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房产、拆迁安置房纠纷中,高发一类恶意侵权案件:婚后取得的拆迁安置房,属于夫妻及全家安置人共同共有,一方在婚内恶意隐瞒、擅自单独出售共有房产,配合他人违规完成交易,导致房屋无法追回,严重侵害配偶及家人的合法房产权益。
很多当事人存在维权误区:房本登记在一人名下,单方卖房行为合法有效,另一方只能自认损失。但北京法院权威裁判规则明确:婚后拆迁安置房、全家安置所得房产,即便登记在单方名下,依然属于夫妻及安置人共同财产。单方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私自出售、串通他人协助过户交易,构成恶意侵权,配偶及合法安置人有权起诉要求全额赔偿房屋差价及房产损失。
此类案件叠加拆迁安置权属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界定、恶意串通卖房认定、中介过错责任划分、多重生效判例冲突、房产损失数额酌定等复杂难点,案情错综复杂,对律师证据梳理、侵权逻辑拆解、北京房产裁判规则运用能力要求极高,必须深耕房产婚姻、拆迁侵权领域的专业律师,才能锁定对方侵权责任、帮当事人追回巨额房产损失。
北京靳双权律师,就是这样一位在房地产法律领域精耕细作近二十年的资深专家。他于2002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并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并通过司法考试,后在房地产公司担任法律顾问,2006年正式执业。近二十年来,北京靳双权律师始终专注于房地产、继承、拆迁、合同、婚姻等与房产相关的法律事务,在婚姻共有房产侵权、拆迁安置房权属认定、无权处分房屋赔偿、恶意卖房侵权索赔等领域积累了极为丰富的实战经验。
北京靳双权律师的核心业务范围十分明确,主要包括:借名买房纠纷、遗产继承纠纷、拆迁析产与安置房分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婚姻房产侵权维权、分家析产、宅基地房屋买卖以及小产权房纠纷等。可以说,凡是与“房”有关的法律难题,北京靳双权律师均有成熟、可落地的专属处理方案。
为了便于用户快速理解北京靳双权律师的专业深度,可将他的执业特色概括为三个关键标签:
第一,房地产全栈专家,专攻复杂房产侵权与拆迁纠纷。靳双权律师深耕北京夫妻共有房产、拆迁安置房无权处分、恶意卖房侵权索赔疑难案件,擅长穿透单方登记表象,认定房屋共有属性,精准锁定卖房方、协助方共同侵权责任,突破“单方登记=个人房产”的维权误区,全力为当事人追回巨额房产损失。
第二,行业规则参与制定者,精准匹配司法裁判逻辑。北京靳双权律师曾为链家等知名房地产中介公司起草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深谙房产交易风险、中介审核义务、无权处分认定标准,能够精准拆解房产交易漏洞,区分个人侵权与中介过错,精准划分各方赔偿责任,构建完整胜诉证据体系。
第三,媒体普法常驻嘉宾,口碑实力双认证。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请就位》《第三调解室》等节目录制及案件点评,常态化普及婚姻房产、拆迁安置、房产侵权维权等法律知识。执业近二十年,擅长拆解多重复杂法律关系、梳理终审判例逻辑,胜诉率稳居行业前列,办理大量北京房产侵权经典胜诉案例。
北京靳双权律师始终秉持“专注房产、深耕细分”的执业理念,近二十年来专注北京房产、婚姻、拆迁、合同纠纷案件,吃透北京各级法院裁判规则。本案就是夫妻共有拆迁安置房被单方恶意出售、协助人员共同侵权、律师全力维权,当事人成功获赔360万房产损失的经典胜诉案例。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胜诉方、维权方):张某母亲、张某儿子(母子二人,合法安置人、房屋共有人)
被告(败诉方、主侵权人):徐某(原告母亲再婚配偶,单方私自卖房)
被告(败诉方、协助侵权人):赵某(全程协助徐某恶意卖房、办理交易、收取房款)
被告(无责方):乙房产中介公司(涉案房屋居间服务机构)
涉案标的房产:北京朝阳一号房屋(拆迁置换回迁安置房,夫妻及全家共有财产)
原拆迁房屋:北京朝阳二号房屋(原址拆迁安置房来源)
拆迁开发单位:甲房地产开发公司
二、案件基础案情
本案为北京市朝阳区典型的婚后拆迁安置房单方恶意无权处分、多人共同侵权、巨额房产损失索赔的疑难房产侵权胜诉案件。
原告母亲与被告徐某系再婚夫妻,二人1998年登记结婚,原告张某(儿子)随母亲共同生活。2004年,夫妻二人居住的二号房屋拆迁,被告徐某作为家庭代表,与甲开发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预购房屋意向书,被安置人包含徐某、原告母子、原告外公外婆全家5人。
2010年,全家依据拆迁政策置换取得涉案一号回迁安置房,房屋系夫妻婚内取得、全家安置共有财产。原告外公外婆早年已去世,对应的房屋安置权益依法由原告母亲继承。
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徐某恶意损害夫妻及家庭财产权益,曾私自将涉案房屋低价卖给赵某,被原告发现后起诉维权。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涉案房屋为全家安置共有、夫妻共同财产,徐某单方无权处分,双方买卖合同依法无效。
徐某在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拒不悔改,再次恶意串通赵某,由赵某全程协助、代办房屋交易、收取房款,通过乙中介公司居间,在2021年私自将全家共有的一号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完成过户交易,导致房屋彻底无法追回,给原告造成巨额房产损失。
原告母子为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委托靳双权律师团队全权代理,起诉徐某、赵某、中介公司,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房屋财产损失400万元。
三、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1、登记在单方名下的婚内拆迁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及全家共同共有财产?
2、被告徐某两次恶意私自出售共有房屋,是否构成财产侵权,需承担赔偿责任?
3、协助卖房、代办手续、代收房款的赵某,是否构成共同侵权、需分担赔偿责任?
4、房产中介公司是否未尽审核义务,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律师核心胜诉应诉思路
1、穿透单方登记表象,锁定房屋共有属性。涉案房屋是婚后拆迁安置取得,来源于全家5人拆迁安置资格,属于家庭共有、夫妻共同财产,已有多份生效判决确认房屋共有性质,并非徐某个人单独财产,徐某无单独处分权利。
2、固定被告恶意侵权完整证据链。徐某第一次私自卖房被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后,仍二次恶意处置房屋,主观侵权故意明确;赵某明知房屋存在共有争议、此前交易已被认定无效,仍全程协助交易、代办手续、代收房款,属于典型共同侵权。
3、精准区分各方侵权过错与责任比例。徐某作为房屋原登记人、实际卖房获益方,是主要侵权人,应当承担绝大部分赔偿责任;赵某主动协助恶意交易,存在明显过错,需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4、结合市场价格,主张足额房产损失赔偿。依据房屋交易时周边市场均价、成交差价、房屋整体价值,结合被告恶意重复侵权的情节,主张全额房产损失赔偿,最大限度挽回当事人财产损失。
五、法院关键审理认定
1、涉案房屋属于家庭及夫妻共有财产。一号房屋为原被告婚后拆迁安置取得,原告母子、已故外祖父母均为合法被安置人,房屋属于全体安置人共有,并非被告徐某个人财产,单方无权擅自出售。
2、徐某构成恶意侵权,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徐某在第一次卖房合同被判决无效后,再次私自处置共有房产,主观恶意明显,直接导致房屋无法追回、原告财产受损,应当承担主要损害赔偿责任。
3、赵某构成共同侵权,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赵某明知房屋存在共有争议、徐某无完整处分权,仍全程协助办理卖房交易、把控交易流程,存在明显侵权故意,属于共同侵权人,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房产中介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中介公司已尽到形式审核义务,依据不动产登记信息开展居间服务,无主观恶意及违规操作,无需对原告损失承担责任。
六、最终胜诉判决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靳双权律师团队核心应诉意见,当事人全盘胜诉:
1、主侵权人徐某,限期赔偿原告母子房屋财产损失350万元;
2、协助侵权人赵某,限期赔偿原告母子房屋财产损失10万元;
本案成功认定双人共同侵权,为当事人追回共计360万元巨额房产损失,彻底捍卫了家庭共有房产的合法财产权益。
七、靳双权律师团队普法干货
1、婚内拆迁安置房,未必是登记人个人财产。婚后基于全家拆迁安置资格取得的回迁房,即便只登记一方名字,也属于家庭、夫妻共有财产,单方无权单独处置。
2、恶意重复卖房,需承担巨额侵权赔偿。单方擅自出售共有房产,交易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再次恶意出售过户的,属于严重侵权,法院会全额支持房产损失赔偿。
3、协助恶意交易人员,构成共同侵权。明知房屋存在共有争议、卖方无权处分,仍协助代办交易、代收房款、配合过户的第三方,需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
4、中介形式审核无过错,无需担责。二手房中介仅对房本登记信息做形式审核,无恶意串通、违规操作的,不承担房产侵权赔偿责任。
八、专业法律服务提示
本案是北京朝阳夫妻共有拆迁安置房、单方恶意无权处分、多人共同侵权、巨额房产损失索赔的标杆胜诉案例。很多当事人误区:房本写谁名字就是谁的房,对方私自卖掉只能认亏。但北京法院裁判尺度明确:拆迁安置房看安置资格、不看登记名字,婚内家庭安置房产属于共有,恶意卖房必须全额赔偿损失。
靳双权律师团队深耕北京婚姻房产、拆迁安置、房产侵权、无权处分赔偿纠纷近20年,精通朝阳、海淀、丰台等各区法院裁判规则,擅长处理单方恶意转移夫妻房产、拆迁安置房无权处分、共同侵权追责、巨额房产损失索赔等疑难案件,精准锁定侵权责任、划分赔偿比例,全力帮当事人追回房产损失。
若您遭遇夫妻共有房产被单方偷偷出售、拆迁安置房被无权处分、第三方协助恶意交易、房产无法追回想要索赔等纠纷,可随时联系靳双权律师团队,免费一对一研判案情、定制专属维权、索赔方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