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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按份共有,一方签署无偿转让文件,未办理转移登记,法院判按市价折价分割|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1-15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郑素云的丈夫林建国于2013年去世,其妹妹林秀兰系林建国胞妹。2014年5月4日,因原住房拆迁,一号房屋登记在郑素云与林秀兰名下,双方各占50%份额,房屋由林秀兰实际居住。

此后,姑嫂关系逐渐疏远。2021年,林秀兰曾起诉郑素云,主张该房屋系其借林建国名义购买,要求将全部产权过户至自己名下。但经A号、B号生效判决认定:双方已于2014年5月4日通过产权登记行为,对房屋权属达成新的合意,确认为按份共有,故驳回其诉求。

此后,林秀兰又提交一份落款为2014年10月18日的《说明》,称郑素云曾亲笔签名承诺:“我的50%份额归林秀兰所有,待可过户时配合办理。”郑素云表示:即便签名属实,也属于无偿赠与,现明确表示撤销赠与。

因无法共同使用房屋,郑素云起诉请求:分割一号房屋,由一方取得产权,向另一方支付补偿。

林秀兰则坚持:依据《说明》,房屋应全部归其所有,无需补偿。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一号房屋归林秀兰所有;

✅ 林秀兰于7日内向郑素云支付房屋补偿款164.025万元(即房屋评估总价328.05万元的50%)。

注:虽房屋判归林秀兰,但郑素云成功守住50%财产权益,获全额折价补偿。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指出,本案核心在于2014年10月18日《说明》的法律性质及效力。

经查:

该《说明》内容由林秀兰书写,仅郑素云签名,未约定任何对价,依法应认定为赠与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不动产赠与在产权转移前,赠与人有权撤销;

郑素云已明确表示不同意履行,且房屋至今未过户,赠与尚未完成,可依法撤销;

更重要的是,此前生效判决已确认双方为按份共有各50%,该《说明》不能推翻已确定的物权状态。

法院强调: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若涉及无偿转让,必须完成过户才发生物权变动。

在未过户且赠与人反悔的情况下,登记份额仍是确权的最高效力依据。”

因此,按50%比例分割,由要房方给予对方折价补偿。

四、律师提示

本案揭示了亲属间房产纠纷中“承诺书”“说明”等文书的致命陷阱:

“签字=放弃产权”?不一定!

若文件无对价、未过户,可能被认定为赠与,赠与人在过户前可随时撤销;

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

此前法院已确认50%份额,后续单方《说明》难以推翻已定物权;

共有房屋分割,优先折价补偿

一方要房、一方拿钱,是法院最常用、最高效的处理方式;

不要轻信“写个字就行”

亲属间口头承诺、代写文件极易引发争议,重大财产处分务必公证或律师见证。

✅ 建议:

共有房产若无法共同使用,尽早起诉分割,避免对方长期占用;

收到类似“承诺书”“说明”,切勿轻易签字,先咨询专业律师;

已签无偿转让文件?在过户前仍有挽救机会!

借名买房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处理房屋析产、共有分割、赠与撤销等家庭房产纠纷,已成功代理多起类似案件。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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