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周玉芬与王浩系亲属关系。2010年,王浩因系甲单位职工,获得一套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周玉芬因无购房资格,与王浩口头约定:由周玉芬全额出资,借用王浩名义购买一号房屋。
此后,周玉芬分五次将现金存入王浩账户用于支付房款,合计54万余元,时间跨度从2009年3月至2011年1月。房屋交付后,周玉芬出资装修,并以一号房屋为地址购买全套家具家电,持有送货单、发票等凭证。此后,周玉芬长期实际居住于该房屋,物业费、水电燃气费等均由其缴纳,相关缴费票据及水电燃气卡亦由其保管。
此外,周玉芬还提交了两段关键录音:
一段为其与王浩的通话录音,内容涉及协商房屋过户事宜,王浩未否认房屋系周玉芬出资购买;
另一段为其与王浩母亲的对话录音,王浩母亲在交谈中认可“房子是你买的”,并承认自己未在该房屋居住。
2016年,房屋取得产权证,登记在王浩名下。周玉芬多次要求过户,王浩未予配合。更令人意外的是,王浩于2016年8月结婚,同年12月即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将一号房屋分割给前妻张莉,完成过户。
周玉芬遂起诉,请求解除借名买房合同,并要求王浩赔偿购房损失近400万元。
王浩辩称:双方仅为借贷关系,房屋系其个人财产,有权处分。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解除周玉芬与王浩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
✅ 王浩赔偿周玉芬经济损失373.53万元(按房屋评估市价);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合意。
首先,周玉芬提交的五笔存款回单,金额精确、时间分散、无利息约定,与常理中的亲属借款明显不符,更符合购房付款特征;
其次,家具家电购买凭证明确载明配送地址为一号房屋,品类覆盖生活全需,印证其为长期居住所做准备;
再次,水电燃气卡、多年缴费记录、社区居住证明及三位亲属出庭作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周玉芬系实际居住人和使用人;
最后,两段录音中,王浩及其母亲均未否认“房子是你买的”这一核心事实,反而围绕如何处理房屋进行协商,进一步佐证借名关系真实存在。
综上,法院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成立。王浩在取得产权后,通过短期婚姻将房产无偿转移给第三人,构成恶意违约,应赔偿周玉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全部利益,即房屋市场价值。
四、律师提示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用生活化证据构建完整事实闭环:
付款细节即证据:精确到百元的存款,比模糊转账更有说服力;
居住痕迹不可伪造:送货单地址、缴费主体、社区证明,共同锁定实际控制人;
录音+亲属证言补强合意:即使对方事后否认,通话中未反驳“房子是你买的”,已具高度证明力;
即使房已过户,仍可索赔:恶意处分不免责,损失按当前市价计算。
✅ 建议:
借名买房务必保留从付款、装修、入住到沟通的全链条凭证;
与登记人协商时,尽量录音留存,哪怕对方未明确承认,沉默或回避也可能成为间接证据;
发现对方有转移房产迹象,立即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
借名买房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处理亲属代持、经适房借名、恶意过户等复杂纠纷,已成功代理多起案件。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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