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赵建国、赵淑芬系夫妻,其子赵明与刘雅婷于2018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居住在刘雅婷婚前购买的住房内。
2019年底,因赵明与刘雅婷即将迎来孩子出生,双方家庭共同商议在北京市区购置一套新房,用于双方父母来京照看孩子时居住。经多方看房,最终选定位于丰台区的一处住宅(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及配套的地下车位(以下简称一号车位)。
2019年12月29日,刘雅婷作为买受人,与原产权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总价377.8万元,其中首付款225.8万元,贷款132万元。交易通过甲公司居间完成,所有合同、付款凭证、贷款文件及后续不动产登记均以刘雅婷个人名义办理,房屋及车位亦登记在其名下。
购房资金来源方面,赵明将其名下位于天津的一套房产出售,所得售房款223万余元转入刘雅婷账户,用于支付首付款。此后,因赵建国夫妇长期居住在一号房屋,相关物业费、取暖费、水电费及部分贷款由其实际支付。房屋装修亦由赵家参与并承担费用。
2022年,因家庭矛盾激化,赵建国、赵淑芬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一号房屋及一号车位归其所有,理由是“全部出资由我们承担,只是借儿媳名义购房”。
刘雅婷辩称:房屋系其与赵明婚后共同决策购买,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出售天津房产所得)支付首付款,贷款亦以夫妻名义申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赵家支付部分费用系基于亲情资助,不能改变物权归属。双方从未达成借名买房合意,更无书面协议。
赵明作为第三人出庭,表示支持父母诉求,称“我们夫妻没出钱,房子就是我父母的”。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赵建国、赵淑芬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雅婷胜诉,一号房屋及一号车位权属维持登记状态,归其所有。
三、法院说理要点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一号房屋及车位自始至终以刘雅婷名义签约、贷款、缴税、登记,符合《物权法》(注:本案适用民法典施行前法律)规定的登记生效主义,权属清晰。
原告主张的“借名买房”缺乏合意证据。
虽然赵家支付了部分费用并实际居住,但未能提供任何书面或口头借名协议,亦无证据证明刘雅婷曾同意代持房产。家庭内部资金往来不能当然推定为购房出资。
出资行为不等于所有权。
即便赵家确实承担了部分成本,该行为在法律上可能构成赠与、借贷或家庭资助,但不能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果。物权归属仍以登记为准。
原告坚持确权,而非主张债权,路径错误。
法院明确释明:若存在借名关系,其权利性质为债权(如要求过户),而非直接确认所有权。但原告拒绝变更诉请,故依法驳回。
规避限购并非本案争议焦点,但借名关系本身未成立。
即使不考虑政策因素,仅凭出资和居住事实,不足以认定借名买房成立。
综上,原告未能证明其对房屋享有物权,亦未选择正确的救济路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
“谁出钱,房子就归谁”是常见误区。
在家庭购房中,出资仅是判断权属的参考因素之一,登记公示效力优先。若无明确代持约定,出资可能被认定为赠与或家庭支持。
借名买房必须有“合意”证据。
仅有转账、居住、装修等事实,无法推翻产权登记。法院要求证明双方事前达成借名合意,且通常需书面协议支撑。
确权之诉 vs 债权之诉,路径决定成败。
若主张借名买房,应诉请“配合过户”,而非“确认所有权”。前者是合同履行之诉,后者是物权确认之诉——二者法律基础完全不同。
亲情资助需留痕,但更要明确性质。
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建议通过协议明确是借款、赠与(给子女一方还是双方)还是代持,避免日后争议。
家庭房产纠纷往往情理交织,但法律只认证据与规则。登记在谁名下,谁就掌握主动权。如有类似安排,务必提前规划、书面确认,切勿依赖“大家都明白”的默契。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长期处理家庭内部房产确权、借名买房、出资性质认定等复杂纠纷,注重从法律关系本质出发,提供精准风险评估与解决方案。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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