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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生前卖房效力大于继承权!北京房产律师击破子女继承争产套路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6-05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例导读

祖辈拆迁分得回迁房,登记在老人名下,老人80岁时通过买卖合同方式将案涉房屋过户给亲孙子。多年后祖辈双双离世,其他子女认为老人年事已高、身患疾病,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过户行为无效,起诉要求撤销交易、恢复案涉房屋登记。最终法院驳回全部诉求,认定过户行为合法有效!

涉案人物

原告(老人子女):周甲、周乙

被告(长孙):周丙

被告(长子):周丁

过世房主(祖父):周某

过世房主(祖母):徐某

中介机构:甲中介公司

案情回顾

周某与徐某系夫妻,共育有多名子女,周丁为家中长子,周丙是周丁之子(老人亲孙子)。早年家中老宅拆迁,依据4人安置户口(周某、徐某、长子、孙子),拆迁分得一套三居室回迁房,即案涉房屋,案涉房屋后续通过房改政策购买,最终登记在周某名下。

2010年,时年80岁的周某,通过甲中介公司与孙子周丙签订《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周丙名下,整套交易手续齐全,完成不动产登记变更。

2010年10月,周某亲笔书写文书,明确说明:案涉房屋实际由长子周丁出资购买,只是登记在老人名下,为避免子女日后争产,自愿将案涉房屋归属孙子周丙,全家其他子女不得干涉,徐某也按手印予以确认。

案涉房屋过户后十余年,一家人相安无事,无任何房产纠纷。直至2021年,周某、徐某先后离世。两位老人去世后,其余子女周甲、周乙心生异议,认为案涉房屋过户无效,起诉至法院。

原告起诉核心理由

1、过户时爷爷已80岁高龄,患有脑梗,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奶奶早年确诊精神类疾病,无民事行为能力,二人无法独立处置房产。

2、案涉房屋属于爷爷奶奶夫妻共同财产,爷爷单方过户属于无权处分,恶意侵害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益,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需恢复登记至爷爷名下。

被告答辩核心观点

1、80岁高龄、既往患病,不等于法律意义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威鉴定证明老人过户时神志不清、无法辨认自身行为。

2、整套案涉房屋交易通过正规中介、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办理,手续合法合规,是老人真实意愿表达。

3、老人事后亲笔文书、奶奶按手印确认,足以证明夫妻二人一致同意案涉房屋归孙子所有,属于合法财产处置,不存在恶意串通。

法院审理认定

1、无证据证明老人过户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原告仅提交老人早年病历,无法证明2010年办理过户时,两位老人神志不清、无法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且司法鉴定机构无法对十几年前的民事行为能力作出鉴定,原告举证不足,需自行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法律上,高龄、有既往病史,不直接等同于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奶奶事后追认,案涉房屋处分合法有效

案涉房屋虽为夫妻共同财产、买卖合同无奶奶签字,但过户完成后,奶奶通过按手印的书面文书,明确认可案涉房屋归孙子所有,属于事后有效追认,补正了处分瑕疵。

3、长期无争议,印证过户是老人真实意愿

案涉房屋2010年完成过户,直至两位老人十余年后离世,全家从未因案涉房屋权属产生纠纷,结合案涉房屋出资、长期共同居住的事实,足以认定过户行为是老人夫妻二人真实意思表示。

4、交易无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本案不存在恶意串通、欺诈胁迫、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合同无效情形,整套交易合法有效。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确认老人与孙子的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案涉房屋归孙子所有,无需恢复原登记。

律师普法

1、高龄、患病不等于民事行为能力受限。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自然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需结合行为时的精神状态、辨识能力综合判断,仅以年龄偏高、存在既往病史,无法直接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若无司法鉴定、生效裁判文书予以佐证,当事人主张老人民事行为能力存在瑕疵,法院可能不予采信。

2、夫妻单方处置共有房产可事后追认补正效力。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需双方共同处分,但一方单独处分房产后,另一方以书面确认、按手印、长期知情无异议等方式追认的,可认定处分行为系夫妻双方共同真实意思表示,房产交易合法有效,其他继承人无权主张无效。

3、老人生前合法财产处置行为效力优先。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老人在世时,在意思清醒、自愿前提下完成的房产买卖、过户行为,合法有效,其效力优先于子女的法定继承权,子女不得以继承为由,随意推翻老人生前的合法财产处置行为。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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