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5年底,林雅婷通过甲公司看中一套位于北京的住宅。该住宅虽登记为两套独立房产——一号房屋(登记在张志远名下)和二号房屋(登记在郑伟名下),但实际为打通使用的一套住宅:共用大门,二号房屋无独立厨房、燃气,无法单独居住。
房屋的实际控制人吴文华(张志远、郑伟的老乡)持两套房产证原件、两人身份证原件,以自己名义与甲公司签订《独家委托出售协议》,整体报价980万元。
2016年1月,在甲公司居间下:
林雅婷与郑伟本人签订二号房屋买卖合同(460万元);
吴文华代张志远签署一号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500万元),约定:
林雅婷支付定金98万元;
张志远须于2016年3月15日前解除抵押;
2016年4月1日前交房并完成过户。
合同签订后,林雅婷依约将98万元定金打入张志远名下银行账户。此后,张志远却突然反悔,称:“我从未授权吴文华卖房,合同无效!”
林雅婷无奈起诉,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林雅婷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剩余房款402万元;
二、张志远在收到全款后3日内交付一号房屋;
三、张志远在收到全款后7日内协助将一号房屋过户至林雅婷名下。
法院说理要点
“一房两证”具有特殊物理属性
一号、二号房屋虽权属分离,但结构打通、功能一体,不具备独立使用条件。若非事先合意,两人分别购房后又同时出售,不合常理。
中介与买家有充分理由相信代理权存在
吴文华签约时出示了房产证原件+产权人身份证原件;
郑伟本人配合签约,印证整体出售意图;
定金打入张志远账户,且由吴文华实际控制;
张志远从未在房屋内居住,长期由吴文华管理。
出卖人拒不露面,应承担不利后果
张志远在诉讼中拒绝到庭接受询问,对“为何身份证、房产证在吴文华手中”等关键问题无法解释,法院依法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构成“表见代理”,合同合法有效
根据《民法总则》第172条,即使吴文华无书面授权,但其行为足以使善意相对人(林雅婷及甲公司)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代理行为有效。
守约方可要求继续履行
林雅婷已付定金、具备全款支付能力,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张志远继续履行合同。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一房两证”是高风险交易类型!务必核实两产权人是否共同同意出售;
仅有房产证+身份证,未必等于有权代理,但若结合实际占有、资金往来、另一方配合签约,可能构成表见代理;
出卖人“装失联”无法逃避责任,法院可推定其对不利事实的认可;
买方应坚持“双方面签”原则,避免仅由第三方代签,尤其涉及大额房产;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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