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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手握遗嘱却败诉?败在录像里少了口述|北京房产官司律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3-2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老周与妻子王某系夫妻,共育七名子女。

老周于2003年去世,王某于2023年去世。

二人原承租公房一套,1994年因甲公司实施拆迁,安置取得一号房屋(建筑面积95.31㎡)。

关键事实:

《拆迁安置协议》明确记载:应安置人口3人——户主老周、妻子王某、孙子小周(13岁);

《拆迁分户登记表》亦列明小周为家庭成员;

2021年,王某通过房改购得一号房屋产权,登记为单独所有;

购房款及物业欠费等约9.8万元,由六方继承人均摊支付,但未通知另两名代位继承人。

2019年10月16日,王某因家庭纠纷被亲属殴打致头部受伤住院。

5天后(10月21日),在病房内签署一份代书遗嘱,称一号房屋“百年后全部由儿子周某、女儿周某1继承”。

遗嘱由律师见证并录像,但录像显示:

王某坐姿不稳,需人搀扶;

全程无口述遗嘱内容的过程;

代书人宣读完毕后,王某仅低声回应“嗯”“没问题”。

王某去世后,周某、周某1持遗嘱起诉,要求继承全部房产。

其余继承人反对,其中小周(代位继承人)主张其因拆迁安置身份应享大额份额。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代书遗嘱无效,不予采纳;

✅ 小周获一号房屋40%份额(基于拆迁安置贡献);

✅ 原告周某、周某1各得12%(因照顾较多,略高于均分);

✅ 其余四名继承人各得10%,两名代位继承人共得6%;

❌ 驳回原告“全部房产归二人”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要点

1. 拆迁安置利益构成独立财产权益

一号房屋源于公房拆迁,小周作为《拆迁协议》列明的“应安置人口”,对取得承租权有直接贡献;

该贡献不因后续房改购房或出资情况而消灭;

法院据此先行析出安置权益,酌定其享有40%份额。

2. 代书遗嘱因重大程序瑕疵无效

立遗嘱时王某刚受头部外伤,意识状态存疑;

无任何口述过程,仅被动听取宣读;

回应“嗯”“没问题”不足以证明其理解并确认遗嘱全部内容;

违反《民法典》第1135条关于代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口陈述”的实质要求。

3. 购房出资视为债务,不影响产权归属

六方均摊的9.8万元,属于为被继承人垫付的费用;

法院认定此为被继承人生前债务,可另行主张返还,不作为分割产权的依据。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

深挖历史档案:从1994年《拆迁协议》《分户表》锁定“应安置人口”身份,奠定高份额基础;

精准打击遗嘱软肋:聚焦“无口述”“刚受伤”“仅模糊回应”三大致命缺陷;

切割“出资”与“产权”:强调购房款是债权问题,与房屋来源无关;

用证据链替代情感主张:不依赖“谁更孝顺”,而是用政府文件证明结构性权益。

重要提醒:

⚠️ 拆迁时被列为“应安置人口”,即使未成年、未出资,也可能享有房产份额;

⚠️ 代书遗嘱必须录到立遗嘱人亲口说出意愿,仅宣读+点头=大概率无效;

⚠️ 房改房登记在一人名下,不等于就是其个人全部财产。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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