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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声明写了也没用?法院:必须明确指向具体房产|遗产纠纷律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3-2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老周与妻子林某育有三名子女:长女周某1、次女周某2、儿子小周。

二人婚后购买两套房产:

一号房屋(68.22㎡),登记在老周名下;

二号房屋(59.45㎡),亦为夫妻共同财产。

2013年,老周夫妇立下一份代书遗嘱,由他人代写、两名见证人签字,明确:

“一号房屋由儿子小周一人继承。”

2014年、2015年,林某、老周相继去世。

小周持遗嘱起诉,要求继承一号房屋。

两姐妹强烈反对,称:

父亲立遗嘱时已患严重疾病,无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中母亲姓名打印错误;

小周涉嫌伪造遗嘱,应剥夺继承权;

此外,三人曾签过一份《放弃声明》,约定将老家公房给次女,现该房已拆迁为二号房屋,故二号房屋应归次女一人所有。

经司法鉴定:

父亲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

母亲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一号房屋按法定继承,但归小周所有,由其向两姐妹各支付113.7万元折价款;

✅ 二号房屋亦按法定继承,归次女所有,由其向小周和长女各支付99万元;

✅ 驳回“伪造遗嘱”“剥夺继承权”等主张;

✅ 确认《放弃声明》仅针对原公房,不约束拆迁后的新房。

注:两套房屋均按双方协商价值(341万、297万)均分,每人1/3份额。

三、法院说理要点

1. 遗嘱部分无效,整体不成立

代书遗嘱需全体立遗嘱人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父亲被鉴定为无行为能力,遗嘱整体无效;

母亲虽有行为能力,但遗嘱系共同作出,无法单独分割效力。

2. “放弃声明”不等于放弃继承新房产

声明针对的是未取得产权的公房,本身不可继承;

即使二号房屋系该公房拆迁所得,也属于父母新取得的财产;

父母未在声明上签字,不能视为对新房产的处分。

3. 照顾较多者,在分配中可获倾斜

小周与父母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承担主要照料责任;

虽未达到“多分”程度,但在银行存款等小额财产上全部判归其所有;

体现《民法典》第1130条“可以多分”的立法精神。

4. 名字打印错误≠遗嘱无效,但行为能力是硬伤

母亲签名正确,打印笔误不影响其意思表示;

但因父亲无行为能力,整个遗嘱失去法律基础。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

及时调整策略:遗嘱被否后,迅速转向“法定继承+照顾较多”主张,守住房屋归属;

精准反驳“剥夺继承权”指控:强调无证据证明伪造,避免道德污名化;

切割财产类型:接受房屋均分,但争取由己方持有并支付折价,实现居住稳定;

善用“共同生活”事实:通过医疗、陪护、丧葬票据,证明实际付出。

重要提醒:

⚠️ 立遗嘱时务必确保立遗嘱人神志清醒,必要时做行为能力评估;

⚠️ “放弃继承”必须明确指向具体遗产,模糊声明无效;

⚠️ 即使遗嘱无效,长期照顾父母仍是争取财产倾斜的关键筹码。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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