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2年,林辉与周婷在读研期间相识,后发展为恋人关系,并于2013年毕业后开始同居生活。2015年,因林辉不具备北京购房资格,两人商议以周婷名义购房。
随后,周婷作为买受人与甲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位于房山的一套住宅(即一号房屋)及一个地下车位,总价约323万元。
购房过程中:
首付款92万余元、车位全款18万元、契税、装修费等均由林辉父亲林建国账户支付;
房屋贷款由双方共同偿还了一部分,但主要公积金贷款由周婷承担;
装修完成后,二人共同居住至2020年初;
分手后,林辉搬离,房屋及车位由周婷继续占有使用。
2020年,林建国曾以自己名义起诉周婷,主张“借名买房”,要求返还购房款及补偿,但A号判决、B号二审判决均驳回其请求,认定不存在借名合意。
2023年,林辉本人提起诉讼,主张:
双方系同居关系,财产混同;
其对一号房屋和174号车位有重大出资;
请求确认房屋按份共有(其占90%),车位归其单独所有。
周婷辩称:
双方无购房合意,仅为恋爱期间资金往来;
房屋及车位均登记在其个人名下;
林辉父亲此前已就同一事实起诉并败诉;
分手时已向林辉转账6万元,财产已结清。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驳回林辉的全部诉讼请求。
注:法院认为,既无同居关系认定,又无明确购房合意,仅凭出资不能推翻产权登记。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指出,本案核心在于:林辉是否具备房屋及车位的共有权基础。
经查:
林辉未能证明双方存在“共同购房”的明确合意,既无书面协议,也无有效口头约定;
其主张的“同居关系”不符合法律意义上的同居要件,且周婷不予认可;
出资主体存在矛盾:此前林建国称“自己出资”,本次林辉称“通过父亲账户代付”,陈述不一致;
转账记录杂乱,无法清晰对应购房用途,部分款项被解释为生活开支;
生效判决已认定不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房屋产权归属周婷;
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原则,在无充分反证情况下,登记人即推定为所有权人。
法院强调:
“恋爱或同居期间的资金往来,若无明确约定为购房出资,
通常视为赠与或共同生活支出,不能直接转化为物权份额。”
四、律师提示
本案是典型的“情感出资≠产权份额”败诉案例:
“借名”或“共有”必须有明确合意:
仅因恋爱、同居而代付房款,若无书面约定,极易被认定为赠与或生活支持;
出资主体必须清晰一致:
父亲先以自己名义起诉“借名”,女儿再以“共有”起诉,前后矛盾,严重削弱可信度;
登记效力优先,情感不能对抗物权:
即使出大头,只要登记在对方名下且无合意证据,法院难以支持确权。
✅ 建议:
恋爱/同居期间共同购房,务必签署《共有协议》或《出资确认书》;
若因限购需登记一方名下,应同步签订借名协议+保留完整出资链;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处理同居析产、借名买房、情侣房产纠纷等高风险案件,已成功代理多起类似确权胜诉案件。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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