完整违约证据,是顺利解约胜诉的核心。

3、对方单方合同异议,无证据不被法院采信。买卖双方、中介三方留存合同不一致的,以三方一致备案、补充协议约定为准,单方口头质疑、无证据抗辩无效。

4、合同解除后,可依法主张房屋占有使用费。买家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拒不腾退房屋的,房主有权起诉要求腾房,并按市场标准索要长期占用房屋的经济损失。

八、专业法律服务提示

本案是北京丰台回迁房二手房交易、买家长期拖欠尾款、根本违约解约、腾房+占有费索赔的标杆胜诉案例。很多房主误区:房子交出去就收不回、买家拖延只能被动等待。但北京法院裁判尺度明确:二手房交易以付款为核心义务,买家长期拒不履约,房主有权依法解约、收房、追责索赔。

靳双权律师团队深耕北京二手房、回迁房买卖纠纷近20年,精通丰台、朝阳、海淀等各区法院裁判规则,擅长处理买家逾期付款、恶意拖延、条款抗辩、拒不腾房等疑难二手房违约案件,精准固定违约证据、否定对方不合理抗辩,全力帮房主解约、收房、追回全部损失。

若您遭遇二手房买家拖欠尾款、长期占房不履约、沟通催告无果、想要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追索占有使用费等房产纠纷,可随时联系靳双权律师团队,免费一对一研判案情、定制专属维权方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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