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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房买家已付款入住,出名人拒不过户败诉|借名买房律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1-07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05年,甲金属公司因业务拓展需要,在北京购买两套房产(一号房屋、二号房屋)。为便于办理银行贷款,公司决定以法律顾问周立新名义登记产权。

 

购房全过程由甲公司实际承担:

 

首付款、全部月供、尾款均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敏账户支付;

房屋交付后,由公司装修、出租,租金收入归公司;

物业费、供暖费等均由公司缴纳。

2012年,周立新出具公证委托书,授权赵敏全权出售两套房屋并收取房款。

 

2013年,甲公司与吴晓阳(购一号房屋)、林志远(购二号房屋)分别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总价分别为110万元、315万元,并明确:若买方无购房资格,可指定第三方过户。

 

签约当日,买方支付部分房款,甲公司交付房屋钥匙。双方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时,却被告知:周立新已单方面撤销公证委托,过户无法完成。

 

此后,周立新拒绝配合,甲公司遂起诉,要求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而吴晓阳、林志远作为实际买家,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请求直接将房屋过户至其本人(或其指定的乙装饰公司)名下。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吴晓阳支付剩余房款85万元,周立新与甲公司协助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吴晓阳名下;

 

二、林志远支付剩余房款230万余元,周立新与甲公司协助将二号房屋过户至乙装饰公司名下;

 

 

三、法院说理要点

甲公司与周立新构成事实借名买房关系

虽无书面协议,但全部出资、长期占有、收益归属均指向甲公司;

周立新从未参与房屋管理,亦未收取租金,其“代持”抗辩更符合常理;

公证委托售房行为,进一步印证其仅为名义产权人。

买方系善意第三人,信赖利益应受保护

吴晓阳、林志远签约时持有有效公证书、房产证、付款凭证;

已支付大额房款、实际收房、装修入住多年;

即使周立新事后撤销委托,买方仍有理由相信赵敏有权代理——构成表见代理。

房屋应直接过户给最终买方,避免程序空转

甲公司作为实际权利人,本可先确权再转售;

但其已与买方签订有效合同,且买方愿付清全款;

为减少诉累、保障交易安全,法院支持“跳过中间环节”,直接过户给买方。

买方可指定第三方过户,不违反限购政策精神

合同明确约定“可指定新买受人”,乙装饰公司同意接收;

此类安排属当事人意思自治,不构成规避限购的无效行为。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公司借名买房风险极高!一旦出名人反悔,确权过程复杂耗时;

买方务必核实“代持”真实性,仅凭公证书不够,需审查出资、占有证据;

二次交易中,实际买受人应尽早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避免权利落空。

重要提醒:

 

本案中,若吴晓阳、林志远未及时介入诉讼,甲公司可能先拿回产权后再涨价或毁约。“借名房”的买家,必须主动维权,不能坐等原业主处理!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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