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老郑与妻子王某婚后育有四名子女。
1995年,老郑通过单位福利分房,购得一号房屋(78.35㎡),使用了夫妻双方工龄折扣,总价3.2万余元。
购房款主要由次女小郑支付,但房屋登记在老郑一人名下。
王某于1999年去世,未留遗嘱,此后房屋一直由老郑居住。
2009年,老郑与小郑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27万元将一号房屋“出售”给小郑,并完成过户。
双方均承认:27万元未实际支付。
同日,小郑出具《承诺书》,称“父母将房屋无偿过户给我”,并承诺父母在世期间仍由其居住。
2022年,老郑起诉小郑,称过户是为帮其贷款,属虚假交易,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驳回(A号一审、B号二审),认为老郑证据不足。
2023年,三名兄妹(长子、次子、长女)另行起诉,主张:
一号房屋系父母夫妻共同财产;
母亲去世后未析产,房屋属五人共同共有;
父亲与小郑在其他共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卖”过户,恶意串通损害其权益,合同应无效。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房屋买卖合同》部分无效——
• 涉及老郑个人份额部分:有效;
• 涉及三名原告应继承的母亲份额部分:无效;
❌ 驳回“恢复登记至老郑名下”的请求(因遗产尚未析产,权属未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