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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于母亲去世后将共有房屋过户给儿子,女儿起诉法院判部分无效|房地产律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1-07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王建国与张秀兰系夫妻,育有三名子女:长女王丽华、长子王志明、次女王雅文。张秀兰于2016年去世,王建国于2021年去世。

 

一号房屋原为甲医药公司分配给职工王建国的公房。1999年,王建国以成本价购买该房,使用了夫妻双方工龄优惠,产权登记在王建国一人名下。

 

2020年9月17日,在王建国晚年(患有帕金森病)期间,其与儿子王志明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380万元价格将一号房屋“出售”给王志明,并当日完成过户。但王志明未支付任何房款,合同也未约定付款方式、交房时间等关键条款。

 

王雅文认为:

 

房屋是父母夫妻共同财产,母亲去世后遗产未分割;

父亲无权单独处分整套房产;

兄弟二人恶意串通、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损害其他继承人权益;

合同应属无效,房屋应恢复登记至父亲名下。

王志明辩称:

 

房屋实际由他出资购买,只是借父亲名义登记;

父亲生前立有遗嘱,明确房屋归他所有;

过户时父亲神志清醒,按手印确认,合同有效。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确认王建国与王志明于2020年9月1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涉及张秀兰遗产部分无效;

 

二、王志明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将一号房屋50%产权份额恢复登记至王建国名下;

 

三、驳回王雅文要求全部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

 

即:房屋一半归王建国遗产(由全体继承人共有),一半归王志明(因其受让父亲自有份额有效)。

 

三、法院说理要点

一号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虽登记在王建国一人名下,但购房时使用了夫妻双方工龄,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依法属于王建国与张秀兰共有。

张秀兰去世后,其50%份额成为遗产,未经分割仍属全体继承人共有

 

王建国仅能处分自己50%的份额,无权擅自处分张秀兰的遗产部分。

“买卖”实为无偿赠与,且受让人明知房屋权属状况

合同无付款、交房等实质条款;

王志明作为家庭成员,清楚房屋来源及母亲已故事实;

未支付对价,不构成善意取得。

合同部分无效,非全部无效

王建国处分自己50%份额的行为有效;

处分张秀兰50%遗产份额的行为无效;

故仅遗产部分对应的产权应返还,登记回王建国名下(作为遗产待继承)。

借名买房主张不成立

 

王志明称“自己出资、父亲代持”,但无付款凭证、无书面协议、其他子女否认,法院不予采信。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父母名下房≠父母可随意处置!若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去世后,活着的一方只能处分50%;

“0元过户”“假买卖真赠与”极易被认定恶意串通,尤其发生在亲属之间;

继承开始后未分割的遗产,属于全体继承人共有,任何单方处分均可能无效;

工龄折算购房 = 夫妻共有!即使只写一人名字,配偶去世后子女仍有权主张份额;

维权要趁早!若发现父母将房“低价”或“无偿”转给某一子女,其他继承人应立即行动,避免过户完成、执行困难。

重要提醒:

 

本案中,若王雅文未及时起诉,王志明可能以“唯一产权人”身份再次出售房屋,导致其他继承人彻底丧失权益。继承纠纷,拖延不得!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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