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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导读
长辈承租的公房拆迁,在原房主去世后,由母亲签约回迁、出资办证,房屋登记在母亲个人名下。多年后母亲通过房屋买卖形式,将房屋无偿过户给小女儿。家中晚辈认为房屋属于父母夫妻共同遗产,母亲无权私自处分,起诉要求确认过户合同无效。最终法院驳回原告诉求,守住了房屋合法过户效力!
涉案人物主体
原告(儿媳、孙女):张女士、小葛
被告(小女儿):陈小姐
过世父亲(原公房承租人):葛老先生
过世母亲(房屋登记权利人):陈女士
过世大儿子:葛先生
拆迁开发公司:甲地产公司
涉案房屋:一号房屋(诉争回迁房)、二号房屋(另一套回迁房,无关纠纷简化处理)
案情核心事实
葛老先生与陈女士系夫妻,育有大儿子葛先生、小女儿陈小姐。一家人原有两套单位公房,分别由葛老先生、大儿子葛先生承租。
2001年,葛老先生因病去世,未留下遗嘱。同年,片区启动危旧房拆迁改造。此时葛老先生已经离世,不再具备民事签约资格,最终由配偶陈女士单独与甲地产公司签订回迁安置协议,置换取得一号回迁房屋,所有回迁购房款项均由陈女士支付,后续房屋正式登记在陈女士个人名下。
后续大儿子葛先生也因病去世,同样未留有遗嘱。
2011年,陈女士与小女儿陈小姐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号房屋以低价转让过户,实际为无偿赠与,陈小姐并未支付任何购房款,房屋顺利变更登记至陈小姐名下。
2019年,儿媳张女士、孙女小葛发现祖辈遗留的一号房屋已全部过户至陈小姐名下,认为权益受损。二人主张:一号房屋是葛老先生与陈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祖辈遗产,全体继承人都有份额,陈女士无权私自将整套房屋处分给小女儿,双方的过户合同属于无效合同,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被告答辩核心观点
1、案涉一号房屋是母亲陈女士个人合法财产,登记在其名下,拥有完全处分权,过户行为合法有效;
2、两套回迁房早已通过实际分配完成析产,大儿子一家早已取得另一套回迁房,无权再主张一号房屋权益;
3、母亲因自己身有残疾、生活需要,自愿将房屋无偿过户给自己,属于合法赠与,不存在恶意转移、侵害他人权益的情形。
法院审理关键认定
1、原公房≠个人遗产,拆迁安置权益归属在世签约人
涉案房屋的前身是单位公房,公房承租权不属于个人私有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拆迁签约、出资办证时,原承租人葛老先生早已去世,不具备被安置资格和签约能力,本次拆迁安置权益全部归属在世的配偶陈女士。
2、房屋登记在母亲名下,属于母亲个人合法财产
一号房屋全程由陈女士签约、出资、办理产权,产权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属于陈女士个人合法财产,并非夫妻共同遗产。即便购房资金可能使用了夫妻过往积蓄,也不改变房屋产权的归属性质。
3、名为买卖、实为赠与,不存在合同无效情形
母女之间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未收取房款,但不属于恶意串通、虚假交易。该行为本质是亲属间无偿赠与,原告无任何证据证明本次过户存在违法、恶意侵害他人权益的情形,赠与行为合法有效。
最终判决结果
驳回张女士、小葛的全部诉讼请求,确认陈女士与陈小姐的房屋过户交易合法有效。
普法避坑指南
❌ 误区1:祖辈承租的公房,拆迁后一定是夫妻共同遗产
✅ 真相:公房属于单位财产,承租权不能继承。原承租人去世后,由在世家庭成员签约取得的回迁房,归签约人个人所有,不属于祖辈遗产。
❌ 误区2:亲属低价、无偿过户房屋,合同就是无效的
✅ 真相:亲属之间名为买卖、实为无偿赠与,是常见合法操作。只要产权人是真实权利人、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交易就合法有效。
❌ 误区3:家中长辈处分房产,其他继承人都能主张分割
✅ 真相:房产属于长辈个人财产的,长辈拥有完全自主处分权,可自由赠与、过户给任意子女,其他亲属无权干涉、主张无效。
案例总结
公房拆迁安置的产权归属,核心看拆迁签约主体、出资主体、产权登记主体。原承租人去世后,在世家庭成员独立签约取得的回迁安置房,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可自由处置。亲属间无偿过户房屋,只要无恶意串通侵权行为,法院均可认定交易有效,其他继承人无权主张撤销或确认无效。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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