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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导读
亲戚之间基于信任,口头约定买卖回迁房,买方全款入住、装修居住近十年,房款陆续支付大半。后续房价大幅上涨,卖方反悔不认当初约定单价,主张高价结算、拒绝过户。双方对簿公堂,法院结合录音证据、居住事实、付款记录,认定口头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判决卖方必须按原价继续履约、配合过户!
涉案主体(全脱敏化名)
买方(原告/反诉被告):吴女士
卖方(被告/反诉原告):金先生、金女士(原夫妻)
开发代办单位:甲公司
涉案房产:一号房屋(顺义区回迁房)
案情回顾
金先生、金女士原为夫妻关系,二人享有本地拆迁回迁安置资格。吴女士与金先生为亲戚关系,2014年双方口头达成回迁房买卖合意,约定吴女士购买金先生夫妇的拆迁回迁房,无书面购房合同。
购房过程中,由吴女士自主选定一号房屋户型及楼层,后续由金女士对接甲公司办理购房相关手续。房屋交付后,金女士直接将一号房屋交付吴女士使用。吴女士2014年完成装修,此后一直长期居住使用至今。
关于房款支付,吴女士多年间陆续向金先生夫妇转账付款,累计支付购房款99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剩余房款待过户当日结清。
多年后,片区房价大幅上涨,金先生夫妇反悔当初的交易约定,否认当初协商的低价单价,主张按更高价格结算房款,拒绝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吴女士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口头买卖合同有效,判令对方配合办理房屋过户。金先生夫妇随即提起反诉,主张房屋单价更高,要求吴女士支付高额剩余房款及办证杂费。
双方核心争议
买方吴女士主张:双方约定房屋单价16000元/㎡,总房款1483520元,自己已付99万元,剩余房款过户当日支付,卖方应当按原价履约过户。
卖方金先生、金女士主张:双方约定单价为21500元/㎡,总房款近200万元,且约定需在房屋办证前结清全部尾款,买方逾期未付清房款构成违约,要求买方支付高额尾款及办证杂费。
法院审理查明事实
1、2014年,原、被告双方确实达成口头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房屋已实际交付买方长期占有、居住、使用,买卖合同真实成立。
2、吴女士提交的2019年双方对话录音证据清晰有效,录音中卖方亲口认可当初约定单价为16000元/㎡,房价上涨后单方涨价、反悔履约,无合法依据。
3、一号房屋目前登记在代办单位甲公司名下,具备过户基础条件,可先由甲公司过户至卖方名下,再由卖方过户至买方名下。
4、买方已累计支付房款99万元,结合约定总价,剩余房款为493520元;同时买方自愿承担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办证杂费等共计18674元。
法院最终判决
1、确认吴女士与金先生、金女士2014年达成的口头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2、甲公司于判决生效15日内,将一号房屋过户登记至金女士名下;
3、房屋过户至卖方名下当日,由吴女士支付剩余房款493520元、办证杂费18674元,金先生、金女士当日配合将一号房屋完整过户至吴女士名下,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对应税费。
律师普法
1、口头房屋买卖合同并非无效。法律规定,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口头、其他形式。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交易真实发生、房屋已实际交付占有、房款已部分履行,即便没有书面合同,依然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房价上涨不能成为单方反悔的理由。二手房、回迁房交易过程中,房屋价格涨跌属于正常市场风险。卖方因房价上涨恶意违约、否认当初交易约定,法院不予支持,应当按照双方原始约定继续履行合同。
3、录音、聊天记录是关键维权证据。无书面合同的房产交易,交易沟通录音、转账记录、居住证明、聊天记录等,均可作为认定交易价格、交易约定的核心证据,是维权胜诉的关键。
4、无明确约定的过户、付款顺序,法院可结合交易习惯判定。双方对付款、过户顺序约定不明的,法院会结合行业交易习惯、公平原则,判定合理的履约顺序,平衡买卖双方权益。
案例总结
亲属、熟人之间的回迁房口头交易,只要存在真实交易合意、实际交房居住、真实付款记录,合同即合法有效。卖方不能因房价上涨恶意毁约、随意涨价。买方留存好转账凭证、沟通录音、居住证据,即便没有书面合同,也可通过诉讼强制要求卖方履约过户,维护自身合法购房权益。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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