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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签署放弃继承公证,再诉借名买房?法院:不予支持|借名买房律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1-18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赵建国与李秀兰夫妇育有五名子女。

1998年,赵建国承租的公房拆迁,获得一套回迁安置房(即一号房屋)。

2001年,该房屋进行房改售房,折抵了赵建国与李秀兰双方的工龄,并登记在赵建国名下。

原告赵明(长子)称:

父母当时资金紧张,与其口头约定“由我出钱,用父亲名义买房,父母住到去世,房子归我”;

全部购房款、装修费均由其支付,并办理了所有手续;

父亲2013年去世后,全家曾公证将房屋过户至母亲名下,仅为保障其居住权;

母亲2021年去世后,其他四名子女拒绝配合将房屋过户给他,故起诉要求确认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并判令房屋归其所有。

四名被告(其他子女)辩称:

一号房屋系父母承租公房拆迁所得,房改时使用了夫妻双方工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均有退休金,完全有能力支付购房款;

全家曾共同办理继承公证,明确房屋由母亲单独继承,与原告无关;

原告虽参与办事,但不能证明存在“借名合意”。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驳回原告赵明的全部诉讼请求。

注:法院认定,即便原告有出资或代办行为,但因缺乏“借名合意”且房屋性质特殊,不构成借名买房关系。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指出,判断是否成立借名买房,需综合考察合意、出资、使用、产权性质四大要素。本案中:

房屋性质特殊:

一号房屋系公房拆迁+房改回迁房,购房时折抵了父母双方工龄,具有强烈的身份福利属性,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无借名合意证据:

原告仅凭“口头约定”,无任何书面协议、录音、证人证言等佐证,无法证明父母同意“房子归你”;

出资不等于产权:

即便原告支付了部分款项,也可能属于对父母的赡养或资助,不能直接推导出物权归属;

家庭行为印证共有属性:

父亲去世后,五名子女共同签署公证文书,一致同意房屋由母亲继承,说明当时无人主张“房子是大哥的”;

长期由父母居住使用:

房屋自交付起一直由父母居住,原告从未主张过权利,不符合借名人实际控制房屋的特征。

法院强调:

“房改回迁房涉及身份福利,不能简单以出资认定产权归属。

在无明确借名合意的情况下,子女的出资行为不足以推翻法定权属。”

四、律师提示

 

本案是典型的“情感出资 + 身份房 + 事后确权失败”案例,三大警示:

房改房、回迁房、公房转化房,本质是“身份财产”:

只要使用了父母工龄或单位福利,即使子女出钱,也优先认定为父母共有财产;

“口头借名”在亲属间极难举证:

尤其涉及多子女家庭,若无书面协议、第三方见证或明确权属安排,法院几乎不会支持;

继承公证是关键反证:

若曾在父母去世后签署放弃继承声明,再回头主张“房子是我的”,自相矛盾,难以采信。

✅ 建议:

若确需“借名”购买父母名下政策性住房,务必签订书面协议,并由其他继承人知情确认;

出资时保留清晰备注用途的转账记录,避免现金交付;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处理房改房、回迁房、借名买房等高风险家事纠纷,已成功代理多起胜诉案件。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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