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老周与妻子林某育有三名子女:长女周某1、次女周某2、儿子小周。
二人婚后购买两套房产:
一号房屋(68.22㎡),登记在老周名下;
二号房屋(59.45㎡),亦为夫妻共同财产。
2013年,老周夫妇立下一份代书遗嘱,由他人代写、两名见证人签字,明确:
“一号房屋由儿子小周一人继承。”
2014年、2015年,林某、老周相继去世。
小周持遗嘱起诉,要求继承一号房屋。
两姐妹强烈反对,称:
父亲立遗嘱时已患严重疾病,无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中母亲姓名打印错误;
小周涉嫌伪造遗嘱,应剥夺继承权;
此外,三人曾签过一份《放弃声明》,约定将老家公房给次女,现该房已拆迁为二号房屋,故二号房屋应归次女一人所有。
经司法鉴定:
父亲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
母亲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一号房屋按法定继承,但归小周所有,由其向两姐妹各支付113.7万元折价款;
✅ 二号房屋亦按法定继承,归次女所有,由其向小周和长女各支付99万元;
✅ 驳回“伪造遗嘱”“剥夺继承权”等主张;
✅ 确认《放弃声明》仅针对原公房,不约束拆迁后的新房。
注:两套房屋均按双方协商价值(341万、297万)均分,每人1/3份额。
三、法院说理要点
1. 遗嘱部分无效,整体不成立
代书遗嘱需全体立遗嘱人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父亲被鉴定为无行为能力,遗嘱整体无效;
母亲虽有行为能力,但遗嘱系共同作出,无法单独分割效力。
2. “放弃声明”不等于放弃继承新房产
声明针对的是未取得产权的公房,本身不可继承;
即使二号房屋系该公房拆迁所得,也属于父母新取得的财产;
父母未在声明上签字,不能视为对新房产的处分。
3. 照顾较多者,在分配中可获倾斜
小周与父母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承担主要照料责任;
虽未达到“多分”程度,但在银行存款等小额财产上全部判归其所有;
体现《民法典》第1130条“可以多分”的立法精神。
4. 名字打印错误≠遗嘱无效,但行为能力是硬伤
母亲签名正确,打印笔误不影响其意思表示;
但因父亲无行为能力,整个遗嘱失去法律基础。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
及时调整策略:遗嘱被否后,迅速转向“法定继承+照顾较多”主张,守住房屋归属;
精准反驳“剥夺继承权”指控:强调无证据证明伪造,避免道德污名化;
切割财产类型:接受房屋均分,但争取由己方持有并支付折价,实现居住稳定;
善用“共同生活”事实:通过医疗、陪护、丧葬票据,证明实际付出。
重要提醒:
⚠️ 立遗嘱时务必确保立遗嘱人神志清醒,必要时做行为能力评估;
⚠️ “放弃继承”必须明确指向具体遗产,模糊声明无效;
⚠️ 即使遗嘱无效,长期照顾父母仍是争取财产倾斜的关键筹码。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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