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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父母房改房系借名购买,但无法证明合意,法院判归全体继承人|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1-18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王建国与李秀英夫妇育有三名子女:长子王强、次女王莉、三女王芳。

父亲王建国于2012年去世,母亲李秀英于2018年去世。

夫妻名下留有两套房产:

一号房屋(登记在李秀英名下);

二号房屋(登记在王建国名下,房改时折抵了夫妻双方工龄)。

王莉、王芳起诉要求平均分割两套房屋。

王强答辩称:

一号房屋:父母2004年自书遗嘱指定由其继承;2014年母亲又立公证遗嘱重申;2017年母亲已将房屋赠与并过户至其名下,不属于遗产;

二号房屋:系其出资购买,父母仅为代持,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且2004年遗嘱及2001年《证明》均确认归其所有。

王莉、王芳反驳:

遗嘱真实性存疑,母亲晚年患脑部疾病,行为能力受限;

赠与系母子串通,损害其他继承人权益;

二号房屋为父母夫妻共同财产,所谓“借名”无协议、无付款凭证,仅凭居住不能确权。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一号房屋归王强单独所有(依据有效公证遗嘱+已完成赠与过户);

✅ 二号房屋由三兄妹共同继承:王强占2/3,王莉、王芳各占1/6;

❌ 驳回原告要求平均分割的全部诉讼请求。

注:法院认定,二号房屋虽有部分出资可能,但不构成借名买房,仅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综合分配。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围绕三大争议焦点展开:

1. 公证遗嘱有效,赠与已完成,一号房屋非遗产

母亲2014年所立公证遗嘱程序合法,公证录像显示其神志清楚;

2017年已办理赠与过户,物权已转移;

原告主张母亲“老年痴呆”,但未提供司法鉴定,CT报告不足以否定行为能力。

2. 2004年自书遗嘱部分有效

父亲签名部分符合自书遗嘱要件,有效;

母亲部分因无见证人,作为代书遗嘱无效;

但公证遗嘱为最后意思表示,优先适用。

3. 二号房屋不构成借名买房

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房改时折抵双方工龄;

王强无书面借名协议,亦无直接支付购房款的证据;

虽长期居住、持有票据,但出资性质不明,可能为家庭内部支持;

法院认为:仅凭居住和持有凭证,不能推翻产权登记;

因父亲未就二号房屋立遗嘱,其份额按法定继承;母亲份额依公证遗嘱归王强,故王强共得2/3。

四、律师提示

 

本案是“遗嘱+赠与+借名主张”混合型继承纠纷的典型,三大启示:

公证遗嘱+完成过户=最强确权组合:

一号房屋因“遗嘱+赠与+登记”三重保障,彻底排除其他继承人权利;

借名买房需“协议+出资+合意”三位一体:

仅有居住、持有票据、口头陈述,无法对抗产权登记;

房改房特殊性:工龄折抵=夫妻共有:

即使一方未出钱,只要使用了双方工龄,即视为共同财产,不可单方处分。

✅ 建议:

若确系借名购房,务必签订书面协议,保留付款流水,避免现金交易;

继承纠纷中,行为能力异议需司法鉴定支撑,CT报告不足为据;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处理遗嘱效力、借名买房、房改房继承等复杂家事纠纷,已成功代理多起类似胜诉案件。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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