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林建国与王秀芳夫妇年近六旬时,为改善居住条件,决定置换住房。
2006年,他们通过中介甲公司,将自己名下一套老房(即二号房屋)出售,所得30万元用于购买位于丰台的一套三居室(即一号房屋)。
因当时政策或贷款便利考虑,房屋以女儿林婷名义签约并登记。
林建国夫妇支付了部分房款,并长期居住在一号房屋内,承担物业、供暖等费用。
2019年,林婷突发疾病去世,其丈夫张强与儿子张浩成为法定继承人。
林建国夫妇随即起诉,主张:
一号房屋系借用女儿名义购买,双方存在口头借名协议;
全部购房款由其支付,女儿仅代持;
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由女婿、外孙配合过户。
张强父子辩称:
无任何借名合意证据;
房屋登记在林婷名下,且她曾办理24万元银行贷款用于购房;
父母出资应视为对女儿夫妻的赠与;
林婷生前还出售了另一套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椿树园房屋)用于还贷,说明其是真实产权人。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驳回林建国、王秀芳的全部诉讼请求。
注:法院认定,虽有部分出资及长期居住事实,但无法证明存在借名合意,房屋仍属林婷遗产。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指出,判断是否成立借名买房,必须综合考察合意、出资、使用、产权登记四大要素。本案中:
缺乏借名合意的关键证据:
原告仅凭“口头约定”,无书面协议、录音、第三方见证,亦无任何家庭成员事前确认;
出资链条不完整:
虽有30万元来自老房出售款,但总房款59.5万元,差额部分原告称“现金支付”,却无转账记录;
银行贷款24万元直接划入卖方账户,由林婷作为借款人签署合同,且后续由其名下房产售出还款;
产权登记具有公示效力:
房屋自2006年即登记在林婷名下,十余年未提出异议,不符合借名人积极主张权利的特征;
居住不等于所有权:
父母长期居住在子女名下房屋,在中国家庭中极为常见,不能反推产权归属;
家庭关系削弱借名合理性:
原告仅有林婷一个女儿,为其购房改善居住、便于照料,更符合赠与或家庭内部安排的常理。
法院强调:
“亲属间资金往来复杂,仅凭出资和居住,不足以推翻不动产登记效力。
主张借名买房,必须证明双方有明确的‘代持’合意。”
四、律师提示
本案是典型的“亲情信任代替法律形式”导致确权失败的教训,三大警示:
“只有一个孩子”不是借名的理由,反而是赠与的佐证:
法院认为,父母为独生子女购房,通常出于关爱,而非隐藏产权;
贷款以子女名义办理,极大削弱借名主张:
若子女作为借款人签署抵押合同,且用其名下资产还款,法院倾向认定其为真实权利人;
现金支付+亲戚证言=举证薄弱:
大额购房款若无银行流水,仅靠亲属证言,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
✅ 建议:
若确需借名,务必签订书面协议,并由其他继承人知情;
所有款项通过本人账户转账,备注“购房款”;
最稳妥方式:父母生前完成赠与或遗嘱安排,避免身后纠纷。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处理亲属间借名买房、继承确权等高风险纠纷,已成功代理多起类似案件。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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