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林婉婷与郑宇航自2013年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原定2021年8月举办婚礼,但于2021年8月底分手。
2019年5月,林婉婷作为买受人与蒋先生签订合同,以489万元购买一号房屋,并支付定金50万元及中介费等。后因林婉婷社保断缴两个月,不具备北京购房资格,双方协商由郑宇航作为买受人继续交易。
随后,四方签署《变更买受方协议书》,房屋登记至郑宇航名下,贷款亦以其名义办理。
全部首付款、定金、提前还贷、物业交割金、装修费等共计约387万元均由林婉婷支付;郑宇航仅偿还部分月供及购置家具家电,合计约73万元。
分手后,林婉婷要求按82.2%出资比例分割房屋,由郑宇航支付折价款。
郑宇航则称:双方已签订《婚前协议》,林婉婷因多次出轨,自愿无偿将50%份额赠与他,房屋应归其一人所有。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一号房屋归郑宇航所有,剩余贷款由其承担;
二、郑宇航于判决生效后180日内支付林婉婷房屋折价补偿款110万元;
三、驳回林婉婷其他诉讼请求。
注:法院未采纳“按出资比例分割”,也未支持“房屋全归男方”,而是综合过错、协议、同居性质等因素,酌定补偿金额。
三、法院说理要点
不构成借名买房
林婉婷主张“借名购房”,但无书面或口头借名合意证据,且后续双方多次签署协议确认房屋为“婚房”,法院认定属同居期间共同购置财产,非代持关系。
《婚前协议》真实有效,但赠与目的未实现
协议明确林婉婷“自愿无偿赠与50%份额”,系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
双方最终未登记结婚,赠与所附条件未成就,不能当然取得全部产权。
林婉婷对感情破裂负主要责任,影响分割比例
协议中多次提及林婉婷在筹备婚礼期间存在严重情感过错;
法院认为其自愿补偿男方具有合理性,故未按实际出资比例(82.2%)分割。
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判归其所有更利于执行
考虑贷款主体、产权登记现状,判归郑宇航并由其补偿林婉婷,避免二次过户纠纷。
110万元补偿系综合酌定
虽林婉婷出资远高于男方,但因其重大过错及自愿赠与意思表示,法院大幅调低其应得份额。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同居期间购房≠按出资比例分割!法院会综合考虑购房目的、感情过错、协议约定、产权登记等因素;
“以结婚为目的”的房产赠与,若未结婚,赠与可撤销或不生效;
情侣间签署的《婚前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即使未结婚,也可能影响财产权益;
借名买房必须有明确合意证据,仅凭出资难以推翻登记;
重大情感过错可能直接导致少分甚至不分财产,尤其在同居析产案件中!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